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律师解读丨秦岭“违建别墅”之殇:三大违法之处导致必被拆除!

雄律师解读丨秦岭“违建别墅”之殇:三大违法之处导致必被拆除!

《雄律师精彩案例解读500篇》



【案情简介】秦岭是我国中部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素有“国家中央公园”之称,也因其美丽的自然环境和丰富的生态资源被誉为“国家绿肺”。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单位和个人利用各种名目在秦岭地区特别是秦岭北麓进行过度开发,非法建设各种别墅,并造成了环境严重破坏,已经引起了相关部门的密切关注,并持续开展了拆除违法建筑的“秦岭保卫战”。


雄律师解读丨秦岭“违建别墅”之殇:三大违法之处导致必被拆除!

秦岭保卫战

项目占用基本农田进行开发和建设是这些违建别墅中的一个典型违法现象,其中影响最大的是蔡家坡村一幢“超级别墅”。这幢违法建筑位于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石井镇蔡家坡村南,秦岭北麓适度开发区,据报道,业主为陈某,具体建设实施人为陕西秦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支某。陈某、支某于2005年8月5日以盆景栽植、园林绿化的名义与石井镇蔡家坡村第三村民小组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后,未经土地部门批准,未办理和取得相关手续,非法占地进行建设,建成一处具有园林特色的中式仿古别墅,其中包括砖混建筑1栋1层,鱼塘2处,狗舍1处,其他建筑3处,经国土部门现场测绘,这宗土地占地面积14.11亩,其中建筑物占地5.4亩,被称为“超级别墅”,其所占土地全部为基本农田。

2018年9月29日,这幢秦岭脚下最大的违建别墅终于在数台挖掘机的轰鸣声中轰然倒塌,10月14日,该违法建筑周边的围墙也被彻底拆除。拆除后,为恢复原违建别墅所占土地的生态原貌,与周边的青山绿树重新融为一体,有关部门进行了大量复绿工作,并已开展常态化日常性管护。村委会与陈某、支某签订的租赁协议也已经解除,陕西秦悦贸易有限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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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前别墅

那么,这幢建成后又被拆除的“超级别墅”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的规定,陈某、支某以盆景栽植、园林绿化的名义签署租赁协议后建设别墅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呢?

【雄律师解读】

雄律师认为,首先,陈某、支某的行为违反了1999年国务院第257号令《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人口多,耕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为此,国家专门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根据该条例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对于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从事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包括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陈某、支某的违法建筑正是占用了受到法律严格保护的基本农田,严重违反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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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墅被拆除

其次,陈某、支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根据该法规定,国家土地实行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根据该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除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如果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还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本案中陈某、支某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在没有办理和取得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占用基本农田大肆进行违法违规建设,使《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成为一纸空文,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规定拆除陈某、支某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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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悦公司被依法吊销

最后,无论是《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还是《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均规定对于违法使用、侵占土地的行为,如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陈某、支某的行为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在拆除其违法建筑的同时,还应对其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该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也明确规定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追诉标准,其中“数量较大”的标准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标准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上、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本案中,陈某、支某的违法建筑占用基本农田总面积14.11亩,其中建筑物占地5.4亩,已经完全符合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追诉标准,应依法按照刑法规定对陈某、支某进行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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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后恢复植被

雄律师认为,纵观涉及“秦岭保卫战”的这些违法建筑,有的属于项目违法,即使取得了相关的行政许可,也要依法予以撤销;有的属于对土地性质进行违法变更,从旅游用地变成了住宅用地,违规建成别墅;有的属于违规供地,非法占地,未批先建,批建分离;有的属于非法占用耕地,包括基本农田;有的则完完全全没有任何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属于擅自建设。无论属于何种情形,均属于违反国家土地保护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对违法建筑均应予以拆除,如果构成犯罪的,还将对有关人员追究刑事责任。据报道,本案中陈某、支某已经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采取强制措施,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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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丽的秦岭风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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