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源一工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判拘役

渭源一工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判拘役

近日,在渭源县人民法院第一科技法庭上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落下,被告人李某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公开宣判。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元。

渭源一工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判拘役

2017年6月19日以来,甲公司承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310国道项目部位于渭源县庆坪镇和临洮县窑店镇的四、五标段工程,经李某的亲戚介绍罗某等11人到工地务工至9月30日。完工后罗某等11人多次联系李某索要工资无果,便向渭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中队进行了反映,渭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中队接到反映后于2017年11月7日依法向李某所在的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支付通知书》,责令李某于2017年11月10日11时前,全额支付罗某等11人的劳动报酬共计45650元,后因李某未按期履行支付义务,该案被移送至渭源县公安局查处。案发后,中铁十七局全额支付了罗某等11人的工资。经法院审理查明,李某有能力支付劳动者的报酬而逃避支付,数额较大,且经渭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链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1.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2.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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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部门:刑事庭

文章审核:范 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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