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丹巴首起涉環境資源公益訴訟案

以案說法:丹巴首起涉環境資源公益訴訟案

以案說法:丹巴首起涉環境資源公益訴訟案


[案例]其某某某盜伐林木罪一案——丹巴法院首起涉環境資源公益訴訟案

案情:

2017年7月,被告人其某某某為幫助其姐姐修建房屋,在未辦理木材採伐許可證的情況下,僱傭他人在丹巴林業局管護區磨子溝林場國有林區內使用油鋸砍伐林木雲杉15株。2017年7月19日,其某某某僱傭的民工在拉運木材時,被丹巴縣森林公安局擋獲。同年7月20日,其某某某到丹巴縣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經丹巴縣環境保護和林業局鑑定,涉案林木立木蓄積為11.214立方米。由於被告人其某某某的犯罪行為破壞了生態環境,損害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丹巴縣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同時,依法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被告人其某某某賠償因盜伐國有林森林資源直接經濟損失4485元,補種樹木150株並承擔3年的造林管護責任。

丹巴縣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其某某某違反國家森林管理法規,在未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僱工砍伐國有林木雲杉15株,立木蓄積達11.214立方米,數量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伐林木罪。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給國家生態環境造成了破壞,損害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被告人其某某某在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還應承擔賠償損失及修復生態的民事侵權責任,丹巴縣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丹巴縣人民檢察院提起的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以盜伐林木罪對被告人其某某某定罪處罰,判決其某某某賠償因盜伐林木行為給國有森林資源造成的經濟損失4485元,責令其某某某在原盜伐林木地補植雲杉150株,並承擔三年的造林管護責任,保證成活率達到80%以上。當庭宣判後,被告人其某某某表示認罪服判,會積極賠償給國有森林資源造成的經濟損失,按要求補植林木。

法官點評:

在國家大力倡導“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綠色發展理念、倡導環境資源保護的同時,被告人其某某某仍然違反森林法規定,在未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僱工砍伐國有林木雲杉15株,其行為已購成盜伐林木罪。

在本案的審理中,盜伐者停止砍伐並已賠償了損失4485元,且被扣押的林木已由丹巴縣森林公安依法拍賣,拍賣所得款已上繳國庫,部分訴訟目的已經實現,關鍵問題是修復已經被破壞了的生態環境。法院在裁判中引入生態修復司法理念,使毀林者在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還要承擔民事賠償以及生態修復的三重責任,並且進行生態修復時要確保成活率,實現刑事懲罰、環境修復、教育罪犯“三蠃”局面和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生態效果的統一,具有典型意義。

(丹巴縣人民法院供稿)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