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水路衛東等14人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案件二審宣判

沁水路卫东等14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件二审宣判

導 讀

備受市民關注的

路衛東等14人

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案

近日

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作出二審判決

來 源:山西高院、平安沁水

編 輯:斯琦

沁水路卫东等14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件二审宣判

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

原審被告人路衛東糾集王江波、晉建勇、潘東風、韓孟旭等人發展形成較穩定組織,並決策、指揮、管理該組織,系組織者、領導者。原審被告人王江波、晉建勇、潘東風、韓孟旭、李梅屬該組織的積極參加者,被告人張衛東、李鵬、郭陽、丁朋屬該組織的一般參加者。該組織多次實施聚眾鬥毆、尋釁滋事、敲詐勒索、強迫交易等違法犯罪活動,以此攫取非法利益,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形成重大社會影響,構成黑社會性質組織。另有四名原審被告人實施了與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無關的其他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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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審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開設賭場,聚眾鬥毆,尋釁滋事,敲詐勒索,強迫交易,故意毀壞財物等罪判處被告人路衛東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其餘13名被告人分別處以有期徒刑十六年至一年不等的刑期。

除一名被告人因原判適用法律錯誤,量刑失當,二審予以改判外,原審對其他被告人的判罰綜合考慮了犯罪情節、主觀惡性、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量刑因素,判罰適當,二審予以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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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8日上午,山西晉城沁水縣公安機關成功打掉的路衛東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案,在沁水縣法院一審宣判,路衛東等14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20年至1年6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案情回顧

糾集大批刑滿釋放人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

此前沁水警方在偵查時發現,路某東組織領導大批刑滿釋放人員,在沁水縣沁河流域實施開設賭場、聚眾鬥毆、故意傷害、尋釁滋事、敲詐勒索、強迫交易、故意毀壞財物等大量違法犯罪活動。經過深入偵查,沁水警方查明:自2013年以來,沁水縣某工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路某東糾集吸收王某波、晉某勇、潘某風、韓某旭、柴某軍、張某東、丁某、於某冬等大批刑滿釋放人員,在沁河流域兩岸大肆實施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並逐步形成以路某東為組織、領導者,以王某波、晉某勇、潘某風、韓某旭、柴某軍、李某為骨幹,以柴某軍、張某東、李某、潘某利、郭某、丁某為成員,組織管理嚴密、層級結構明確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並形成了該組織成員必須服從路某東的領導、不能幹私活、不準參與賭博、隨時開機、隨叫隨到、成員吃住公司、有事請假、違法犯罪後統一口徑等不成文的組織紀律和行為規約。該組織人數眾多、勢力龐大、作惡多端,在沁水縣城東一帶具有較大影響。

用暴力手段強行索要賭債

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路某東為謀取非法經濟利益,與馬某豹合夥開設賭場,由路某東出資用於賭場運作,馬某豹負責聯繫賭客。後路某東糾集王某波、潘某風、韓某旭、毋某等人先後在沁水縣嘉峰鎮嘉峰村李某燕家、楊某路家等多個地點以“敲鍋”方式開設賭場,路某東負責賭場運營,王某波、潘某風、韓某旭負責放風、索要賭債,毋某負責“抽水”、“放胡”。又先後吸納在賭場輸錢借貸的張某苟、李某勝參與其中。為保障賭場的順利進行,路某東專門購買了消防斧等工具用於護場,並指使王某波、潘某風、韓某旭採取上門逼債、毆打、拘禁等暴力手段強行向馬某豹、張某苟、柳某軍、王某、盧某霞、李某索要賭債。開設賭場累計參賭人數15人,涉案賭資累計360000餘元。

沁水路卫东等14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件二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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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28日凌晨4時許,路某東、毋某糾集王某波、韓某旭等10餘人持消防斧、鎬把在嘉峰村轉盤與張某飛、賈某水、李某等10餘人持械對毆,致多人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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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至案發,路某東組織採用堵路阻撓施工的方式,在端氏鎮、鄭村鎮山上以威脅、要挾手段強行向煤層氣施工井隊及搬家公司索要財物,涉案8起,涉案金額共計355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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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至案發,路某東安排組織成員晉某勇、王某波、張某東等人採用堵路阻攔的方式強攬工程建設,強迫煤層氣施工井隊及搬家公司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接受搬家和送套管等業務,之後再租賃車輛、機械施工,共涉案6起,強迫交易金額520000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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