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通過修改公司法 允許回購股份情況擴寬至六種

觀點地產網訊:10月26日,新華社消息,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公司法的決定,拓寬了允許股份回購的情形。修改後的公司法,允許上市公司回購方案在適應的幾種情況下不經由股東大會批准。而且,回購公司股票情況增加至六種,包括用以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會議上,劉士餘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修正案(草案)》作說明,近年來,公司股份回購需求日漸多樣,特別是隨著資本市場快速發展和市場環境的變化,上市公司股份回購數量日益增加,且目的更加多樣,公司法關於股份回購的現行規定在實踐中存在一些問題。

這些問題包括,允許股份回購的情形範圍較窄,難以適應公司實施股權激勵以及適時採取股份回購措施穩定股價等實際需要;實施股份回購的程序較為複雜(一般須召開股東大會),不利於公司及時把握市場機會,適時制定並實施股份回購計劃;對公司持有所回購股份的期限規定得比較短,難以滿足長期股權激勵及穩定股價的需要等。

據觀點地產新媒體查閱,針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在實踐中存在的問題,草案從三個方面對該條規定作了修改完善,涉及補充完善允許股份回購的情形、適當簡化股份回購的決策程序以及補充上市公司股份回購的規範要求。

針對補充完善允許股份回購的情形,草案提出將現行規定中“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這一情形修改為“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增加“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和“上市公司為避免公司遭受重大損害,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兩種情形,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兜底性規定。

繼而,公司法允許股份回購的情形增加至六種:(1)減少公司註冊資本;(2)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併;(3)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4)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5)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6)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此外,修訂後的公司法提高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數額上限,延長公司持有所回購股份的期限。規定公司因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以及上市公司為避免公司遭受重大損害、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而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不必經股東大會決議。

不過,上述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十,並應當在三年內轉讓或者註銷。

全國人大通過修改公司法 允許回購股份情況擴寬至六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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