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微解讀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微解读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根據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四條 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解讀:本條是關於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的規定。

依法嚴肅追究生產安全事故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對於懲罰和教育責任者本人, 促使有關人員提高責任心,認真吸取事故教訓,保證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得到遵守,保障安全生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因此,本條明確規定“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這是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宣佈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這就意味著,任何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人都必須受到相應的責任追究。在實施責任追究制度時,必須貫徹“責任面前人人平等” 的精神,堅決克服因人施罰的思想,無論什麼人, 只要違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造成了生產安全事故,就必須堅決予以追究,決不姑息遷就。

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員,既包括生產經營單位中對事故負有責任的人員,也包括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或者有失職、瀆職情形的有關人員,特殊情況下還可能包括上述人員以外的其他人員。

正確貫徹這一制度應當注意以下三個問題:

1、客觀上必須有責任事故的發生。按照事故發生的原因,生產安全事故分為自然災害事故和責任事故兩大類。自然災害事故是指由於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自然原因造成的事故,也就是單純的“天災”。責任事故則是由於違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和規章制度、操作規程所導致的事故,也就是通常所說的“人禍”。實踐中生產安全事故絕大多數都是責任事故,常常與規章制度不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安全生產投入不足、從業人員違章操作、事故隱患未及時消除、監督管理不到位等因素有關。本法要追究責任的是責任事故。因此,有無責任事故的發生是追究有關責任人法律責任的前提,離開了這一前提,責任追究將無從談起。

2、承擔責任的主體必須是事故責任人。分清事故責任,確定事故責任人,是追究法律責任的前提。這就要求在事故調查的基礎上,對事故責任加以認真分析判斷,尋找出真正的事故責任人。凡是對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人員,都必須承擔責任;反之,就不應承擔責任。這是責任自負的法制原則在責任追究制度中的具體體現。

3、必須依法追究責任。責任追究制度的關鍵在於責任的落實和追究,但強調追究責任的重要性並不等於任意追究責任,想追究誰的責任就追究誰的責任,想追究什麼責任就追究什麼責任。特別是要明確責任追究的邊界,做到“盡職免責”,防止責任追究泛化, 甚至出現先追究責任、後調查事故以及簡單根據事故等級確定問責級別等情況,使責任追究演化為“崗位追究”,嚴重挫傷基層和地方安全生產工作者的積極性,造成生產經營單位中沒人願意幹安全生產工作、執法人員不願意搞安全生產監管、政府和部門領導不願意分管安全生產工作。在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時,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責任的種類和幅度執行,做到罰當其責、罪罰相稱。追究責任的種類既包括行政責任也包括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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