征地拆遷中的徵收補償、行政賠償、國家賠償有何區別?

徵地拆遷中的徵收補償、行政賠償、國家賠償有何區別?

近來隨著我國城市化建設的加快,房屋徵收補償問題成為了社會關注的一個熱點。不過在徵地拆遷中因所遇到的情況不同,所以補償有時也會有所不同。那麼徵地拆遷中的徵收補償、行政賠償、國家賠償有何區別呢?我們是該要補償呢還是該要賠償呢?

徵收補償

對於徵收補償國家也下發了相關的法律規定比如《物權法》、《土地管理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等。在徵地拆遷中其基本的補償原則是保障被徵收人在被徵收之後的生活水平不低於原有生活水平,長遠生計有保障,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且也要參照被徵收房屋周邊市場價。也就是說,實踐過程中對被徵收人的補償數額是要等於或是高於被徵收人所遭受的實際損失。

即便是棚戶區改造項目,也要確保回遷安置的面積要高於原有房屋的面積。在徵地拆遷中必須要有徵收就有補償的原則且是拆一還一。

因此,被徵收人在徵地拆遷中首先要尋求的就是相關單位按照國家法定的補償標準給你的補償。如果達不到法律規定的補償標準,那就是不公平、不合理的,是違法的。被徵收人可通過相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行政賠償

行政賠償的範圍小於行政賠償的範圍,行政賠償受國家賠償法的限制,國家並非對所有的行政侵權行為都承擔賠償責任,行政補償的原因行為除了合法性這一限制之外,沒有其他的限制。

行政補償採取補償實際損失的原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合法行為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了多大的損害,國家就補償多少。當然,行政補償所針對的損害必須是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所遭受特別的損害,而不是普遍的損害。行政補償和行政賠償都可以適用調解,但是,公民因與行政機關對行政補償不能達成協議而起訴的,適用一般的行政訴訟程序;與行政賠償義務機關對行政賠償不能達成協議而起訴的,適用行政侵權賠償訴訟程序。

國家賠償

而國家賠償是一般是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違法徵收,侵害當事人合法財產權時,受害人有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在實踐中,相信大家都見到過行政機關私自利用職權在徵地拆遷中使用暴力行為強拆老百姓房屋或是強徵老百姓土地。

對這種違法行為根據《國家賠償法》第36條之規定,遭遇違法強拆的房屋和被毀壞在屋內的物品,應當給付相應的賠償金,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凱諾拆遷律師提醒大家,徵地拆遷中對於房屋已經遭到強拆且相關部門未給予任何或是履行徵收補償職責的,千萬不要一直等下去,可以先向上級部門反應,如果反應過後沒得到答覆,要積極的諮詢專業拆遷律師,通過法律的途徑在有效的時間內爭取到公平、合理的補償。

面對強拆行為時,老百姓該怎麼辦?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在遇到強拆時,及時留存對我們有利的證據,比如土地承包證、房屋所有權證明、地上附著物及房屋等現狀的證明(拍照片、攝像等);同時絕不在對方要求的相關材料及補償協議上簽字,即使土地被佔、房屋被拆;最後及時報警這是非常的關鍵的,這也是遇到違法強拆時的一個必經過程,雖然,有時候並指望不好公安機關會有效的制止住強拆的行為,但是可以通過公安機關確定強拆的主體。為以後的拆遷維權做好相關準備,切忌要保留好報警的通話記錄。

行政機關的職責是法定職責,不能隨意推諉,按照法律規定,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履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補償、拆遷和搬遷等義務,因此,如果在徵地拆遷中遇到行政機關有違法徵收的行為被徵收人可通過行政複議或是行政訴訟的維權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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