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判决不一样,收入高的子女反而少承担赡养费……

家有高堂本是一家人的福气

但子女间因赡养义务出现的争执和推诿

着实令人寒心

所谓不患贫而患不均

子女之间的赡养义务应如何分配呢?

通过下面这起案例一起来了解下吧……

这份判决不一样,收入高的子女反而少承担赡养费……

案情简介

王某与妻子陶某共育有三子一女,大儿子王一和妻子陶某先后去世。1997年底,王某曾随二儿子王二生活1年。2000年左右,王某独自居住期间,小女儿王四搬去和王某居住。2017年10月,因王四不愿王某再随其生活,王某遂将三子女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每月支付赡养费共计4750元。

一件看似很普通的赡养费纠纷案,其中的弯弯绕还真不少,接着看……


这份判决不一样,收入高的子女反而少承担赡养费……

王某诉称

其决定今后住养老院,并由三个子女分担必要的费用。

王二辩称

原告将其所有的两套住房均过户给了妹妹王四和弟弟王三,分得家产多的人应当多负担些赡养费。10多年来,原告只拿其一人的赡养费,其他人都未给付。请求法院综合考虑家产分配等情况,确定每人应负担的赡养费。

王三辩称

其尊重父亲的意见,原告想住养老院,就住养老院。2003年,原告生病,其支付了1万多元的医疗费。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每人应负担的赡养费,无论多少数额,都愿意接受。

王四辩称

其1997年8月底搬回父亲家照顾原告,已赡养原告20年。因别人误以为其拿了原告的钱,所以不愿同原告居住。现原告主张4000多元的赡养费,其收入较低,请求法院考虑实际情况,判其按每月250元给付赡养费。


这份判决不一样,收入高的子女反而少承担赡养费……

经法院查明,2003年,原告名下的旧房被拆迁,原告分得两套房屋。2005年5月,因赡养纠纷,经玄武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三子女自2005年5月起每人每月分别支付原告赡养费150元。因王某与女儿王四同住,王四未支付赡养费。王二每月支付赡养费150元。从2012年10月起,王二改按每月250元支付赡养费。王三未按约支付赡养费,但王三2003年为原告支付过1万元的医疗费。


另查明,2003年,原告经营的小饭馆亦被拆迁,获拆迁补偿款78000元,原告将该补偿款给了王一的妻子。2008年,原告以34万元的价格出售了一套房屋,并将该售房款给了王四。2012年7月,原告与王三签订住房买卖合同,但房屋是王某赠与王三的,没有实际支付费用。


再查明,王某每月可领取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固定收入1167元,每月常规医疗费支出约为650元。原告如住该家养老院,每月约需花费3550元。王三现靠打工维持生活,但其有房屋出租,每月租金为3400元。王四2018年3月的养老保险待遇标准为2794.1元。王二为退休教师,每月退休工资收入近9000元,但其未继承母亲的遗产份额,亦表示不追究原告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一、王四和王三从2018年5月1日起每月支付王某赡养费1500元;二、王二从2018年5月1日起每月支付王某赡养费50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这份判决不一样,收入高的子女反而少承担赡养费……


法官说法

这份判决不一样,收入高的子女反而少承担赡养费……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费可以不按子女人数平均负担,经济条件好的子女可酌情承担较多的赡养费。但如个案中存在放弃继承等情况,法院可根据案情,结合家产分配多寡和个人意愿,酌情确定每个子女应负担的赡养费数额。


本案中,原告王某已丧失劳动能力,其自身养老补贴收入不足以维持正常的生活和医疗需求,原告的大儿子已去世,其他三个子女应负起法定的赡养义务。老年人将财产赠与子女,当老无所依生活陷入贫困时,就存在着生存权与财产权的冲突,实践中有支持老年人撤销赠与的案例。原告为避免伤及亲子感情,不愿提起撤销权之诉,做子女的应多感受父亲的爱心,切实履行赡养义务。

原告若住养老院,存在必要的护理费、医药费以及合理的零花钱支出,考虑原告每月有正常的养老补贴收入1100多元,尚存差额3500元,综合原告三个子女的负担能力和家产分配情况,结合个人意愿,法院酌定王四和王三每月各负担赡养费1500元,王二每月负担赡养费500元。王二退休工资较高,本应多负担些赡养费,但考虑到其分得的家产较少,亦表示放弃相关继承权,故王二要求少负担些赡养费,理由正当,亦符合情理,法院予以采纳。

“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养而亲不待”、“百善孝为先”,每个人都应善待父母。王四照顾父亲多年,值得肯定。王三表示愿意接受任何数额的赡养费判决,其情可嘉。三被告都曾为照顾父亲生活出过力,争议以前谁赡养最多已没有实际意义。父亲老了,最重要的是想办法协力照顾好父亲今后的生活。希望三被告珍惜与父亲相处的时间,并能怀着“婉容”和“愉色”自觉自愿的履行本案判决。法院开导再三,申之以孝悌之义,目的是希望双方能相互理解,父慈子孝,原告能老有所居,老有所乐。

赡养老人是子女的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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