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犯人是否都不會被執行死刑

被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犯人是否都不會被執行死刑

被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犯人是否都不會被執行死刑

被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犯人是否都不會被執行死刑

被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犯人是否都不會被執行死刑?答案是否定的。即使被判了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犯人,也可能會被執行死刑。

那麼,在什麼情況下死緩的犯人會被執行死刑呢?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九),同年11月1日起開始施行。其中將《刑法》第五十條第一款修改為: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執行死刑;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人民法院報報道,這一修訂改變了之前刑法規定死緩考驗期間只要再犯故意犯罪即應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變更執行死刑的剛性規定,是立法在“控制死刑、慎用死刑”方面又邁出的堅實一步。

據人民法院報解讀,“故意犯罪”和“情節惡劣”是並列關係,因此死緩考驗期間“故意犯罪”僅是死緩變更執行死刑的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

而情節惡劣應以人身危險性、改造可能性為核心進行綜合評價,具體來說,應結合被告人在服刑期間的一貫表現;被告人在實施犯罪時的心理狀態、目的、動機;犯罪時的手段、對象、時間、地點以及中止、未遂等情況;犯罪後的結果、態度等情況綜合判斷。

被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犯人是否都不會被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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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情形應認定為情節惡劣:

第一,對於對抗改造型案件,如觸犯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條破壞監管秩序罪、第三百一十六條第一款脫逃罪、第三百一十七條組織越獄罪、暴動越獄罪等案件,以及實施其他危害國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等案件;第二,對於手段惡劣型案件,如故意傷害不特定對象的,或使用惡劣手段傷害、殺害他人的,或使用惡劣手段虐待、欺辱其他服刑人員的;第三,對屢教不改型案件,如毒品犯罪死緩罪犯在獄內繼續實施毒品犯罪,或故意犯罪兩次以上等。

近些年,雖然被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被執行死刑的案例雖然少見,但也不是沒有。盤點幾個典型案例:

1、罪犯朱某,男,36歲,山東省莒縣人。因犯搶劫罪於2012年1月14日被徐州市中級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並限制減刑。朱某在無錫市某監獄服刑期間,持勞動工具突然刺戳監管民警季某頸部,在逃離過程中還刺傷了上前阻攔的其他兩名服刑人員,後被監獄內其他民警抓獲。經鑑定,監管民警季某的損傷程度已構成輕傷。2014年8月7日下午,罪犯朱某由無錫市中級法院兩名法官驗明正身後被押赴刑場執行死刑。

被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犯人是否都不會被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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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2年11月29日貴陽新聞網報道,一死緩犯人將同一個監獄的另一名服刑人員打傷,緩刑被取消,昨日被處以死刑。

3、“貴州崔英傑死刑改死緩案,四年後罪犯終於處決。”2005年,崔犯因犯搶劫、強姦、輪姦、故意殺人等罪名被判死刑立即執行,後改判為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家屬認為判決不當,多次上訴、法院再審理後認為,崔某犯罪事實確切、犯罪手段惡劣、社會影響極大,再次改判崔某死刑。最高院核准後,崔犯於2008年被執行了死刑。

4、黎某,男,2009年因販毒罪被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2010年,在死刑考量期間,黎某被審理出涉及另一件故意殺人案件。黎某被法院重新量刑,從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改判為死刑立即執行,並於同年被執行死刑。

生命無價,只有死到臨頭的人才曉得死亡是多麼的可怕,很多犯了滔天大罪的罪犯以為,用盡一切力量、資源將死刑降低為死刑緩期就能逃過死刑!假如他們把死緩當做可以利用的法律漏洞就大錯特錯了。能挽救自己的生命的,只有自己!做個遵紀守法的好公民才是避免刑律上身的最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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