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牌紅茶商標侵權一案宣判勝訴 被告被判侵權

凤牌红茶商标侵权一案宣判胜诉 被告被判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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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牌红茶商标侵权一案宣判胜诉 被告被判侵权

品牌是企業的身份證,是企業參與市場競爭的核心要素,也是企業神聖不可侵犯的無形資產。作為品牌經營者,將對鳳牌紅茶商標侵權行為通過法律途徑進行合法維權、追蹤到底,並予侵權者以嚴懲。

近日,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雲南國滇茶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滇茶業)訴濟南槐蔭天彬茶行、陳紅玲、濟南廣友物流配送集團有限公司侵犯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一案作出依法判決,要求被告濟南槐蔭天彬茶行、陳紅玲立即停止侵犯涉案“鳳”牌標識及“雲南滇紅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等字樣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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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2017年,國滇茶業的市場稽查人員在巡視市場時發現位於濟南市張莊路46號廣友茶葉市場購物廣場二層中區23號營業房的在銷售滇紅集團系假冒高仿產品,未經授權私自使用滇紅集團的店面招牌與印有滇紅集團LOGO的包裝袋及運輸車輛,並以滇紅集團的名義開展戶外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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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雲南滇紅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授權國滇茶業以原告的名義進行知識產權維權,並於2018年4月13日,正式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做出公正裁決。

法院經審查後表示:“原告對其產品具有鑑別真偽的能力。被告銷售的產品與原告產品存有不同,被告不能對該不同做出合理的解釋,且不能提供有合法授權的證據,應承擔不利後果。對此,本院認定侵權產品系假冒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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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後,被告向法院提交三份經銷合同及轉賬憑證等,以證明其系原告的合法經銷商。經庭審,法院認為,上述證據僅能證明其曾系雲南滇紅茶業有限公司的區域經銷商。但是,被告的區域代理期限已於2013年6月29日中止。被告抗辯稱仍為原告的合法經銷商,但未提交證據,故法院對其抗辯理由不予理睬。

法院最終宣判:“被告未經授權使用“鳳”牌標識及“雲南滇紅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等字樣註冊商標,其行為侵害了涉案商標專用權。綜上,被告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責任。如果被告未按照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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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牌紅茶等商標系雲南滇紅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合法擁有的註冊商標,其生產的“鳳”牌紅茶連續被認定為雲南省名牌產品,2011年4月份“鳳”牌紅茶被國家商務部授予“中華老字號”的稱號,2012年4月,“鳳”牌商標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正式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歷年來,“鳳”牌紅茶多次被評為國家銀質獎,多個產品被授予金獎、茶王等稱號,深受消費者的喜愛。諸如此類的商標侵權行為不僅給企業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同時侵害了廣大消費者的權益,甚至對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造成了隱患。

作為滇紅茶的創制品牌,鳳牌紅茶合法維權伸張正義責無旁貸。在此案勝訴的提醒下,國滇茶業將加大市場監督、市場管理工作,對此類侵權違規的非法品牌侵權行為將會通過法律途徑追蹤到底。同時歡迎廣大消費者主動舉報相關違法違規行為,攜手共創和諧共贏的商業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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