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耍大了!一万余元买了张看守所门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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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某怎么也没有想到,就因为拖欠一万余元,自己成了网逃,不仅要归还拖欠的款项,还进了班房。近日,洪某在河南省灵宝市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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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9日,灵宝市公安局弘农路派出所民警在登记暂住人口期间,明察秋毫,成功抓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网上逃犯洪某。

洪某,福建省厦门市人,在当地开了一家火锅店,因经营不善,火锅店倒闭,拖欠员工工资一万余元。经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其限期支付,但洪某仍心存侥幸,随妻子来到灵宝,拒不支付。员工遂报案,厦门警方经调查,认定洪某拖欠员工工资共计一万余元,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其列为网上逃犯。

洪某被抓获后,表示万万没有想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这么高的成本,现在悔之晚矣。经审讯,洪某对拖欠员工工资共计一万余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要积极兑付员工的劳动报酬。

目前,网上逃犯洪某已被羁押至看守所,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律链接什么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认定的依据是什么?

1、明确表示拒不作为的,即明确拒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应当然地认定为故意。包括无正当理由拖欠,不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虽表示应支付,但主动实施作为,为不支付找借口的,应认定故意。如无正当理由转移财产,造成无支付能力假像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指使发放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工作人员逃匿,造成无法支付假像的;非法克扣工资或罚款的。

3、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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