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頭去世十年,老太太代領了十年養老金,需要把養老金退回去嗎?

醋小蝦


答:我看,不僅要如數退回來,而且,應該判刑!以此,警示後人!另外,我又感覺有點不太對勁兒的是:人死後,應該由醫院出具死亡證明,再由單位開出介紹信,再由派出所蓋章,最後,經得民政局方面的認可,死者才能夠順利的到火葬場實施屍體火化,整個程序要經過一個繁雜的過程。

那麼,請問,這具屍體是怎麼處理的?處理的前前後後,鄰居們都是視而不見嗎?那麼,我們的居民委員會又是幹嘛的呢?讓一個死者家屬朗朗乾坤,光天化日之下取走了10年之久的養老金?其結論只有兩條:一是報道不真實;二是屍體隱藏了10年!否則,在中國社會上絕不會發生此類現象!笑談!


劉年14


事件經過:

這是一則2014年的舊聞:
1、簡某已經78歲,老伴盧某曾是廈門一企業退休職工;
2、2003年盧某因病去世,簡某並未將其老伴死亡事實情況向相關單位報告。
3、每年以老伴重病臥床,無法親自到鄉鎮勞保所辦理為由,騙取虛假證明,導致社保中心錯誤發放盧某養老金16.5萬餘元。
4、庭審中簡某供認不諱(這個歲數了,有什麼動機好隱諱的)。並辯稱所領取養老金用於還債和自己治病和生活支出。無力返還錯誤發放養老金。
5、法院認為其行為構成詐騙罪,年事已高依法從輕處罰,有悔罪表現,宣告緩刑。

是誰的責任?

從法理上分析,老太太通過欺騙的手段去領取養老金,行為極其惡劣。從人情上來看,一個老人,沒有了任何經濟來源,孤苦伶仃,找到了一個可以不費力氣就能獲得的經濟來源,對她來說,也是沒有辦法啊,我們沒有必要去譴責老太太的行為,我們不是老人,不知道老人的處境,還是要抱著寬容的態度去看待老人的行為!
過錯方恰恰是社保部門,作為社保部門,沒有去核實實際情況發放,是失職,應該反思制度的漏洞,研究解決辦法。這就像是銀行放出去的貸款,變成了死賬,我們可以去怪罪貸款人,但是真正的過錯方還是銀行,因為銀行承擔最大的後果。

是否應該追回?

理論上應該追回,但事實上追回是不可能了,這個歲數的老人,既不能追回也不能判刑,只能算作是社保免費給發的福利了。良心喪於困境,要體諒人生存不易。

反思:

78歲的老人經歷了社會的巨大變遷,社會的不公平和制度不完善也側面導致了這樣的結果,同樣都是老人,為什麼老公有養老金,而自己沒有,如果自己有的話,老人也不會去欺騙了。

鬼谷雜談


老頭去世十年,老太太代領了十年養老金,需要把養老金退回去嗎?

其實老人去世以後代領養老金的情況,肯定還是會的。但像這樣出現代領十年養老金的情況確實比較少的。如果說出現代領養老金的情況,其實是屬於一個騙保的行為。社保局肯定是會進行相關的一個追查的


比如在重慶地區,領取待遇的人員他每年是會進行資格核查的。也就是檢查是否您還在世,是否還符合領取待遇的條件。一旦本人沒有去資格核查就會停發待遇。

首先對於新增領待遇人員,在辦理領帶手續後,三個月內到就近的街道社保進行指紋和人臉初次採集。

重慶市內居住如何資格核查?

市內居住的重慶退休人員應該在每年出生月起三個月內在居住。鄉鎮社保所進行指紋採集和人臉認證。


市外居住如何資格核查?

對於在室外居住的領取待遇的人員也,可以到市外的居住地的街道或鄉鎮社保所進行資格核查。

需要退休人員,帶上本人的身份證,退休證和協助認證表,到居住所在地的鄉鎮勞動保障工作機構或者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這個認證程序。並且經當地社保經辦機構確認蓋章後寄回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的社保局。


國外居住人員如何資格核查?

另外就是比較特殊的情況是出國或者是出境居住的待遇領取人員。可以到我國駐外使領館派出機構,港澳公署完成資格核查。

對於居住在臺灣地區的領取待遇人員可以到當地的法院認可的公證機關辦理公證。

以上就是辦理資格核查的程序,如果沒有在規定時間完成這個核查的,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社保局就會暫停發放其養老保險待遇。


領取待遇人員補辦資格核查之後,才會從停發之月起補發,並且恢復發放您的養老待遇。

所以說,個人覺得像出現這種領取十多年的養老金的情況還是比較少的正常情況下都是會在進行待遇停發。


嘮嗑職場


老頭去世十年,老太太帶領了十年養老金,需要把養老金退回去嗎?

實話說,我覺著這個故事有點懸,老頭去世十年。老太太竟然冒領了十年的養老金,這裡說明一點不是代領,這種故事早在幾十年前可能會發生,但是現在每年都有養老金人員確認制度。早在前些年有社保局和當地公安系統共同查驗退休人員領取資格驗證,簡單的說,就是看一看退休人員是否還活著。現在很多地方已經全部推出了網上人臉識別系統,進行領取資格驗證。


好了,那現在回到正題。老頭去世十年,老太太代領了十年的養老金,上面已經說過不是代領,而是冒領。是以非法的手段佔有,社會保險法規定冒領養老金的,要負刑事責任。現在老太太不僅是要退回去,而且冒領了其他人員的養老金,要負刑事責任,但是如果老太太及家人能夠及時的退回去,態度較好,鑑於老太太年齡肯定也比較大,應該不會追究刑事責任。

社保局的工作人員疏忽到什麼程度?有些退休人員,由於身體原因不能到社保局進行身份驗證的,社保局的相關工作人員應該上門去進行領取資格驗證。每年都有領取資格驗證簽字的。


二妮子


早前,我們單位也發生過冒領的事情。職工退休後回到原籍,那時通訊還不發達,山高皇帝遠,人早死了,家屬隱瞞不報,單位也不知情,依然按月匯退休金,據說多領了五六萬塊錢,最後單位沒有追究,也就算了,也沒有退賠。(早年的五六萬也不少呢)

隨著退休制度不斷的健全,近些年,退休人員不是每年都要審核嗎?就是為了杜絕冒領的問題。我們社區每年都會讓行動不便的老人,不能親自到社區認證的老人

方法很簡單:讓老人手持一張當地,當天的報紙拍照,然後將照片發送給社區即可。

重點是:

1:必須是老人居住地的報紙。這是因為有些老人隨子女生活,有些退休後回到原籍,離開了戶籍所在地

2:必須是當天的報紙。以此證明當年當月當日你還活著,呵呵!這也是無奈之舉!

覺得這種方法挺好,既免了老人路途奔波的不便,又可以防止人去世了社區還不知道,杜絕冒領的現象。


水流無痕


對這個問題,首先應當解決的,是調查清楚為什麼會出現這樣的情況,到底是哪個環節出現了問題。因為,人死了十年時間,竟然沒人知曉,仍在給他發養老金。既然死了十年的還能繼續發養老金,那還有沒有其他同樣不該發仍在發的現象?有沒有吃空餉的問題呢?

事實上,按照目前養老金的管理,絕大多數都利用互聯網在處理了,幾乎所有的養老金髮放機構,都投入了大量資金,進行發放系統建設,當事人去世後,可能會出現短時間信息不對稱的現象但絕對不會十年都不能發現。很顯然,這是管理出了問題的表現。所以,應當先追查發放機構的責任。

在此基礎上,按照多發的情況,對當事人進行追還。畢竟,不該領的錢,一直再領,輕一點,是不瞭解情況,不予追究其他責任,只需要退還。嚴一點,還要追究冒領責任。考慮到是當事人的配偶,且年齡已大,只需要追回資金就行。

總之,多領錢的可以免於追究責任,發放機構必須追究責任,並對其他情況一併調查,情況嚴重,對管理機構負責人嚴厲追責。


譚浩俊


老頭去世十年,老太太代領了十年養老金,需要把養老金退回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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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分析師


你好!老頭去世十年,老太太代領了十年養老金,需要把養老金退回去嗎?首先,出現這樣的事很令人心酸丶心塞,一是對老頭去世感到難受,二是對老太太的做法感到難過。也許是老太太出於貪念,故意隱瞞著丈夫的死訊,一直代領著本不該再領取的養老金。也許是老太太真的是懵懂無知,不知道老頭死後這筆養老金巳經是國家的財產,任何人無權私吞侵佔。但仔細想一下,這樣的事在現實生活中絕非偶然,所以才有了後來的每年一次的養老金領取資格驗審。

無論怎麼說,老太太冒領養老金的做法都是不對的,嚴格地說是觸犯了法律,於情於理都應該要把這十年的非法得利如數退回給國家。但出於人性化的做法,法理之外,不外乎人情,如果老太太的經濟條件允許,在她主動如數把這十年冒領的養老金退回到社保部門後,能否念其年老無知,不但把老頭養老金賬戶的餘額作為遺產退回給她,而且還照樣按照相關規定,把她該得的喪葬費和憮卹金按程序補發給她。而且最好不要再去追究她的責任。l如果老太太家庭困難,巳經把非法領取的養老金花光了,社保部門只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至於法院能否強制執行到位那是另外一回事了。但法律上的程序還是要走的。

通過這件事情,有兩個教訓值得吸取:一是作為社保部門要加強監管。一個人去世十年之久,社保部門竟然一點不知情,讓人冒領養老金長達十年,無論怎麼講也是太不應該的事情。二是君子愛財,取之有道。不義之財,切忌窺視。當家中老人不幸去世後,一定要按程序報告,按規定辦理相關事宜。人們常說沒有規矩不成方圓,我認為這話很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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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公來幫忙


從法律規則上來講,應當是需要退回去的,這是屬於不當得利。

其實,應該首先查找社保的問題。我們的社保每年都要進行領取養老金資格確認,即存活認證。連續十年都能審核通過,社保真的也不是一般的小工作失誤了。

第二點,老太太很有可能是誤認為,養老金也是給她養老的,不知者不為罪。其實我們的社保規定,如果退休職工死亡後,他的家屬沒有其他經濟來源,可以作為職工供養親屬來進行按月發放供養金的。

目前,山東省根據地區生活水平,從310元到460元。當然比老頭兒個人的退休金工資要低得多,而且如果連續調整十年的話,最起碼應當往上增加了1500元左右,對於供養金確實差距不是一般的大,不過供養金是合法的收入。

第三,退休職工死亡後,家屬應當拿著死亡證明,到社保領取喪葬費和一次性撫卹金待遇。青島目前是十個月的社會平均工資,喪葬費1000元。北京市是喪葬費5000元,外加20個月的本人基本養老金。深圳是喪葬費三個月的社會平均工資,撫卹金是根據供養親屬不同,六到12個月的社會平均工資。

一般社保的做法是,如果職工死亡沒有按時申報的,一般會繼續發放待遇。等待家屬前來申報後,會將以前多發的待遇從撫卹金中扣除。但是如果沒有做生存認證,就會給停發退休待遇的。出現十年都繼續發放養老金的情況,簡直匪夷所思。

實際上這個問題,一般會這麼處理。

當老太太冒領養老金的情況被發現後,社保部門首先會停發老頭的養老金。

如果老太太本人也有養老金的話,社保部門不能停發。因為養老金待遇是一個很嚴肅的事情,不是說互相拆來補去的。

如果老太太沒有收入來源,可以申請當低保。

社保部門首先要跟民政部門、公安部門核實老頭的具體死亡時間,然後給老太太發放追回養老金待遇的通知。

如果老太太拒不履行,那麼社保部門只能推到勞動保障行政機構,也就是說人社局。然後人社局也不能去上門要,只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另外人社局還要向法院繳納一定的執行費。

如果不繳納法院有權拒絕。當然也可以走執行費減免程序,一般不符合條件是不能通過的。

人社局沒有相應的經費,只能通過報告形式向財政部門申請,應當需要分管領導簽字確認。

最後,執行費到位,法院進入執行程序。

如果老太太十分可憐,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那也就作罷了。大家注意,唯一的一套房子是不能作為執行目標的。

這麼一套程序走下來,怎麼也得兩三年時間,最後很有可能就不了了之了。唯一的影響就是,老太太后續領不到老頭的退休金了,會一定程度上影響她的生活。

這可能就是最實際的結局。


暖心人社


這裡存在一個問題,養老金不是本人領取,別人代領時,發放養老金的部門的審核在哪裡,那這是不是也有職能部門的責任?

這裡不是一年,而是十年,在這十年中說明發放部門一次都沒有審核過。按照規定,辦理相關領取的手續,代領養老金,需要提供被代領人居住地公安機關出具的當年生存證明 和被代理人的委託書。可以看出,這位老太太不需要這些證件就可以領取了。那也要追究相關部門的責任。

退和不退有什麼法律懲罰呢?

退回去:在實際操作中,退回後,作為去世人員的直系家屬,並是年紀大的老奶奶,基本不會追究其法律責任,只是批評教育或行政處罰罰款。

不退回去:法律追究其責任,如果十年下來數額很大,可能會被法院判為詐騙。

相關衍生問題,那如果定性為下落不明人員呢?申報死亡後呢?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退休職土下落不明期間應從何時停發退休待遇問題的覆函》有規定,退休人員下落不明在 6 個月以內的,其退休待遇可照發,超過 6 個月的,從第 7 個月起暫時停發其退休待遇。下落不明人員失蹤超過2年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當事人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可以領取撫卹金。

在人員死亡後,5日內申報,有死亡待遇,包含:一次性撫卹金(10個月全市月平均養老金)、5000元喪葬補助費以及個人賬戶中的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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