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火灾致3人死亡 女车主被判赔160万元 电动车厂家却无需担责

日前,南宁市中级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21岁女孩詹某作为电动车使用人,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担责80%,赔偿160.97万元,自建居民楼房东梁某因未设置必要消防设施,担责20%,赔偿37.24万元。

电动车火灾致3人死亡 女车主被判赔160万元 电动车厂家却无需担责

事件回顾:改装车充电起火致一家3人丧命

邓某一家四口在南宁长堽路四里一自建居民房里租房居住。2016年8月11日,邓某像往常一样早早外出卖货,妻子谢某带着一对儿女正在酣睡。一场突如其来的火灾,让他们从此阴阳相隔。当日凌晨5时55分,这幢七层的自建居民房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20平方米,导致谢某以及一对儿女浓烟中被困死亡,另外烧毁8辆电动自行车、3辆摩托车、1辆自行车等物品。

电动车火灾致3人死亡 女车主被判赔160万元 电动车厂家却无需担责

经消防部门认定,火灾由一辆电动自行车电瓶部位处的电气故障引发。至此,邓某和岳父母一纸诉状,将房东梁某、电动自行车生产厂家、房屋土地权属人某林场、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罗某以及实际使用人詹某5被告,起诉至兴宁区法院。索赔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200余万元。

法院宣判:房东和车辆使用人分别担责

该案先后在兴宁区法院、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日前,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宣判,维持一审判决,本案事故责任应由房东梁某、电动自行车使用人詹某来承担,其中,梁某担责20%,承担37.24万元赔偿,詹某担责80%,承担160.97万元赔偿。

法院审理查明,某林场未参与建造该房屋,也未因梁某使用土地而获得租金收益,故其无需担责。本案中,被告罗某与被告詹某互为表姐妹关系,詹某以表姐罗某名义,购买电动自行车并上牌,此后,一直使用、管理该车。故法院认定,无证据证明罗某在事故中存在过错,罗某无需担责。

电动车火灾致3人死亡 女车主被判赔160万元 电动车厂家却无需担责

民警和消防员在现场调查火灾原因

谁该为火灾担责?法院二审认定,詹某应对火灾发生承担主要责任。经消防部门现场勘验、认定,火灾起火点由詹某电动自行车电瓶部位电气故障导致,该车电瓶处存在明显改装情况,原装电池应为铅酸蓄电池,而案发时,其是使用功率更大但安全系数相对较低的片状锂电池。

詹某作为成年人,应认识到私自改装电动自行车电瓶可能造成的严重安全隐患,其在本次事故中存在较大过错,应担责80%。而房东梁某在明知租户密集、租户电动自行车数量较多、充电时段多为夜间的情况下,未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降低了受害人的逃生可能性,故其应对该事故承担次要责任,担责20%。

电动车火灾致3人死亡 女车主被判赔160万元 电动车厂家却无需担责

法官析法 电动车厂家为何无需担责?

本案审理过程中,邓某始终坚持要求,电动自行车厂家存在产品缺陷,应对案件承担主要责任。

法官表示,一审时已组织专业鉴定机构对火灾发生的原因进行鉴定,但因电动自行车被烧过于严重,剩余残骸已无法鉴定火灾原因。据此,法院在判案时,只能根据本案证据、民事诉讼证据证明标准、举证责任分配,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本案的判决依据是,消防报告中查明起火位置、涉案电动自行车的电池存在改装的事实,由此推定火灾是因电动自行车改装引起。

电动车火灾致3人死亡 女车主被判赔160万元 电动车厂家却无需担责

众所周知,私自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会增加安全隐患,当维护保养不当、长时间充电时,均可能导致自燃。电动自行车产品使用手册已对"严禁私自改装"的内容进行了重要提醒。

法官指出,若不加分析一概均由生产者负担赔偿责任,无形中提高电动自行车行业质量标准(即要求必须经得起改装折腾),这显然对生产企业要求过于严苛,对电动自行车行业健康发展不利;另一方面也不能从法律责任上约束私自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因此,在邓某举证据不足以证明起火电动自行车存在产品缺陷的情况下,法院不能仅因电动自行车起火的事实,而认定电动自行车生产厂家承担产品缺陷责任。

法院指出,本案所涉及火灾造成3人死亡和巨额经济损失,可谓损失惨重教训深刻。而涉及的电动自行车和出租屋使用管理不当,存在安全隐患的现象有一定普遍性。

由于电动自行车的便捷性、经济性受到人们的广泛青睐。电动自行车发生火灾的情况时有发生。据专业人士介绍,电动自行车起火的原因主要有:电动自行车电器件及连接件发生电气故障,导致局部过热;电动自行车线路未受保护或者保护不到位导致绝缘层破损,引起短路;充电器及其线路发生故障或私自改装、维修保养不当引发故障。

因此,电动自行车充电时要选择安全、通风、散热的环境,尽量不要在房屋内、过道等区域充电。不要在晚上充电,电动自行车充电时间一般应控制在8小时以内。

此外,自建房屋自用或出租使用,应当符合相关防火规范,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适用的辅助疏散逃生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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