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权利与行为
在人类社会领域中,权力的根源在于对行为的许可,或者说判断那种行为可以或者违规(当然主动模式就是自己对自己的行为已经加上了许可),授权或者管辖权就是一种主动模式。
所有的法律或者行为会涉及到的司法解释,只不过很多立法都已经阐释了其本身的理由或者说制定这部法律所想要达到的目的或者功能,很多时候就是以正常秩序(防阻破坏秩序)为基础,不会干扰我们的生活以及社会秩序,继而我们很多时候也不会去质疑其司法性。
立一部法律,是为了达到某种功能,就如同监管市场不是为了监管而监管,是为了达到某种市场效果。
立法总有对各种发生情况考虑不到的可能。
法院绝大多数的时候不是在处理某种行为在某种情况下的合法或者非法,而是围绕着这个行为被告是不是做了(各种证据主要是证明被告这个行为做过)。
法院很少处理立法没有考虑到的情况或者立法的法律不是合适的(大陆法系一般遇到不是合适的,也不会推翻,英美法系可以推翻)。(所有的判断依据“德沃金的正当理由”)
人只有行为能够产生现实的变化,那么对人的行为进行约束就能够达到维护秩序地目的了,所以在人类社会的演进之中,有些形态的组织机构来维护社会秩序管理一定区域是任何社会秩序都必需的,它是每个社会秩序的基本特征。(政府垄断了把规则变成法律的权力,同时也具有了维护法律的强制力)
那么在一定的状态前提下,什么行为是非法,什么行为是合法,对人的行动划出了一条边界,就具有了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
权力的基础有一部分是所有权的问题的延伸,产权所有并不是一个大问题,无论产权归谁所有,都需要一个问题——权力(使用权、经营权、管理权等等)之下的行为问题,行为是否符合规则、道德、文化等等,甚至是否涉及到强制、违法。
不受约束的建立在产权上的权力和行为,导致了工人和资本家的矛盾剧烈冲突。
经济学家加尔布雷思指出——权力始终归最重要的生产要素所有者占有,就是一个所有权的权力延伸。
说了权力,再说一下权利吧,权利或者说人权是怎么来的。
两种看法,社会契约论,我们和政府签订契约,授予政府管理国家的权力,政府确保我们受到人权的保护;但是呢,如果政府不保护我们的人权,人权是不是就不存在呢?当然人权依然存在,不过呢,人权获得保护的可能性就很低了,就想我们没有认识到这种知识一样,这种知识依然存在,这就是天赋人权的来源。
有一项权利得以保障,就有一项自由得以保障,人的自由是权利在保护,我们中国人的权利也是靠写在纸上的条文在保障,所以说我们中国人已经有了很高很多的自由。
权利和权力的区别
1、行为主体与行为属性不同。权利主体一般是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国家机关进行民事行为时,也是权利主体)。权力主体则只能是被授予权力的国家机关及其特定的工作人员。
按其行为属性来讲,权利行为一般是民事行为与社会政治行为;权力行为则一般是立法行为、行政行为、司法行为等属于公务的行为,又称“职权”,是一种公共权力。
2、强制性不同。权利和权力都对相对人具有强制性。法律上享有权利的主体可以依法要求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这也是一种强制性,但它与权力的强制性不同。
3、权利可由权利人独自享有,可以是一种有特定相对人的权利(如债权),也可以是有一般相对人的权利(如财产所有权)。
閱讀更多 拖延之水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