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與香港稅務事宜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安排之稅務風險

香港與內地就實施稅務事宜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Account Information,AEOI)

的安排已於2018年9月6日生效,並已在9月底進行首次自動交換資料。香港與另外其他49個稅務管轄區間的首次自動交換資料也是同期進行,這意味著官方正加大海外查稅的力度。

何謂自動交換資料?

自動交換資料是全球性稅務合作的一項新機制,規定財務機構須識辨申報稅務管轄區的稅務居民所持有的財務帳戶,並收集相關資料向稅務當局申報, 旨在提高國際稅務透明度及打擊跨境逃稅活動。香港稅務局每年會與申報稅務管轄區的對口單位交換相關資料。

換句話說, 財務機構須每年一次把客戶的財務帳戶交易、結餘、所得利息等資料呈交稅務局,稅務局會按已簽訂的雙邊協議,再將數據移交與香港簽訂了自動交換資料協議的海外稅務管轄區(或稱為「自動交換數據夥伴」)。

有關資料只涉及屬自動交換資料夥伴的稅務管轄區的稅務居民

截至2018年8月底,共有149個稅務管轄區(包括香港)承諾實施自動交換資料。

誰是自動交換資料框架下的申報對象?

任何個人或實體若因其居民身份而在某稅務管轄區有繳稅責任,而該稅務管轄區為香港的自動交換資料夥伴,則居於(或稱「位於」)香港的財務機構便須識辨由該個人或實體所持有的財務帳戶。財務機構須每年蒐集和向稅務局提交已識辨的帳戶持有人(個人或實體)的資料及其財務帳戶資料。稅務局會將有關資料傳送至該帳戶持有人作為稅務居民所屬的相關稅務管轄區的稅務機關。

自動交換資料如何影響個人或實體?

申報財務機構有責任申報由申報對象持有的財務帳戶。香港的納稅人如非任何香港以外地區的稅務居民,不會被申報。《稅務條例》規定申報財務機構須應用盡職審查程序,向帳戶持有人收集所需資料和文件。為了識辨誰是申報對象,申報財務機構可要求帳戶持有人填寫自我證明以核實其稅務居民身份。而有關的自我證明將會由申報財務機構備存六年。

為作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用途,香港稅務居民的稅務編號(TIN)是甚麼?是否相等於印在個別人士報稅表和相關的評稅通知書上的「稅務編號」?

為作自動交換財務帳戶數據用途,以下識辨編號等同於香港稅務居民的稅務編號:

a.個人:香港稅務居民的香港身份證號碼。個人的稅務編號等同於香港身份證號碼的所有字母和數字,括號內的字母或數字也須包含在內(但不包括括號符號)。

個別人士報稅表和相關的評稅通知書上所載的「稅務編號」只供登入「稅務易」賬戶和使用稅務局提供的電子服務之用。該「稅務編號」並非用作識辨香港稅務居民,因此不應提供作自動交換財務帳戶數據用途。

b.實體:香港稅務居民的商業登記號碼。實體的稅務編號等同於商業登記證書號碼最前面的8個數字。

自動交換資料實施對香港公司零申報的潛在影響:

從前由於稅務透明度低,存在法律灰色地帶,香港公司零申報曾經非常普遍。

*《香港公司條例》要求所有香港公司不論是否有營運 (已登記的不活動公司 (Dormant Company) 除外), 也須於成立後的18個月內及其後每個財政年度擬備財務報表, 並需委任執業會計師以對該財政年度的財務報表作出審核。

但自香港及中國加入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 (OECD) 及追隨共同彙報準則 (CRS) 要求後, 如今假如香港公司是有實際經營但還是繼續提交零稅申報, 又沒有按法例要求每年準備財務報表及審計報告, 一旦公司財務信息被金融財務機構披露至香港稅務局, 而稅務局發現與公司提交之稅務申報內容不一致, 稅務局會對公司過往的申報進行核查, 公司需要補回最多7個財政年度的所有相關財務資料及審計報告。

倘若公司最後被查獲漏報或未申報的應繳稅款, 可能會被視為瞞稅或逃稅, 屬違法行為,結果除了是需要補交應繳稅外, 還會被強制追繳三倍罰稅款, 嚴重的公司董事甚至可能還將判處三年監禁。

海外藏錢已經再行不通,

按規定申報才是最終解決方案

全球稅務透明度提升, 各大財務機構受嚴格監管, 旨在打擊全球避稅, 逃稅, 洗黑錢等問題。全球多國實施自動交換資料(AEOI), 為了迎合CRS法規, 打擊稅基侵蝕和利潤移轉(BEPS)問題,各個國家地域均修改法例要求以增加企業背景的透明度, 從前的海外避稅天堂幾乎無一倖免,企業或需考慮重整公司架構及策略以最優化企業的各方利益。其實不管公司架構如何, 只要按每個國家地域的法規要求申報, 就是應對CRS或AEOI來臨的最好方案, 亦無所懼怕。

擁有香港公司或正考慮設立香港公司的企業, 不妨參考或多瞭解以下有關香港公司的優惠及稅務利好政策。

1. 利得稅稅率–兩級制稅率優惠

內地與香港稅務事宜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安排之稅務風險

兩級稅制優惠

所有的納稅人,不論其居住地或註冊地,一律按法團或法團以外的人士的稅率納稅。

2. 對虧損的處理

於某一課稅年度所蒙受的虧損,可予結轉並用以抵銷該行業於隨後年度的利潤。但經營多於一種行業的法團,則可將某一行業的虧損用以抵銷另一行業的利潤。對於實施優惠稅率徵稅的收益或利潤,計算其盈虧在抵銷其他收益或利潤時,會作出相對的調整。選擇以個人入息課稅辦法計稅的人士,如蒙受任何營業虧損,可在入息總額內扣除營業虧損。

3. 減免75%利得稅

2017/18課稅年度利得稅、薪俸稅及個人入息課稅的稅款均獲百分之七十五的寬減,每宗個案以30,000元為上限。

4.調整稅階及邊際稅率

薪俸稅及個人入息課稅

由2018/19課稅年度起將稅階由45,000元擴闊至50,000元,並由四個稅階增至五個,邊際稅率分別調整為百分之二、六、十、十四及十七。詳情請參看下表:

內地與香港稅務事宜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安排之稅務風險

薪俸稅稅率

#直至被取代為止

5.允許之稅務扣除項目

為產生應課稅利潤而引致的支出及開支, 可以在應課稅利潤中扣除, 而這些支出及開支的發生地點是沒有限制的。<>亦特別對若干開支允許作稅務扣除。

6. 研發開支的超級扣除

《2018年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草案》- 為企業進行合資格研發活動的開支提供額外稅務扣減,以鼓勵更多企業在香港進行研發活動。如獲立法會通過,企業的本地研發開支可享有額外的稅務扣減。符合資格的首200萬元研發開支,可得到300%稅務扣減,餘額亦有200%扣減;額外扣稅金額亦不設上限。

7.香港對營商利潤徵稅的準則

香港採用地域來源原則,向在香港經營任何行業、專業或業務所得的利潤徵稅。只有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潤,才須予以徵收利得稅。簡而言之,任何人在香港營商,但其利潤是從香港以外的地方所獲得,則不須在香港就有關利潤繳稅。

世界上有很多地方採用不同的徵稅準則,與香港採用的地域來源原則不同。這些地區對在當地營商而從全球所賺取的利潤,包括得自海外的利潤,都予以徵稅。

8.雙重課稅寬免

當兩個或以上的稅務管轄區對某一納稅人的同一項收入或利潤同時擁有稅收司法權並向其徵稅時,便會產生雙重課稅的情況。

香港採用地域來源徵稅原則,香港居民只須就源自香港的收入 / 利潤繳稅,而源自香港以外的收入 / 利潤,則一般無須在香港課稅。因此,一般而言,香港居民沒有雙重課稅的問題。許多國家雖然會對其居民作全球徵稅,但如該些國家的居民在香港經營業務,並已就其從香港賺取的收入 / 利潤而在香港繳納稅款,該些國家亦會向其居民提供單方面的稅收抵免。在香港方面,若某項收入須在香港課稅,但同時須在香港以外繳交按營業額計算的稅款,香港在計算該收入的應繳稅款時,該等已繳交的外地稅款可獲准作為開支扣除。因此,在香港經營業務,一般不會有收入被雙重課稅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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