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完善我省重汙染天氣應對制度體系

灰霾威脅對群眾的生活工作以及健康帶來了嚴重影響。當前,我省已建立了以大氣重汙染應急預案為核心的制度體系,規定了應對重汙染天氣的管理體制和主要舉措,制度框架已初步建成,但法治程度不高、內容不夠完備,需完善補充。

「參考」完善我省重汙染天氣應對制度體系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院長朱新力教授系統分析了我省以大氣重汙染應急預案為核心的制度體系,提出需完善該制度體系的一系列主要舉措。

大氣重汙染防治制度體系面臨的突出問題

先行的政策與法律銜接不夠,法治化程度不足。現行制度的直接依據是《大氣汙染防治行動計劃》、《浙江省大氣重汙染應急預案(試行)》及各市自行制定的“應急預案”。計劃和預案作為政策性文件,不具有直接法律效力,不能設定處罰,只能以建議性措施為主,一些必要的強制措施(如機動車限行或企業減產)遭遇合法性挑戰,規範效果大打折扣。新《大氣汙染防治法》雖然對重汙染天氣下的管制措施作出了原則性規定,但表述抽象、籠統,尚難成為直接法律依據。

同時,當前舉措主要是根據汙染等級進行分類管控,內容以減緩性措施為主,適應性和救濟性措施不足。當前預案在如何加強公眾(尤其戶外勞動者、老幼病孕等敏感人群)的健康防護方面主要是提供籠統的活動建議,缺乏針對性實質舉措。

在治理和應對是政府環境責任的兩個方面上,缺乏有效問責。當前環保問責主要集中在治理方面,以環境質量(如霧霾天數)為主要依據,缺乏應對績效方面的考核。“預案”雖有關於督查考核的籠統規定,但範圍侷限,啟動不易,難以形成常規機制,且限於行政系統內部監督。

應對重汙染天氣的相關舉措,尤其是涉及對生活性環境行為的管制的舉措,關乎群眾出行、起居,社會影響很大,影響尤其大。此類舉措要想獲得公眾配合與認可,獲得良好實效,須注重程序正義,保證公眾知情,而當前公眾處於被動接收角色,交流、協商機制欠缺。

「參考」完善我省重汙染天氣應對制度體系

最後,大氣汙染流動性強、覆蓋面廣,須協調應對。當前應對主要以城市為單位,缺乏統一標準和協調機制,地區協同不足。

大氣重汙染防治制度體系的完善辦法:

完善地方法規,提升應對體系的法治程度

《浙江省大氣汙染防治條例》對“重汙染天氣應對”作出了原則性規定,列舉了可以採取的管制措施,具有積極意義,但內容仍較為籠統。作為地方立法,應進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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