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我們需要朋友的幫助
也需要去幫助朋友
但是,對於朋友的任何要求我們都要滿足?
其實,有些時候對於朋友的需要
我們應該理性
或許是你的理性
才真正幫你朋友解決問題
近日,桐梓法院審理了因普通債務糾紛引起的聚眾鬥毆一案,兩被告人就因“幫忙”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審理查明:
2017年6月23日,被害人孫某、孫發某等人從貴陽趕到桐梓縣獅溪鎮向楊某某(已判決)追討租金,該筆租金系2015年楊某某與婁某甲等人租用孫某、孫發某等人的挖掘機,尚未支付的部分,雙方約定將債務轉在婁某甲、婁某乙名下,並出具了欠條。由於被害人孫某等人從貴陽來追討該筆租金額外支出了路費和生活費,便要求楊某某另行支付5000元作為路費和生活費,但楊某某隻答應支付2000元,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便在當地派出所協商處理。但在處理過程中,楊某某
以被他人綁架為由,電話邀約葉某某(已判決)找人幫忙,隨後葉某某邀約了婁方某(已判決)、楊進某(已判決)、石某某(已判決)、戴某某、代某等人,並安排戴某某準備作案工具,戴某某在李某的五金店內購買了塑料水管作為工具。婁方某順路邀約了王小某(已判決)。後楊某某謊稱已經籌到款項,將被害人孫某、孫發某等人騙至桐梓縣獅溪鎮一施工場地。楊某某、葉某某、王小某、婁方某、楊進某、石某某、戴某某、代某等人持拳頭、塑料水管等對被害人孫某、孫發某等人實施毆打,並致被害人孫某、孫發某等人受傷。經鑑定,孫某受傷程度為輕傷一級。案發後,被告人戴某某、代某均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時,戴某某、代某、楊某某等人的親屬積極賠償了被害人孫某、孫發某等人的經濟損失7萬元,取得了被害人孫某、孫發某等人的諒解。
審理認為:
被告人戴某某、代某受他人邀約,積極參加鬥毆行為,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的規定,構成聚眾鬥毆罪。依法應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幅度內量刑。結合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等情節,依法判處被告人代某犯聚眾鬥毆罪,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被告人戴某某犯聚眾鬥毆罪,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法官普法:
1.聚眾鬥毆罪的刑法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 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鬥毆的。
2.什麼是自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3.什麼是共同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4.什麼是從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5.緩刑適用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閱讀更多 貴州省桐梓縣法院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