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自行管理的小區 業主委員會可否起訴業主

業主自行管理的小區 業主委員會可否起訴業主

業主自行管理的小區 業主委員會可否起訴業主

當前,物業糾紛日益增多,反映較為突出的業主委員會的訴訟主體資格問題,特別是業主自行管理的小區,能否作為原告起訴要求業主支付拖欠的物業費? 這個問題我們可以參照《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業主委員會對侵害業主共同利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物權法》第八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對“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賠償損失”。根據《物權法》第八十三條第二款和《省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業主自行管理的小區,其業主拒付物業服務費的行為,屬於侵犯業主共同利益的行為。因此,對業主拒付物業費的行為,業主自行管理的小區的業主委員會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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