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出差補助,需明白這幾點!

1、出差補助理論上不徵個人所得稅,但實務中,怕你“過分”了,地方會有自己的“免稅”標準;

依據:

國稅發[1994]89號第二條: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收入,不徵個人所得稅。在這裡相信有許多想要學習會計的同學,大家可以關注小編頭條號,私信【學習】即可免費領取一整套系統的會計學習教程!

別看是1994年的文號有點老,現在依然有效,並未廢除。地方在執行時,會有標準,標準內不徵個稅,超過標準那不好意思。所以,會計要諮詢好稅務機關標準是多少。

比如說:

廣西地稅 關於差旅費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的公告:

對於除上述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的出差人員,其差旅費的稅前扣除限額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差旅費實行實報實銷辦法的,出差人員取得的出差補助在以下限額內免徵個人所得稅:區內出差的每人每天100元、區外出差的每人每天120元。超出限額的部分,併入當月發放的工資、薪金所得計徵個人所得稅。

(二)差旅費實行包乾使用辦法的,出差人員在憑合法票據扣除實際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和市內交通費後,取得的出差補助在以下限額內免徵個人所得稅:區內出差的每人每天430元、區外出差的每人每天470元。超出限額的部分,併入當月發放的工資、薪金所得計徵個人所得稅。

2、出差補助不需要發票也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依據:

江蘇地稅就發過《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蘇地稅規〔2011〕13號,第二十三條:企業發生差旅費支出時,交通費和住宿費以發票為稅前扣除憑證,差旅補助支出需提供出差人員姓名、出差地點、時間和任務等內容的證明材料。 對補助標準較高或經常性支出的,應提供差旅費相關管理制度。

河北地稅也發過《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2014年第4號公告,第十二條:納稅人支付的差旅費補貼,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准予扣除。(一)有嚴格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二)參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合理的差旅費補貼標準;(三)有合法有效憑證(包括企業內部票據)。

關於出差補助,需明白這幾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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