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陽普法」「每週學點法之《憲法》修訂學習(20)」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權威、法律效力。

全面貫徹實施憲法,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首要任務和基礎性工作。

每週學點法之新《憲法》知識學習(20)

「惠阳普法」「每周学点法之《宪法》修订学习(20)」

原原本本學條文:“第十一、十二條”

第十一條在法律規定範圍內的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

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並對非公有制經濟依法實行監督和管理。

【釋義】本條是關於非公有制經濟的性質、地位以及國家對非公有制經濟政策的規定。

【相關知識鏈接】本條規定的內容是1999年憲法修改而來的。這個修改用“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代替憲法以前關於個體經濟、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的規定,強調了非公有制經濟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重要地位,並且將“國家通過行政管理,指導、幫助和監督個體經濟”,以及國家“對私營經濟實行引導、監督和管理”的政策,修改為“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並對非公有制經濟依法實行監督和管理”,使國家對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的管理政策一致起來。

非公有制經濟是與公有制經濟相對應的概念。過去我們長期受“左”的思想影響,片面追求公有化的程度,排斥其他所有制的經濟形式,我國的經濟制度一度單純是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實踐證明,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這種單純的公有制經濟形式,不能覆蓋國家的全部經濟生活,不能反映社會生產力發展的客觀需要。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非公有制經濟取得巨大發展,已由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必要補充,發展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

非公有制經濟的範圍主要包括:(1)個體經濟。個體經濟是從事個人佔有、個人經營、不剝削他人的經濟形式,它具有點多、面廣、小型多樣、靈活經營的特點。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個體經濟的存在和發展,具有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所不可替代的作用。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個體經濟在法律上具體表現為個體工商戶,對其合法財產享有所有權,在法律規定和核準登記的範圍內,有自主經營權等權利。

(2)私營經濟。私營經濟是存在僱傭勞動關係的經濟成份。這種經濟形式的特點是,在企業內部存在僱傭與被僱傭的剝削關係,具有資本主義性質。但是,在社會主義條件下,這種資本主義性質的經濟形式,不僅同公有制經濟存在聯繫,而且其發展方向是由公有制經濟影響和決定的,它不可能影響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性質和發展方向。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私營經濟的存在和發展,對於擴大就業、活躍市場、促進生產等都具有積極作用。(3)外資經濟。除了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外,我國的非公有制經濟成份還包括外資經濟,主要是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這三種形式的外商投資企業,對引進外資和先進技術,提高我國的生產力水平都具有重要意義。

上述三種形式的非公有制經濟的存在和經營活動,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對於個體經濟和私營經濟,國家已制定了民法通則、民法總則、合同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中小企業促進法、獨資企業法等法律,為它們的活動提供了法律依據。總體上說,國家對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的行政管理政策包括兩個方面,

一是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保護其合法的權利和利益,是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得以存在和發展的前提。二是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並對非公有制經濟實行監督和管理。個體經濟、私營經濟與全民所有制經濟和集體所有制經濟畢竟存在區別,具有規模小、易盲目發展、具有剝削性質等弱點,為保證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為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服務,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國家需要通過相應手段,對它們予以鼓勵、支持、引導、監督和管理。所謂引導,是引導它們朝著為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服務的方向發展;所謂監督,是監督它們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謂管理,是行政管理機關通過行政手段為它們的生產、經營活動提供服務。對於外商投資企業的存在和發展,目前,我國已經制定了中外合資企業法、中外合作企業法和外商獨資企業法,對外商投資興辦企業的事項作出了具體規定。依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外資企業的設立必須經我國政府批准,受我國法律的管轄,受我國政府的管理和監督。

第十二條

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

國家保護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國家的和集體的財產。

【釋義】本條是關於公共財產受法律保護的規定。

【相關知識鏈接】本條規定的社會主義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是由我國生產資料社會主義公有制的基本經濟制度決定的。對於社會主義公共財產的不可侵犯,1954年憲法沒有作出規定。1975年憲法規定:“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不可侵犯。國家保證社會主義經濟的鞏固和發展,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破壞社會主義經濟和公共利益。”1978年憲法規定:“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不可侵犯。國家保障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和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的鞏固和發展。”“國家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破壞國家經濟計劃,侵吞、揮霍國家和集體的財產,危害公共利益。”本條的規定是總結“文革”期間打、砸、搶的教訓而作出的。

公共財產是指全民所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財產,是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國家的物質基礎,也是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得以鞏固、人民得以當家作主的物質保證。

公共財產的範圍具體包括:國有經濟和集體經濟所有的財產;國家機關、武裝力量和由國家機關劃撥為政黨和社會團體的財產;公用設施;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等。國家保護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國家的和集體的財產。根據憲法的這一重要原則,國家已制定了一系列民事的特別是刑事的法律,確定了保護公共財產的各類措施和方法。刑法就規定了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破壞公共財產的各類犯罪行為以及對這些犯罪行為的刑罰方法,為保護公共財產提供了有力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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