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確認與建築公司存在勞動關係,因證據不足訴請被駁回

劉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其與某建築公司存在勞動合同關係,並支付相應經濟賠償金。近日,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勞動爭議糾紛,以證據不足,駁回了劉某的訴訟請求。

劉某稱其於2012年5月起至2017年5月在建築公司工作,擔任副經理職務。2018年4月23日,劉某向萍鄉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請求:1.解除劉某與建築公司之間的勞動關係;2.建築公司支付劉某經濟賠償金32000元。萍鄉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申請人主體不適格為由,於2018年4月26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劉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請與仲裁請求一致。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劉某與建築公司是否構成事實勞動關係。對於劉某提出其於2012年5月至2017年5月在建築公司工作,其與建築公司形成勞動合同關係的主張。劉某應當對其與建築公司存在勞動合同關係的基本事實進行舉證。而劉某提供的工資支付流水反映的工資支付主體並非建築公司,而是另一公司。劉某提供的證人證言,該證人並非建築公司員工,該證人證言亦不能被採信。因此,劉某提供的證據均不足以證明其向建築公司提供了勞動及雙方構成事實勞動合同關係。遂依法判決駁回了劉某的訴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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