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在民間借貸中充當著重要角色,但也可能在債務人無力償還債務時給自己帶來麻煩。
案 情 回 顧
2016年10月,因酒店經營需要資金週轉,曹某向周某借款30萬元,並出具了一張借條,載明:
今借周××人民幣合計叄拾萬元整,此借款用於酒店的經營週轉,借款期限為六個月。
之後,曹某又向周某出具了一張承諾書,內容為:
本人借周××叄拾萬元款項,本人承諾將於六個月內還清,時間為2016年10月8日-2017年4月7日,如到期未還,周××有權到酒店收取營業款,直至還清為止。
李某則在承諾書擔保人一欄中籤下了自己的名字。
可是,借款到期後,曹某未還借款,李某也未履行保證責任,周某遂將二人起訴至天寧法院。
保證責任的承擔方式有兩種:
一種是一般保證,即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則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一種是連帶責任保證,即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擔保法》第19條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天寧法院經審理查明,雙方對保證方式未做約定,最終判決曹某歸還周某借款30萬元及逾期利息,李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到了強制執行階段,曹某突然下落不明。
執行法官調查後,發現曹某名下並無財產,且其在法院有多起執行案件均未執行到款項。天寧法院遂依法查封了擔保人李某的房屋。
李某多次承諾還款,但均未履行。
之後,執行法官經過委託評估等程序,準備拍賣其房屋。李某這才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最終籌款25.5萬元交付法院。申請人周某同意放棄餘款及利息,該案這才了結。
為人擔保 陷阱不少
隨著民間借貸日漸增多,為保障債權的實現,債務人往往拉上親朋好友為自己作保。許多擔保人其實對可能要承擔的風險與責任根本一知半解,就輕率地點了頭,等嚐到苦果時,後悔已晚。
案例1:
市民李芳的一個親戚借款30多萬元,寫了張借條,並找人做擔保。李芳的母親心腸軟,經不住哀求,與其他兩人一起當了擔保人。今年10月,借款到期,親戚不知去向,債主便緊盯李母,三天兩頭上門討債。
“當初做擔保人的還有其他兩人,憑啥就我母親一人要擔責呢?”李芳想不通。
律師解釋說,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如今,因為寫借條時沒有約定保證份額,李母就承擔了連帶責任。承擔責任後,李母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不過,另一位前來諮詢的張女士本來愁眉苦臉,走時卻如釋重負。
案例2:
2015年3月,張女士的朋友周強向王成借款7.5萬元,約定於2017年9月30日前還清。張女士在借條“擔保人”一欄簽上了自己的大名。可借款到期後,王成多次催討,周強避而不見。今年國慶後,王成就對張女士緊追不捨。
其實,張女士無須擔憂。因為,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的,債權人有權自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逾期未要求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今年10月,王成才上門要債,早已過了六個月的期限。
擔保之前先“自保”
當擔保人
最重要的是考慮如何降低自身的風險
首先,多方考察被擔保人信譽。
一般來講,被擔保人的信譽越高,擔保人的風險就越小。要想知道被擔保人的信譽高低,可以根據自己與被擔保人平時的接觸來判斷,還可以找與被擔保人有經營業務的人或被擔保人的其他熟人瞭解。切不可礙於親戚、好友、同事、同學、老上級的情面,不假思索、不計後果,盲目地做擔保人。
其次,摸清被擔保人償還債務的能力。
對擔保人來說,風險大小主要取決於被擔保人償還債務能力的大小,被擔保人償還債務的能力越大,擔保人的風險就越小。被擔保人償還債務的能力又是由其能支配的財產多少和負債數額的大小決定的。提供擔保時,一要看被擔保人能支配的財產是否可以償還貸款,二要摸清被擔保人負債的多少。如果被擔保人可供自己支配的財產與貸款數額相差較大,或者被擔保人雖有財產,但負債累累,就不要為其提供擔保。
第三,可要求被擔保人提供反擔保。
反擔保就是在自己為他人擔保時,反過來要求被擔保人為這次擔保向你提供擔保。可要求對方提供人保(最好是有財產的人、有固定收入的人)、物保(財產抵押、質押等)。這樣,你承擔擔保責任後,可向被擔保人有效追償。
最後,儘量只提供一般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擔保力度較強,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保證人的負擔較重;而一般保證的擔保力度相對較弱,保證人的負擔也相對較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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