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公交車坐過站與司機搶奪方向盤,造成交通事故者要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呢?

稀米湯湯


通過重慶公交車墜江事件,對於坐公交車與司機爭奪方向盤等問題,以後就該加倍注意了。

首先,坐公交車坐過站是由於乘客自己的行為造成的,該乘客應當等下一站就近下車,不該與司乘人員無理取鬧。因為公交車運行中都是有規定的,不到站臺不允許中途停車上下旅客的。所以說作為乘客,一定要遵守公共秩序。不要只顧自己,一味任性。



其次,乘客因為坐過站了,就與司機發生爭執,並且有搶奪方向盤或者辱罵毆打司機的行為,這就是錯上加錯了。對於這種行為,即使沒有發生交通事故,也應當依照治安處罰法的規定,對行為人予以罰款拘留,以儆效尤。

再次,乘客有搶奪方向盤和其他危害車輛安全的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那麼對於行為人就應當依照《刑法》第116條規定,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可以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後,對於搶奪公交車方向盤的行為,這是一種危險的行為,車內其他乘客也應當見義勇為。為了保護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此時完全可以實施正當防衛行為,將不法侵害人拿下,甚至可以將其趕下車去。


法重情深


題主說的這個事兒就是最近發生的11月2日從重慶萬州公交車墜江事故的“思考版”是嗎?

公安機關對22路公交車行進路線的36個站點進行全面排查,通過走訪事發前兩站(南山岔路口站、回瀾塔站)下車的4名乘客,均證實當時車內有一名中等身材、著淺藍色牛仔衣的女乘客,因錯過下車地點與駕駛員發生爭吵。經進一步調查,該女乘客系劉某(48歲,萬州區人)。綜合前期調查走訪情況,與提取到的車輛內部視頻監控相互印證,還原事發當時情況。
10月28日凌晨5時1分,公交公司早班車駕駛員冉某(男,42歲,萬州區人)離家上班,5時50分駕駛22路公交車在起始站萬達廣場發車,沿22路公交車路線正常行駛。事發時系冉某第3趟發車。9時35分,乘客劉某在龍都廣場四季花城站上車,其目的地為壹號家居館站。由於道路維修改道,22路公交車不再行經壹號家居館站。當車行至南濱公園站時,駕駛員冉某提醒到壹號家居館的乘客在此站下車,劉某未下車。當車繼續行駛途中,劉某發現車輛已過自己的目的地站,要求下車,但該處無公交車站,駕駛員冉某未停車。10時3分32秒,劉某從座位起身走到正在駕駛的冉某右後側,靠在冉某旁邊的扶手立柱上指責冉某,冉某多次轉頭與劉某解釋、爭吵,雙方爭執逐步升級,並相互有攻擊性語言。10時8分49秒,當車行駛至萬州長江二橋距南橋頭348米處時,劉某右手持手機擊向冉某頭部右側,10時8分50秒,冉某右手放開方向盤還擊,側身揮拳擊中劉某頸部。隨後,劉某再次用手機擊打冉某肩部,冉某用右手格擋並抓住劉某右上臂。10時8分51秒,冉某收回右手並用右手往左側急打方向(車輛時速為51公里),導致車輛失控向左偏離越過中心實線,與對向正常行駛的紅色小轎車(車輛時速為58公里)相撞後,衝上路沿、撞斷護欄墜入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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