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歲少年無證駕駛摩托車遇事故身亡,車輛出借人須擔責

13歲少年借用他人摩托車,在騎行過程中遭遇事故身亡,死者家屬向車輛出借人索賠,近日,龍勝各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這樣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依法判決車輛出借人賠償死者家屬15000元。

2018年3月11日上午,汪松(13歲)(化名)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由龍勝縣瓢裡鎮往龍勝縣城方向行駛,11時55分許,行駛到國道321線724KM+100M時,越過道路中心黃色實線與對向駛來的丁永輝(化名)駕駛的桂CJ8353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發生碰撞,造成汪松當場死亡及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經龍勝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1.汪松未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未戴安全頭盔駕駛摩托車,未按交通信號通行,其行為是造成該事故的主要原因,汪松承擔該起事故的主要責任;2.丁永輝駕駛機動車在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行駛,未降低行駛速度,其行為是造成該事故的次要原因,丁永輝承擔該起事故的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後,丁永輝賠償了汪松家屬各項損失240000元。

因汪松所駕駛的摩托車系從蒙東林(13歲)(化名)處借來,汪松的家屬認為,蒙東林作為摩托車的出借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將車輛交給13歲且無駕駛資格的汪松駕駛,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應承擔汪松死亡所產生的部分損失。為此將車輛出借人蒙東林及其父親告上法院,索賠206300元。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事故發生當日,肇事摩托車雖然不是蒙東林親手交給汪松駕駛的,但肇事摩托車屬蒙東林所有,且蒙東林當日在現場親眼看著他人將自己的車交給汪松駕駛而不制止,存在一定的過錯。但蒙東林的出借行為不是必然導致該起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其可較小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汪松的各項損失系其本人造成,其存在四個違法行為造成了該起事故的發生,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故應自行承擔較大責任。因丁永輝已賠償汪松家屬240 000元,結合蒙東林在本次事故中的過錯程度及其尚未年滿十四周歲的實際,法院依法酌定由蒙東林賠償汪松家屬15 000元。因蒙東林未成年,蒙東林應承擔的賠償義務由其法定監護人承擔。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