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行境外投資的企業,注意避開這些“雷區”!

企業“走出去”到境外投資,面臨著和中國不同的經營環境和稅收法律環境,很容易產生稅務風險。對此,企業要多方面練好“內功”,系統而科學地制定應對措施。

近日,國際稅收實務專家梁紅星在接受記者專訪時建議:企業在境外承包工程的過程中,一定要高度重視防控稅務風險,否則很容易踩到“雷區”。接下來一起了解企業可能遇到的七大風險!


進行境外投資的企業,注意避開這些“雷區”!


七大風險

● 風險一:前期稅務調研不足

企業不能及時、準確、完整地瞭解和掌握項目所在國稅收法律制度,承擔了額外的稅收成本,或納稅申報不能完全滿足當地納稅遵從的需要,而額外付出稅務檢查成本。

有些發展中國家(如阿根廷),有核定最低所得稅額的規定,即使企業沒有收益或利潤,也需依據資本額或支出費用額,按核定比例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一些企業就是因為沒有考慮所得稅事項,影響了企業的稅負測算和現金流安排。

因此,對企業而言,一定要注意研究和掌握項目所在國稅收法規。企業要根據項目情況,有針對性地學習、研究和掌握項目所在國稅法和稅收優惠政策,在企業內部建立起定期、持續蒐集和更新境外國別稅收法律制度的機制,確保企業能夠獲悉最新的稅收法律政策,結合企業在當地的實際經營情況,判斷和評估新稅收政策對企業的影響,並制定相應的應對措施。

● 風險二:合同報價考慮不周

“走出去”工程承包企業在項目投標或議標階段,缺乏對項目涉稅情況的深入分析和必要的稅務規劃,或在合同商務報價中判斷考慮了稅的問題,但僅按照過往從業經驗、以往國別稅制作參考,對投標國別的稅制特殊性重視不夠,稅務成本預估不足,導致在實施項目過程中付出額外的稅務成本,甚至導致項目虧損。

在進行某個國家項目報價時,應預先根據相關銷項和進項數據,依據當地增值稅稅率測算相應的稅負。由於缺少稅務專業人員的指導,一些企業報價時僅憑增值稅平均稅率粗略估計了流轉稅稅負,但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才發現大量進項稅額不能抵扣,實際繳納的增值稅遠高於預估的稅款。


進行境外投資的企業,注意避開這些“雷區”!


某企業對企業所得稅也僅按所得稅率作了估算,因對實際成本和費用估計不足或票證的不足,其繳納和查補的企業所得稅超過了預估,導致項目最終虧損。

在實踐中,企業應充分評估商務合同中的稅務成本。在項目投標報價過程中,要吸納企業財稅人員提早參與、全程跟進,也可以尋求專業代理機構的幫助。

如因投標時效性或出於報價競爭力的考慮,必須確定後續稅務應對的備選方案,甚至要有應急預案:

一、根據業界經驗明確能夠承受的稅務成本底線;

二、報價中要求有明確的稅務承諾事項,如不含稅價或因稅負變化合同相應的變更、調整價格和要求補償的權利。

● 風險三:外賬憑證資料缺失

外賬是依據項目所在國會計和稅務規定做的一個賬套,包括:項目當地的日常財務核算記錄、記賬憑證、會計賬簿和相關會計報表等。

企業在境外項目實施階段,因沒有建立規範的外賬核算體系和納稅申報管理體系,沒有對稅務資料進行有效的歸檔整理,客觀上存在較大的成本、費用缺口,應對當地稅務檢查的基礎不牢,導致在當地稅務稽查中付出額外的納稅成本。

因此,恆通建議企業一定要構建完善的稅務管理體系。為夯實外賬審計基礎,科學核算項目外賬收入、成本等,恆通建議企業進行境外投資根據項目所在國財會規定和稅收法規,建立一套合規、適用的外賬核算體系,使得外賬憑證能夠充分完備地反映各項經濟業務。在此基礎上,按照當地稅收徵收管理制度做好納稅申報工作,根據當地稅務審計要求和關注重點,收集、歸檔並長久保管和保留稅務檔案。

稅務檔案應包括但不限於:稅務登記證、稅務申報表、完稅證(銀行繳稅流水單)、納稅明細表、審計報告、稅務審計或稽查報告、稅務審計明細(相關項目數據的調整表)、稅務顧問的專業意見書或報告等。

●風險四:合作單位責任不清

企業的境外承包工程項目分包合同缺乏必要的稅務約束條款,總承包商作為境外項目公司的清稅主體,承擔了額外的稅務合規性審計壓力,稅務風險和相應的稅負沒有實現有效的傳遞,分包商沒有有效配合總承包商履行當地的財務核算和納稅遵從規定。

某企業在N國總承包一個工程項目,將部分項目分包給中國分包商,但在分包協議中沒有在賬務合作、稅務責任方面做細緻的約定。實際操作中,總承包方在投資當地註冊項目公司,統一賬務核算並統一申報和繳稅。分包商在項目所在國是“隱性身份”,在當地沒有註冊,通常是取得多少分包款,就交給總承包方多少當地票據。

進行境外投資的企業,注意避開這些“雷區”!

為湊足票據金額,一些分包商可能提供不合規定的票據甚至假票。總承包方往往在年終或項目結束接受當地稅務機關檢查時,才發現票據有問題。由於分包協議存在瑕疵,總承包方追究分包商的補稅責任協商很難。

實踐中,科學、合理地約定合作單位的財稅責任是十分關鍵的。境外投資企業需要根據項目實施模式,科學合理地劃分分包商及參加單位的財務、納稅配合責任,統籌管理項目分包商的財稅工作,力求稅務審計基礎紮實、稅務合規申報及時和稅務責任明確。分包商及相關參建單位在享有項目經濟效益的同時,應承擔其相應的稅務責任。

●風險五:完工項目清稅不力

境外工程項目進入尾工或完工階段,參建企業將主要精力放在設備、人員等退場工作上,忽略了項目的清稅工作,導致項目清稅風險“潛伏”,也給後續新項目的稅務工作帶來較大的合規壓力。

某集團在某國投資多個項目,第一年中標公路項目,第三年又中標房產項目,各項目平行開展。不同的項目對應著不同的參建單位,各個參建單位各自獨立核算,但是最後統一由集團在當地註冊的項目公司,由一個統一的稅號清稅。該集團公路項目參建單位完工後,沒有及時進行稅務清算,該項目存在稅務問題轉移到集團的房產項目上,該房產項目參建單位的當地賬戶被凍結,還要被迫應對原公路項目參建單位遺留下來的稅務問題,解決歷史問題的稅務審計格外耗時耗力,難以協調。

對企業而言,一定要完善尾工或完工項目清稅工作機制。具體來說,就是要結合項目所在國稅務監管制度和稅務審計慣例,做好尾工項目或完工項目的清稅工作,包括但不限於:規範管理稅務檔案、及時註銷項目稅號和預先提取合作單位清稅費用或保證金等。

● 風險六:稅務檢查應對不力

受當時的經濟形勢影響或政治影響,項目所在國政府為了確保稅收,反覆開展稅務稽查的情況屢見不鮮。中國大多數企業在應對當地稅務稽查方面經驗不足,應對方案不繫統、不長遠,與其中國總部溝通不暢通,或沒有強有力的當地專業中介的幫助,導致額外的補繳稅款、滯納金,甚至大額罰款,還要支付相關的公關費用。

某企業在拉美某國承包了項目,對於當地較隨意的稅務檢查甚至尋租行為,當地的項目負責人沒有及時跟總部溝通,也沒有求助專業稅務人員,而是採取拖延和公關方式,沒有留下任何稅務檢查記錄。當項目完工清算時,才發現積累了很多稅務問題,因為沒有稅務檢查記錄和稅務機關的檢查報告,最終企業補繳了大額稅款和罰款。

有效應對重大稅務案件,是所有進行境外投資企業的必修課。因此,企業應該建立與參建單位共同應對稅務案件的工作機制,成立具備專業能力和決策權力的工作小組,針對稅務審計的重點關注內容,做好稅務審計的各項準備工作,特別是做好稅務疑點的舉證工作。可以聘請專業能力和實踐能力強的稅務顧問,做好與稅務審計人員的專業溝通,降低溝通成本,妥善管控溝通分歧。

● 風險七:政治風險防範不足

在合同談判初期,由於中國“走出去”企業在融資、技術和專業經驗等方面佔有優勢,境外業主同時出於對政治、經濟、民生等因素的考量,會在稅收優惠等方面給予承諾或讓步。但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因中國企業沒有拿到國外相關財稅部門的官方免稅批文或稅收優惠批文,當地的基層徵管部門可能不認可合同約定的稅收優惠,簽訂的稅收優惠會打折扣,甚至成為一紙空文。


進行境外投資的企業,注意避開這些“雷區”!


某企業到非洲某國承建基礎設施項目,和當地國有企業的業主簽約達成了免稅的優惠條款。企業認為有合同在手,免稅無憂,沒有力爭獲得該國財政部門(稅務機關)的免稅批覆或免稅函。當地稅務機關開展檢查時,因沒有相應的財政部門免稅批覆,稅務人員不認可企業的免稅待遇。

實踐中,政治風險是國際業務普遍面臨的系統性風險,進行境外投資企業一定要高度重視。從實踐看,企業可以根據合同談判期間業主給予的稅收優惠承諾,直接與對口的財稅部門溝通,取得項目所在國財稅部門官方的稅收優惠批覆函件。在此基礎上,要求在免稅函或免稅批覆中,明確免稅或稅收優惠的各項具體稅務要素,其中包括但不限於:列明具體稅種、稅率、免稅期限和優惠方式,特別是將來稅收法規變化後,其性質相同和類似稅種的免稅要確定優惠的延續性。

企業特別要注意根據項目所在國的立法、執法、司法的不同機構和不同程序,走完稅收優惠所需的全部法定程序。還可以充分利用當地司法和訴訟程序,最大可能地降低稅收徵管機關的自由裁量權,保護企業自身的合法稅收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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