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起,国家规定,喝酒出事,同桌人将负全部责任”这是真的吗?你怎么看?

欧阳国新1


这个仔细查了资料和媒体报道,已经被证实是造谣、谣言、假消息,上海辟谣平台发布内容(解放日报采访)如下:

近日,有题为《11月1日国家规定喝酒出事同桌人负全部责任》的文章在网上疯传,其中一篇在微信上流传较广的文章连续多日的单日点击量就超过10万。然而,该文除了开头第一句就表示“2018年11月1日起,国家规定同桌喝酒出事同桌人负责赔款担任一切责任”,文章通篇都未再提及“11月1日有新规定”推出这个事情,而文章中的案例也并非“同桌人负全部责任”。那么,这篇模棱两可的文章说的是真的吗?11月1日起,喝酒出事同桌人真的要负全责?


解放日报·上观新闻记者经过多方查证,并未发现近期有与“喝酒出事同桌人负全责”相关的新法规出台。据了解,目前对于共同饮酒出事、同桌人是否担责等问题,主要的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中的相关法条。 那么,网传文章是从哪里来的?

记者以文章中的“4种情形的劝酒行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林刚和吴辉”等关键词搜索,发现该文是被反复转载了几次的“二手文章”,内容类似的文章早在2014年起就已出现在网上。当时,文章文末还标有“转自新疆法院网”的字眼,转载了几次后就被人删除了。

记者打开新疆法院网,发现在2014年5月7日,该网站发布过《【以案释法】劝酒出事四种情况要担责》一文,文末标注作者是“晨报记者李昀霞,通讯员邓杰、张绍娟”。可以看出,这篇文章较大可能是新疆当地的都市报在2014年5月发布的一篇新闻。由于时间久远,记者并没有找到这篇文章在报纸电子报的原始链接。

新疆法院网2014年5月7日发布过这篇文章

但是,可以肯定的是,这是一篇4年前的普法文章。 新疆法院网2014年5月7日发布过这篇文章 把最近网传的这篇《11月1日国家规定喝酒出事同桌人负全部责任》与普法文章《【以案释法】劝酒出事四种情况要担责》对比,全文几乎一样,除了两点:第一,最近网传的文章在开头多了一句“2018年11月1日起,国家规定同桌喝酒出事同桌人负责赔款担任一切责任”;第二,网传文章删除了普法文章第一段中的几个法院的名字。也就是说,一篇普法文章被人篡改了。


红色横线部分为修改内容 记者看完全文发现,文章中两个“喝酒出事”的案例,并没有提到“同桌人负全部责任”的说法。第一个案例是“酒后坠崖身亡酒友担责”,文中没有给出担责的责任百分比划分。第二个案例是“男子醉酒死亡同饮者赔偿”,法院判定,死者周某作为成年人,对酒精中毒死亡负主要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的70%。组织饭局者陈某承担20%的责任,其余6名参与人共同承担剩余10%的责任,共计赔偿周某各项费用3.5万余元。共同饮酒、劝酒出事,组织者或者劝酒者是可能会担责,但必须依据法院的判定,责任的划分也要根据法院的判决书来定。


综上可知,“11月1日国家规定喝酒出事同桌人负全部责任”的说法,只是标题党而已。 不过,近几年聚会饮酒发生意外的新闻不断见诸报道。饮酒者突发事故死亡,同桌人被死者家属告上法庭索取赔偿的案例也屡见不鲜,已经成为一个社会话题。在不少案例中,劝酒者、同桌饮酒者、酒席组织者被法院判定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上海辟谣平台在此提醒,请文明饮酒,切勿等到要用生命来“买单”才追悔莫及。

事情清楚了,这是假消息,不过,对于这件事,我还是谈点看法,按照以往法院判决的惯例,一旦喝酒出事,同桌确实是要负一定责任的。如明知喝酒人开车,还要使劲劝酒,导致出车祸,同桌人是要负责的。

明知对方有不能喝酒的疾病,同桌人还要灌酒,一旦喝酒出问题,甚至是喝死了,同桌也同样承担责任,但不会是提问所说全责,而是部分责任,如同桌承担30%到70%的责任,喝酒出事当事人,也是要承担主要责任的,因为明知道自己开车不能喝酒,还要喝酒,明知道自己有疾病,不能喝对酒精过敏的酒,但还是喝了,自己是成年人,有行为能力,因此,自己是要承担主要责任的。

由此不难看出,同桌喝酒出事,同桌不会承担全部责任,但会承担次要责任,具体要承担责任的比例,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乌鲁木齐那些事儿


一个人喝酒,喝死了,酒厂负50%的责任,卖酒者负50%的责任。死者为大。病死的人,卫生防疫站负50%的责任,医院负50%的责任。一个没防到位,一个医治不力。


光明76905225


对于这则消息我第一时间搜寻各类网站资源,也只是零星的介绍。但其中并没有官方的详细说明,可见,这条法规的真实性有待考证。

不过,如果在聚会或宴请中,喝酒人出了事故,同席之人有以下四种劝酒情形,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强迫性劝酒。在对方已经喝到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喝醉的情况下仍然劝对方喝酒,或是用一些语言刺激对方,让其喝酒的行为。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喝酒。在明知对方身体有疾病或者对方已经明确表示身体不适的情况下,仍然劝对方喝酒。



3、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没有将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的饮酒者安全送回家,或送至医院。



4、酒后驾车未劝阻以至于发生损害。对于醉酒的酒友要驾车驶离,其他人应当劝阻其不得驾车,如果未加劝阻则有可能承当相应责任。也有律师表示,如果已尽到劝阻义务,但对方不听劝阻的情况下,酒友是可以免责的。

在中国,酒的文化源远流长,聚餐喝酒不仅是一种文化,更是一种习俗。俗话说得好“就是粮食精,越喝越年轻”。但是我们要在当中尽量的控制自己,酒是喝好为止,而不是喝倒为荣。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喝酒的效果,即沟通了感情,又避免一些不必要的事故发生。


下弦后夜


世界之大,无奇不有,当今社会由于网络的发达和网上的过度抄作,一些非主观意识无意中造成的“意外伤害”被“煽乎”的越来越离奇古怪。一些实属偶然性突发事件最后竟归属于必然。结果呢,随着一些“舆论是非”的影响力及“处理方法”,一些无理要求、索赔、本不应当担责的“必须负责”堂而皇之的强加在“对方”身上,最后导致很正常的一件事变得异乎寻常。

就问题所指,礼尚往来本是人之常情,亲朋、好友、同事、同学之间“友情”聚会、宴请无可厚非,婚丧嫁娶围坐一桌更是在所难免。而酒!是这些“圈”在一起的人必不可少的东西,做为一种“铺垫”,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良好的、善意的、感情上的“进一步”沟通,渊远流长的酒文化也缔造了“无酒不成席”一说,也使得人们按部就班、不厌其烦的“继续”把酒文化“发扬光大”。

穷的时候,酒壶,药壶、迷糊是家境“败落的”征兆,富了,这些都不是个事儿,于是乎……端起酒壶,开喝!

能喝的、不能喝的、能喝装不能喝的、不能喝装能喝的,喝一口就醉的、喝一瓶没事的,胡说八道的、一本正经的、扯蛋的、办事的、开车的、求人的、闲劲难忍的、不喝就难受的各路大仙……聚到了一起,井然有序拉开了一天忙碌后的“序幕”……

又于是乎,可能……一桌子点儿背的主儿“喝”出事儿了!

酒后肇事的,酒后伤人、致死的,酒后被伤、致死的,酒后自己“摔伤”、“摔没的”,酒后归途悴死、酒后回家再没醒过来的,桌上就“断气”的,等等!等等!

麻烦来了,怎么办?

一个人在家喝出事儿的,没事!自作自受,自负盈亏,但“某些法度”会牵连饭店,所以,小吃,地摊,饭店也在“点背系列”。

两个人以上喝的,悬了!不界定场所,“那个、那些个平安无事者”就得受到“严惩”了,并被勒令“平事儿”!

怎么才能平事儿?

拿钱!

让“受害者平衡”……

让“同袍蒙冤”……

哪怕你一口没喝,但只要是座上宾,对不起,一视同仁,如果躲过去了,那只能庆幸你参加的是“红白”喜事。

那么?谁主持“正义”呢!

法律、法规出现了,有法可依,事情就明朗了,一桌子的“亲姊热妹儿”、“亲朋好友”、“狐朋狗友”、“东拼西凑”……除了“受害人”全部拿下,不论你少喝了一口还是他多喝了半杯,三七二十一平摊,赔钱完事儿,耍赖,强制执行。

综上所述,就先别去关心什么11月1日起国家对喝酒的“新规定”了,潜移默化中早就开始了,网络就是一个“终审后”的宣传平台。这几年,关于这方面的相关案例都已得到“圆满解决,微信圈、朋友圈也都互相贴出了“警告标识”,所已,对宴请要有几点原则性,严于律己先从自身做起。

第一:客随主便。能少喝尽量不多喝,不是量力而行,而是量体栽衣,把自已的半斤八两好好称一称,别打肿脸充胖子。身体欠佳,疾病缠身,特别是有潜在心脑血管“障碍”者,别逞强,一口别喝,省得以一人之贪而株连九族。

第二:主随客便。人家说不喝绝不硬劝,不是尽地主之宜,而是尽地主之“意”,不必狂轰滥炸,适可而止,遵循事实案例的原委,把大家的感情用实际行动“巩固”下去,防止“节外生枝”而前功尽弃。

第三:你情我愿。第一口酒没进肚前,每人签一份“生死合同”,必须本人签字。原文如下:

本人今天自愿参加宴席,如若酒后意外摔伤,摔残,摔死,坠楼,车祸,落水,伤人,被伤,家暴,当场喝大身亡,引起旧病复发等一切自身、外来因素都系自身贪杯所起,生死后果自负,绝不牵连酒桌上任何一个人,酒桌上任何人也没灌我,是我见酒不要命,与人无任何瓜葛,无须讹人。此致:法院、民事法庭,保险公司、公安局、爹、妈、媳妇、孩子、请客人,桌上同袍。

落款:自己的亲手签名,xx年xx月xx日,开喝时间,准确地点。证明人,饭店老板。家宴证明人:十八岁以上均可。

虽然最后一条有些“不近人情”,也没有人这么做,但可以做到先小人后君子,估计这以后还真得小心为上。

酒客们,这么做行不?。

我认为一个人喝出事儿了全桌连坐毫无道理,签“生死状”才是“国家新规定”重要考虑的范围。

谢谢!

送给天天有酒局的朋友们!也送给我自己。


骁勇34


一看“全责”两个字就是假新闻,如果按照这个逻辑,以后每人都不敢一起喝酒了,要喝酒最好还是一个人自己喝,不然万一对方喝酒后出事死了,自己还得倾家荡产赔。国家不会出台这么“智障”的法规,法律法规的出台是要经过反复论证,试点后才推广的,根本就不会出现如此违背逻辑的法规,明显就是谣言,请自己好好分辨。

国家关于喝酒劝酒后导致被喝酒劝酒人伤亡,早就出台有关法律,对因喝酒死亡的当事人,本身就要承担主要责任(因为喝酒人自己应该明白喝酒有可能发生危险意外,就和酒驾全责是一个道理,只是法律出去保护当事人的目的,对劝酒喝酒进行处罚震慑,加强了此类事故的预防),同桌一起喝酒导致其中人员死亡的,一般按对应行为划分责任,比如一起喝酒,并有劝酒行为,之后被劝酒人酒后途中出事故的,这几个参与喝酒和劝酒的要负相应责任(正常无主观过错,客观造成的承担10%上下),一般不会出现劝酒人的全责(除非是有预谋,故意为之的)。而同桌没参与喝酒与劝酒的在法律上是一点责任都没有的。


新姿态君


这种就有点赖人的意思了,跟碰瓷一样,能骗到谁,就骗谁,反正脸不要了的意思!

什么叫成年人?自己基本的主见和哈数没有吗?啥都怪人家的责任,这既不利于中国人,人品质培养,也降低整个社会的道德素质!

只要不是强灌酒,,平时聚聚餐,喝喝小酒这么有趣味和放松的事情,被你们这些sb专家都搞坏了!!

照这逻辑,一桌喝酒的跑不了,餐厅老板也跑不了,酒厂更有责任,你不卖酒他就不会出事了!推而广之,农民伯伯都跑不了,你不产粮食出来,酒厂就造不出酒,然后卖给他让他出事???

我靠,还活不活了,这样搞下去!!!


桥哥哥桥


据查询,尚无此类明确规定出台,不过此类因喝酒发生事故的情况,举不胜举,自古有之。有醉卧路边者、有雪地酣睡者、有寻衅滋事者、有酗酒丧生者,凡此种种,都给自己和亲朋好友、父母家人带来烦恼和痛苦。

不过“喝酒出事,同桌人将负全部责任”,此话值得推敲。从道德伦理角度来讲,同桌喝酒,有人出事,值得大家关心同情,但楼上诸位所说以上“四种”情况,属于法律角度来看,大家对当事人未进行强迫、因身体原因进行劝阻、阻止其驾车并送其安全归家,当事人有好酒行为,虽他人进行阻止,仍饮有一定量的酒,且身体有隐患,他人不知,回家后发生事故,是否“同桌人将负全部责任”?

可能有人会说这种情况怎么会这么巧,抬杠了不是,其实真不是,鄙人就有以上情况,如果因这种原因,为亲朋好友考虑,应该得戒酒了。身体有小毛病的人很多,酒后出现不适的人不少,为健康故,都需要戒酒,远离社交聚会、抛开世故人情?其实真放不下。三两知己,小酌几杯,侃天侃地,其乐融融,这是友情;佳节聚会,亲人团圆,偶尔举杯,传递问候,这是亲情。但人生不如意十之八九,意外在所难免,中奖也是几率问题,自己要有承担的勇气。

记得小时候,家中长辈走亲访友,三两个小菜,父亲陪客人喝酒谈事,酒酣耳热时,无话不谈无醉不欢,那时候最喜欢靠在一边,听大人讲事。有时候客人走了,主人醉了;有时候事隔几天,父亲提起某某亲戚当晚没回去,村口地头睡了一晚等等,轻者事后做为笑资,真有所谓事故者,也是自家婆娘事后算账,喋喋不休。那时候,重亲情,轻利益。

酒后事故,原因诸多,属恶意行为者,当从法律角度,作为个案进行分析处理,不能大而概之,给社会留点温情,给大家心底留点良善。


喂马劈柴吃白菜


酒,三点水加酉字,西加一横为酉,时间天黑之初,酒意就是三思而行莫醉黑夜行路难,中国酒文化几千年历史,历来都是文人骚客与英雄喜爱之物,同时也是两刃刀,少喝通经活血,使进血液循环和新陈代谢,喝过会伤肝伤神乱性!招待亲友酒情意浓,朋友相逢饮酒接风,可斗酒,拼酒引发了多少惨剧!每年的治安案件就有很大比例由酒过量的酒后失德群欧,借酒侮辱女性,强奸等,刑事案件中也有大比率的由于喝酒导致的伤人致残致死!

酒是中国古文明的传承。同时也是一种文化的延伸,可酒德酒品有有几何!古人把酒揽排在色之前,说明酒是养生之物更是能毁掉无品无德人的一生,好酒贪杯者无大志,必为其害,官员贪酒者必贪色,且为败类,为民害!且误事,失品,乱性,所以说酒色是刮骨钢刀!

朋友们,为了家人幸福,为了自己健康,为了他人的幸福,喝养生酒,莫去贪杯斗酒,以品酒馨德为重!

祝愿朋友们健康,快乐!


細辛-五味子


一起吃饭,一人突发脑溢血,全桌人有责。一起打麻将,一人突然发病死亡,全桌人都有责。


欢乐大哥4


这是真的,我赞成,都是朋友喝酒是正常的,非得往死喝,有仇啊?即使这样那就谁也别跑全包围,都负责任,有些事不该出现的事都不管,看热闹,出事了,还看不,傻眼了,都承担责任吧。这样法律早点出就更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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