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監工作人員犯下「敲詐勒索罪」 這是什麼情況?

10月1日,裁判文書網公佈了“王一博、王永超敲詐勒索二審刑事裁定書”。因為上訴被駁回,鄭州市管城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稽查大隊工作人員王一博將因敲詐勒索罪,在獄中度過12年。此外,裁判書當中透露,同案犯食品監督管理人員海瓊、楊光也已被判決。

負責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的稽查人員,竟然“組團兒”犯下了“敲詐勒索罪”,這在以往的判例中還是頗為罕見的。

去年曾有報道:職業舉報人敲詐數百商販

食藥監工作人員犯下“敲詐勒索罪” 這是什麼情況?


去年8月,《民主與法制時報》報道說, 一個多月來,在鄭州街頭賣雞蛋灌餅的張慶海滿臉愁容,他想不明白,偌大的城市為何難容自己。他原本經營著一個幾平方米的小店勉強度日,不久前卻遭“市民”舉報,說其沒有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

此消息是當地食藥局工作人員傳達給他的。張慶海被告知,這種無證經營行為不僅要被罰款5萬元,還要起訴至法院。沒經過這陣勢的張慶海頓時慌了。後來,食藥局人員稱,如果不想被罰款就要馬上擺平舉報人,並給了他舉報人王某的手機號以及微信號。

抱著試試看的態度,張慶海加上了王某名為“機器貓”的微信。王某說只需付1000元,就撤銷舉報,張慶海說只拿得出500元,對方沒同意,並撂下狠話,讓他等著鉅額罰款和關停。害怕損失太大,張慶海迅速轉掉店鋪,成為待業人員。而此後不久他突然得知,“機器貓”因涉嫌敲詐勒索被警方抓獲了,和他同樣被“舉報”的商家還有數百個,而且很多人向“機器貓”付了錢,少則一兩千,多則5000元。

李波經營一家網吧,卻也遭遇了食藥局的檢查,工作人員稱:網吧前臺擺放的礦泉水、方便麵、小零食等均屬於食品,沒有《食品經營許可證》就要罰款5萬。和張慶海的遭遇類似,食藥局工作人員稱,可以添加王某的微信號“機器貓”,與其溝通一下。加了微信號之後,“機器貓”沒有客套,直接開價5000元,還說這是“老闆的統一價,我只負責收錢”。“一口價”遭到拒絕後,“機器貓”以恐嚇式口吻說道:“處罰你之後其他網吧就不會討價還價了,你願意捨身給我們做個廣告不?”

多名“舉報人”都與食藥監工作人員王一博勾結

食藥監工作人員犯下“敲詐勒索罪” 這是什麼情況?


裁判書顯示,微信號叫“機器貓”的王某名為王永超,男,1987年12月26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無業,住鄭州市。

而與王永超“同行”的,還有文彬和張笑胤。文彬,男,1991年8月7日出生,漢族,大專文化,系鄭州市兒童醫院職工;張笑胤,男,1984年12月4日出生,漢族,大學文化,系聯通公司職工。

而“職業舉報人”口中的“老闆”,就是鄭州市管城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稽查大隊科員王一博。王一博,男,1988年7月3日出生,漢族,大學文化。

2016年10月份至2017年7月份,被告人王一博與王永超經預謀,以“王先生”的名義由王永超向鄭州市除管城區以外的各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郵寄材料,舉報違法經營食品商戶,要求食藥局對商戶進行處罰,後食藥局工作人員將舉報人的微信號告知商戶,由被告人王一博和被舉報商戶協商支付錢財換取撤訴。

被告人文彬、張笑胤則負責收集商戶無證經營的材料提供給王一博,進行舉報後敲詐分成,王一博按照收集商戶無證經營信息向文彬、張笑胤支付敲詐款10%的好處費。

食藥監“內鬼”不止一個 金水區也有兩人涉案

食藥監工作人員犯下“敲詐勒索罪” 這是什麼情況?


裁判書顯示,海瓊、楊光作為食品監督管理人員,本應對轄區內食品違法案件依法查處,但海瓊和楊光為牟取私利,和王一博、王永超相互勾結,裡應外合,違規辦案。海瓊、楊光在處理舉報件時,要求商戶通過微信與舉報人協商撤訴,否則對商戶處5萬元以上罰款。被舉報商戶為規避高額罰款,被迫通過微信向舉報人轉賬。王一博收到錢後按照一定的比例以微信轉賬形式向海瓊、楊光分成,並製作撤訴書郵寄到金水區食藥局。楊光、海瓊收到撤訴書後,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之規定,在調查報告上簽字同意對違法商戶不予處罰。

經核實,海瓊違規處理王一博的舉報件42件,其中和王一博共謀濫用其食品監督職權處理舉報件28件,造成國家罰沒收入140萬元流失。楊光違規處理王一博的舉報件22件,其中按約定比例接受王一博分成的舉報件有21件,造成國家罰沒收入105萬元流失。

王一博、王永超敲詐勒索罪的判決書顯示,涉案的海瓊、楊光也被判決,但裁判文書網尚未公佈相關判決書。

開藍色寶馬的食藥監科員王一博獲刑12年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王一博、王永超共計敲詐金額為人民幣85萬餘元,被告人文彬敲詐金額為人民幣2萬5千元,被告人張笑胤敲詐金額為人民幣2萬1千多元。

據此,被告人王一博犯敲詐勒索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被告人王永超犯敲詐勒索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文彬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被告人張笑胤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此外,扣押在案被告人王一博名下的寶馬320藍色轎車一輛、查封的餘額寶貨幣基金二十五萬餘份將依法拍賣,變現後作為涉案贓款,將依法發還被害人。

二審法院認為,王一博、王永超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威脅手段,勒索他人錢財,犯罪數額特別巨大,已構成敲詐勒索罪,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罪準確。所以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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