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秘密載體保密管理規定》:
第十八條涉密機關、單位收到秘密載體後,由主管領導根據秘密載體的密級和制發機關、單位的要求及工作的實際需要,確定本機關、單位知悉該國家秘密人員的範圍。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擴大國家秘密的知悉範圍。
涉密機關、單位收到絕密級秘密載體後,必須按照規定的範圍組織閱讀和使用,並對接觸和知悉絕密級秘密載體內容的人員做出文字記載。
第二十二條複製秘密載體,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複製絕密級秘密載體,應當經密級確定機關、單位或其上級機關批准;
(二)複製制發機關、單位允許複製的機密、秘密級秘密載體,應當經本機關、單位的主管領導批准;
(三)複製秘密載體,不得改變其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
(四)複製秘密載體,應當履行登記手續;複製件應當加蓋複製機關、單位的戳記,並視同原件管理;
(五)涉密機關、單位不具備複製條件的,應當到保密工作部門審查批准的定點單位複製秘密載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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