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機構改革,許多政府部門中有很多事業編制人員,將如何安置?轉公務員還是聘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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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機構改革,主要針對的是混編混崗問題。


混編混崗人員除極少數隨著機構改革職能發生轉變,將有機會轉行政外,大部分人員將調整到其他事業單位,按編制合理安排工作。


行政執法類事業單位人員:已參公的,將保留參公待遇,身份不發生改變。未參公的,則按照編隨事走、人隨編走的原則分流安置,部分人隨職能劃轉需要通過考試轉為公務員,其餘人員全部留轉,隨同類事業單位撤併整合進行安置。


借調人員:在行政機關,會借調一些來自二層機構,身份是事業編,領著事業編待遇的人員學習或者幫忙。這部分人在在本次改革中,沒什麼機會轉行政。未來,除極少數人通過調任實現身份轉換外,其餘人員只能是哪裡來哪裡去,不會有任何改變。


公益類事業單位受衝擊並不大,相對還是穩定。



齊創公考


本輪機構改革,面廣點多,影響還是比較大的。於公務員而言,不少人面臨著單位的整合和崗位的調換,於事業編制人員,意味著一次機會,很多人都寄望藉此機會轉為公務員。那麼,到底有哪些人能轉公務員?

1、行政執法類事業單位人員。已經參公的,無論單位是否轉行政,繼續保留參公待遇,身份不變。未參公的,按照編隨事走、人隨編走的原則分流安置,部分人員隨職能劃轉通過過渡考試轉為公務員,其餘人員全部留轉,隨同類事業單位撤併整合進行安置。

2、公益類事業單位人員。本輪機構改革,就事業單位而言,主要是解決政事不分、政企不分、管辦不離的問題,動手術主要集中在行政執法類事業單位,公益類事業單位受衝擊不大。既沒有機會轉行政,絕大部分也不會轉企,相對來說比較穩定。

3、混編混崗人員

。在行政機構,部分單位因為職能不清、權責混淆,存在一定程度的混編混崗現象,一直以來,國家都在清理,但截至目前,或多或少還存在這樣的現象。本輪機構改革,這部分人除極少數隨機構改革職能轉變,可以有機會轉行政外,其餘人員的身份基本上會保持現狀不變,隨同類事業單位撤併整合分流安置。

4、借調人員。在行政機關,有不少的跟班學習和借調人員,他們大多來自二層機構,身份是事業編,領的是事業編制待遇,人實際上在機關幫忙工作。這部分人在本輪機構改革中,也沒什麼機會轉行政。未來,除極少數人通過調任實現身份轉換外,其餘人員只能是哪裡來那裡去,不會有任何改變。

當然,因為機構改革,部分省市也可能出臺一些過渡政策,比如允許40週歲以下(條件優秀的放寬至45週歲)通過統一考試轉身份。達到錄取分數的,轉為公務員身份,沒有達到分數的,繼續留在事業單位,保留事業身份,直至退休編制核銷。總之,國家機構改革歷來都會強調一個概念,那就是要在確保穩定的前提下完成機構改革。因此在人員的安置上,基本上採用的“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來處理。即,原來你享受什麼待遇,在機構改革後,身份或會改變,但待遇基本上會保持不變,以此保持幹部隊伍的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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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次改革中,政府部門的事業編人員直接轉公務員的可能比較小!新一輪黨政機構改革,基本大的方向已經明瞭。總體上對公務人員的管理上,將更加嚴格和規範!

之前,不少在政府部門中的屬於事業編身份人員幻想著改革後能不能直接過渡為公務員,隨著改革步伐一步一步向前,大家逐漸失望了。再次之前,行政單位存在不少混編混崗的情況,尤其是基層。還有就是很多事業單位卻承擔著行政職能,這本身是不合理的。這次機構改革,將逐一解決以往存在的問題。比如今後不會再有“事業局”一說,行政職能將從事業單位剝離。

政府部門中的事業編制人員主要有這兩種:一種是在以往政府部門中,由於公務員編制數量限制,往往人手緊缺,於是通過抽調等方式安排了很多事業編人員進入行政單位。另一種就是政府部門下屬的事業單位人員,比如住建局下屬的質監站,為事業單位,人員屬於事業編制。

這次改革將解決以上的混編混崗問題,可能在行政崗位上的事業編人員將調整到事業單位,也不排除會通過考試等方式過渡為公務員,但因為這個改革有縮減人數、控制編制數量的要求,感覺過渡為公務員的是極少數。大部分人員將調整到其他事業單位,按編制合理安排工作。

需要說的是,作為正式的事業編制人員肯定不會被清除掉的,這次改革是為了理順機制,使各項工作運行更加規範、科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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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的解決方案是,各個鄉鎮、街道40週歲以下,條件優秀的放寬至45週歲,通過省公務員統一考試,達到錄取分數的轉為公務員身份,超過報考年齡、未通過考試的工作人員留在事業單位崗位,身份不變,編制自然增減。市直部門和政府機關拿出一定數量公務員崗位,所在地的事業編制人員40週歲以下,條件優秀的放寬至45週歲,組織統一公務員考試,擇優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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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存在事業編制人員,這是典型的混崗混編現象,屬於違規使用編制問題。統一過渡為公務員的可能性不大,只能採取分流到其他事業單位安置的方法,大面積一次性解決。此次黨政機構改革,涉及到的按職能需要整體劃轉到行政機關的事業人員,數量龐大,如何解決,是一個大問題。

黨委、政府部門機關使用的全部都是行政編制,這是《公務員法》明確規定的,也是《機構編制管理條例》明確要求的。行政機關使用事業編制,是明顯的違規使用編制現象,是機構編制部門監督檢察的對象,不管是不是涉及改革,和違規使用領導幹部一樣,都需要被糾正。

1、形成原因:機關違規使用事業編制,有兩種原因:一種是機構改革過程中形成的。某事業單位整合到行政機關,成為行政機關的掛牌機構,或者是合署辦公機構、內設機構,或者是職能直接整合到行政機關,原機構撤銷。這四種情況,都可能導致原來的事業機構人員,整體隨職能連人帶編一起整合到新的行政機關,造成機關出現事業編制。

第二種原因是故意違規使用編制。機關行政編制緊缺,工作量大,違規從事業單位連人帶編調整使用事業編制和人員。這種情況,需要機構編制部門、人事部門共同違規才能造成的,編辦違規在行政單位核定事業編制,人事部門違規逆向調動,這種情況非常少見。

2、混編違規的糾正方式:因機構改革等原因,造成的行政部門混雜事業編制現象,不管是平時機構編制監督管理中,還是機構改革中,都需要被糾正。行政機關幹部只能使用行政編制,這是確定無疑的,糾正的方式包括:

(1)調劑行政編制:地方政府統籌協調,從其他行政部門空缺的編制中,調劑一部分行政編制,置換違規使用的事業編制。這種解決方式,適合職能大幅增加的行政部門。

(2)自然減員置換:等待機關行政編制人員因退休、調任等自然減員,騰退出編制,逐漸進行置換。這種解決方式,適合職能變動不大、混編現象不嚴重的行政部門。置換出來的事業編制,由機構編制部門回收後統籌使用。

(3)組織招考置換:組織考試,優勝劣汰。通過考試,成績高的進入機關,使用行政編制,成績差的調整到其他事業單位。這種方式,適合有空缺編制的行政部門。

(4)事業人員分流:因行政編制短缺,無法進行置換,也無法在改革緩衝期內消化完成改革人員,可以一次性將所有的事業人員,分流到其他事業單位或者機關下屬事業單位。這是改革中採取的最常見的方式。

(5)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即以前造成的混編現象,繼續採取自然減員等方式等待置換。機構改革中大面積出現的事業編制需要進行置換的,統一分流到其他事業單位。

前兩種解決方式,是平時機構改革任務不大,正常情況下的混編人員解決方式。後面三種方式,主要用於例似今年黨政機構改革和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共同推進,國家進行大範圍大面積改革的情況。

3、黨政機構改革中隨職能造成的混編問題:這次黨政機構改革中,許多原來在市縣基層設置為事業單位的,需要整體劃轉到行政機關,比如原來的規劃局、國資局、金融辦、機要保密局、質檢站、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農機局、醫保局等。黨政機構改革中,各級政府行政編制不能隨意增加,不能突破2012年行政編制基數。但是,同時又規定了機構改革的原則,是“編隨事走、人隨編走”,人員編制隨職能共同劃轉。這對於事業單位整合到行政機關來說,就是一個最大的難題。各級政府所能調劑使用的行政編制數量有限,許多地方原來都存在嚴重的超編現象,根本不可能騰退調劑出改革所需要的、足夠的行政編制,用於安置隨職能劃轉來的事業人員。

因此,所能採用的解決方式如下:(1)分流到其他事業單位。職能劃轉整合,人員依然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隨事業單位改革重新整合到其他事業單位,或者整合到新的行政機關的下屬事業單位中。

(2)通過招考,優勝劣汰。這個難度比較大,可行性不高。一是招考需要上級組織審批。二是招考需要空缺編制,而各單位行政編制基本沒有空缺。

(3)允許存在混編現象。即在改革過程中,過渡期允許存在混編現象,行政、事業編制混用。這種方式可行性同樣不高,改革結束,人編對應改革同時到位,混編問題依然沒有解決,不符合改革的意義,也不符合機構編制法律法規的規定,造成大量遺留問題。

因此,各地黨政機構改革中,人員編制分流,主要採取第一種方式,將事業人員分流到其他事業單位。

4、行政類事業單位改革造成的混編問題:同樣的,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中,行政類事業單位要剝離出所承擔的行政職能,劃歸相應的行政機關承擔。原來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人員,所能採取的最可靠、最可行的辦法,同樣是暫時保留事業人員身份,分流到其他事業單位,參與綜合改革。

日常編制管理過程中存在的混編現象容易解決,機構改革中出現的大面積混編現象,沒有辦法通過一次性調劑大量的行政編制予以解決,就只能通過橋歸橋、路歸路的方式,將事業人員和編制,統籌管理,暫時保留在原單位,或者分流到其他事業單位,參與事業單位綜合改革。


真寧腔調


作為有所瞭解的人,我來回答一下。

本輪政府機構絕大多數省市自治區的方案已經公佈,調整組建或新成立部門大都出爐,除了與中央大致對應外,還有根據地方特色成立的部門,比如大數據局,海洋局,這就是一致之中有自選科目。

政府機構改革有撤併降改,人員自然少不了分流調整,尤其是機構變動大的。按照改革的總體要求,行政編制總數職數不增加,甚至有所減少,但人員不裁減,可以暫時超編,待自然消化完成。

行政編制人員不擔心,最為關心的是事業單位,畢竟部分事業單位,尤其是承擔行政職能的,同步進行改革。已經明確的是,行政職能迴歸機關,少數單位整體轉為行政單位的還好,符合流動條件的都可以進行編制置換,也就是減少事業編,增加少部分行政編,總數不增加。

那些只是部分行政職能迴歸機關的,無論參公還是事業,人員可能無法流動,機關本來就超編,沒有空缺編制,只能是職能回去,人員改變不了身份。應該是除去行政職能後,變成公益一類事業單位,按照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參公繼續享有待遇身份不變,無論在任何單位。

今後除了行政執法類單位外,不再新增加參公單位,從公務員法徵求意見的草案可以看出,行政執法類單位應該是繼續保持參公不變,這在徵求意見稿中已經露出端倪,應該不會有太大變化,想整體轉為公務員的可能性基本沒有,儘管部分省已經有了先例,註定不可能大規模推開。

現在行政單位中的部分事業編人員,要麼轉為行政人員,不過就算是參公也可能性很小,如果普通事業編就更不可能了,現在公務員逢進必考,除非是從事業單位調任,提拔擔任副科級以上領導職務。

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完成後,只有少量行政執法參公類,公益一類,公益二類存在,生產經營類將退出歷史,變成企業。其中公益一類還會有事業編制,比如義務教育,基礎醫療等單位,公益二類高校醫院將只是事業管理取消編制,編內編外待遇一致,將推開聘用制。

今後的發展趨勢是,公務員也要分為綜合管理類,行政執法類,專業技術類,將實行職務職級並行,和原來的縣以下職級並行明顯不同,領導職務分為正副國級,正副部級,正副廳級,正副處級,正副科級,職級有一二級巡視員,一到四級調研員,一到四級主任科員,一到二級科員。

估計三四級主任科員相當於副科,一二級主任科員相當於正科,三四級調研員相當於副處,一二級調研員相當於正處,一二級巡視員相當於正副廳級,職級晉升的年限從2-4年不等,不過也有職數限制。

從今往後,無論如何行政編還是事業編,將全面推開聘用制改革,實行合同制管理,逐步打破現有鐵飯碗,這都是逐步推進的,對現有人員影響不大,安心工作就好了,只能是越來越好!


文思正言


現在的改革越改行政編福利越大而事業編越改越完蛋,就目前的情況在機關單位裡尤其是縣區的幹活的全是事業編人員工資低福利低和行政編比起來一個是大爺一個是孫子!


手機用戶52714355990


事業編制人民警察何去何從?


西北烏拉拉


事業編跟公務員編乾的同樣的活,同樣為人民服務,就因為身份不一定,公務員有上升的空間,事業編再優秀也是原地踏步,我個人覺得不公平。



公務員、事業人員、國企人員都是政府聘用人員,應統稱公職人員,應適用於一本法、一個監管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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