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名成陌生人贷款担保人,讨说法银行竟称“敲诈勒索”!咋回事?


莫名成陌生人贷款担保人,讨说法银行竟称“敲诈勒索”!咋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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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莫名提供担保,因借款人没有及时还款,还上了不良信用记录,这事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

近期,河南洛阳市居民杜先生反映称,其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莫名在河南某商业银行成了陌生人巨额贷款的担保人,而且所担保贷款还出现逾期,导致杜先生产生了不良征信记录。

更可气的是,尽管杜先生多次向事发银行反映,要求消除不良征信记录,并对自己“为何会成为陌生人巨额贷款的担保人”一事做出解释,然而银行非但迟迟未能给予其合理答复,反而将其行为定性为“敲诈勒索”。

杜先生没有办法,就求助媒体帮助。来到该银行时,在“对外贷款担保信息”一栏中显示,杜先生共有三条担保贷款记录,第一笔担保贷款合同金额为120万元,担保贷款发放日期为2017年6月30日,被担保人姓杜。杜跃国说,这笔担保是帮自己的亲哥哥做的担保贷款;

第二笔担保贷款合同金额为50万元,担保贷款发放日期为2016年12月31日,被担保人姓张。杜跃国表示,这名被担保人是他的朋友,他也认识;

然而,第三笔担保贷款合同金额为200万元,担保贷款发放日期为2017年6月30日,应还款日为2018年6月30日,被担保人姓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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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赵这个人我根本不认识他,而且按照征信记录上显示他应当在今年6月30日还款,但是这笔钱到底有没有还?我至今也不知道。”杜先生担心,对方如果一旦“玩失踪”不还款的话,那么很有可能他将背负巨额的债务。

杜先生提供了当日客服人员反馈的电话录音,在录音中,客服人员回复:1.投诉人(杜跃国)反映自己从未到刘店镇支行签字,情况属实;2.关于投诉人要求经济赔偿问题,我行建议其走法律渠道依法解决;3.投诉人在得到我行明确答复的情况下,就同一事项反复投诉并进行闹访属于敲诈勒索行为。

啧啧,银行客服单方面就认定杜先生反复上诉属于“敲诈勒索”!还真是一方独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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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常有朋友提到对担保的了解不够清晰,不知道作为担保人具体会有什么影响,所以今天就对担保的了解与大家说道一二。

作为贷款担保人肯定要承担贷款风险,但通常不是刑事责任而是民事责任。

(一)担保人的法律责任

1、一般保证责任。

担保人所负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2、连带保证责任。

担保人所负的责任是,当债务以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

未知情况下成为贷款担保人的责任应如何划分?

1、银行未尽到严格审查的义务。

在银行贷款过的人知道,银行在办理贷款业务时应当仔细审查贷款人的相关信息,而彭先生的案件中,担保合同中的签字并非彭先生本人,银行也并未审查是否是彭先生本人签字,对于因银行自身失误给彭先生造成的影响,银行应承担起消除彭先生不良信用的记录,承担因此给彭先生带来的一些损失。

2、不影响主借款合同的生效。

担保合同或担保条款都是作为借款合同的附随合同或条款而存在的,在彭先生的案例中,虽然彭先生作为担保人的担保合同是无效的,但是担保合同的主借款合同还是有效的,只是该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对彭先生是不发生效力的。借款合同中的债务人依然有偿还债权人借款的义务,合同中部分条款的无效并不影响合同中其他部分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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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在做担保人是一定要仔细考虑清楚自己能否承担责任,以免给自己的生活带来麻烦和损失!

信用是无价的,担保有风险,担保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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