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酒吧间的闹剧

「以案释法」酒吧间的闹剧

男子阿强在柳州市区文昌路段一KTV消费娱乐后,与陪同其喝酒玩乐的L女回到其出租屋,采取踢打、掐脖子、猥亵、威胁、辱骂等暴力方式对该女实施性虐待,之后L女趁阿强熟睡之机逃离现场,向他人求助报警。10月23日,城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强奸罪依法批准逮捕阿强,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一份,并向该KTV以不文明的营销行为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进行全面整改。

案件回顾

被害人L女是我市某KTV的酒水营销经理,主要工作是负责陪同客人喝酒玩乐,以此促销酒水提高包厢客人的消费额。阿强是该KTV的熟客,10月8日晚,阿强再次来到此消费,L女和同事一起去包厢陪阿强等人喝酒,酒后一起去吃了宵夜。至凌晨4时许,两人搭出租车,嬉闹地回到了阿强出租屋。只是让L女始料未及的是,噩梦会随之而来。门一关,犯罪嫌疑人阿强立马换一副嘴脸,对L女一顿踢打,并施予各种性侮辱行为与L女发生性关系。期间,阿强还用手机拍下了逼迫L性自虐的视频。直到早上7时许,趁阿强睡着后L女才悄悄跑离现场,向附近一住户求救。该住户发现L女头发凌乱、神情慌张,左脸上有明显的手指印,右脸也有明显的淤青,立即帮忙报了警。随后,办案民警赶到该小区,将L女和阿强带回公安机关调查。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检察官提醒

劝诫各位娱乐场所的消费者,同玩乐的“陪酒女”也有人权、人格尊严和性自由,采取暴力威胁、性虐待等方式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依法构成强奸罪。劝告娱乐场所的“公主”、“少爷”,以自身安全为重,陪人吃喝玩乐的“营销”工作方式不可取,陪乐应有度,洁身当自好,切勿为金钱利益把自己陷入万劫不复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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