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漲知識」監察法釋義⑯:監察機關管轄原則

「漲知識」監察法釋義⑯:監察機關管轄原則

第十六條 各級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管轄本轄區內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人員所涉監察事項。

上級監察機關可以辦理下一級監察機關管轄範圍內的監察事項,必要時也可以辦理所轄各級監察機關管轄範圍內的監察事項。

監察機關之間對監察事項的管轄有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監察機關確定。

釋義

本條是關於監察機關管轄原則的規定。

規定本條的主要目的是明確各級監察機關辦理監察事項的職權分工。

監察機關各司其職、各盡其責的前提是責任清晰。對監察機關的管轄範圍作明確規定,既可以有效避免爭執或推諉,又有利於有關單位和個人按照監察機關的管轄範圍提供問題線索,充分發揮人民群眾反腐敗的積極性。同時,對提級管轄和管轄爭議解決方式做出規定,可以增強監察工作的機動性、實效性,做到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

本條分三款。

第一款規定的是監察機關對監察事項的一般管轄原則。監察委員會實行的是級別管轄與地域管轄相結合的原則,各級監察委員會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對本轄區內的監察對象依法進行監察。本條中“按照管理權限”指的是按照幹部管理權限,比如,國家監察委員會管轄中管幹部所涉監察事項,省級監委管轄本省省管幹部所涉監察事項等。對於監察法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其所涉監察事項由其所在的縣級監察委員會管轄,縣級監察委員會向其所在街道、鄉鎮派出監察機構、監察專員的,派出的監察機構、監察專員可以直接管轄。

第二款規定的是提級管轄。提級管轄是對分級管轄制度的必要補充,便於處理一些難度較大的監察事項。上級監察機關首先要按照一般管轄的分工,管好自己管轄範圍內的監察事項,如果按規定應由下級監察機關管轄的事項,上級監察機關也都去辦理,管得過多,不僅管不過來,也不可能管好,不利於發揮下級監察機關工作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影響監察工作有序、正常開展。上級監察機關辦理下級監察機關管轄範圍內的監察事項,從實踐來看主要限於以下幾種情況:(1)上級監察機關認為在其所轄地區有重大影響的監察事項;(2)上級監察機關認為下級監察機關不便辦理的重要複雜的監察事項,以及下級監察機關辦理可能會影響公正處理的監察事項;(3)領導機關指定由上級監察機關直接辦理的監察事項。

第三款規定了管轄爭議的解決方式。“管轄爭議”,是指對於同一監察事項,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監察機關都認為自己具有或者不具有管轄權而發生的爭議。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監察機關發生管轄爭議之後,應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監察機關,由該上級監察機關確定由哪一個監察機關管轄。“共同的上級監察機關”,是指同發生管轄爭議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監察機關均有領導與被領導關係的上級監察機關。這一規定的基礎是隸屬關係,比如,同一省的兩個地市監察委員會的共同上級監察機關,是該省監察委員會;兩個縣級監察委員會,如分屬同一省內的兩個不同地市,其共同的上級監察機關還是該省監察委員會。

需要注意的是,監察機關在工作實踐中,既不能越權辦理不屬於自己管轄的監察事項,也不能放棄職守把自己管轄的監察事項推出不管。如果不能依法確定某個監察事項是否屬於自己的管轄範圍,要及時請示上級監察機關予以明確。

(摘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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