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實際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可適用新稅率

個人實際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可適用新稅率

根據權威部門最新答覆口徑,納稅人在2018年10月1日-12月31日期間實際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可以適用新稅率,並按現有計算方式申報。

根據國稅發[2005]9號文件規定,全年一次性獎金包括年終加薪、年薪和績效工資。企業員工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按“降率不降額”的計稅方法,由扣繳義務人發放時計算代扣代繳。

計算公式:員工應納個人所得稅=(員工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員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標準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例1:某公司職工趙某2018年12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36000元,當月工資6500元(不考慮“三險一金”),計算趙某當月收入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解析:(1)當月工資應納個人所得稅=(6500-5000)×3%=45(元);

(2)當月一次性獎金收入應納個人所得稅:

36000÷12=3000(元),適用稅率為3%,

應納稅額=36000×3%=1080(元)(按老口徑應納稅額=36000×10%-105=3495(元))。

當月應納個人所得稅合計=45+1080=1125(元)。

例2:某公司職工孫某2018年12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36500元,當月工資4500元(不考慮“三險一金”),計算孫某當月收入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解析:(1)當月工資應納個人所得稅:4500-5000=-500,所以孫某當月工資部分收入應納個人所得稅為0;

(2)當月一次性獎金收入應納個人所得稅:

[36500-(5000-4500)]÷12=3000(元),適用稅率為3%,

應納稅額=[36500-(5000-4500)]×3%=1080(元)。

注意事項:

1、全年一次性獎金一年只能使用一次的政策不變,2018年已使用過該政策的,不能再用;

2、納稅人2019年1月1日後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如何計稅,待稅務總局進一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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