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整治校外培訓機構的難點癥結在哪裡?


教育部整治校外培訓機構的難點癥結在哪裡?


從今年2月份開始,教育部等有關部門迄今為止下發了五個關於培訓機構的通知和徵求意見稿,“整治校外培訓機構”成為2018年教育培訓行業的關鍵詞,時至今日,距離2018-02-26《教育部辦公廳等四部門關於切實減輕中小學生課外負擔開展校外培訓機構專項治理行動的通知》下發首個通知已經過去了整整8個月,也僅僅完成了整改的30%多一點,那麼教育部門整改校外培訓機構的癥結主要是在哪裡?

教育部整治校外培訓機構的難點癥結在哪裡?


申請辦學流程繁瑣,很多地方停辦辦學資質

我們知道機構一般分為了分為營利性和非營利性。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是指舉辦者不得取得辦學收益,學校的辦學結餘全部用於辦學。因此,舉辦者只需要在教育部門或人保部門申辦《辦學許可證》後,再前往民政局申辦《民非登記證》,即可完成辦學資質資料的辦理。營利性民辦學校,則是舉辦者可以取得辦學收益,學校的辦學結餘依照公司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通常,培訓教育企業會選擇設立營利性民辦學校(培訓公司)。因此,舉辦者也需要在教育部門或人保部門申請《辦學許可證》,然後前往工商部門註冊《營業執照》,申請的經營範圍要含有培訓等業務。

一般來說,辦理辦學資質消防需要去現場兩次,教育部門需要去現場2-3次,再加上具體細節的整改的措施,機構很可能半年之後拿到證。

從今年2月份整治開始後,部分地區開始停辦辦理辦學資質。一方面是整治培訓機構,對機構提出整改意見,要求加快辦證速度,另一方面停辦辦學資質,等於把機構逼到了“死路”,在整治中,等於“一棍子打死”,治堵不疏,致使很多機構即便被關停了,也會“改頭換面”重新開始。即便是整治的黑白名單制度,也很難改變機構的“游擊戰術”。

據媒體報道,今年7月份,西安市通報了734家停止辦學的民辦非學歷文化教育培訓機構,一個月後,61家停辦機構中25家卻已悄然恢復辦學。有的機構只是“更換了招牌”,將原來的“教育”、“培訓”字樣改為“託管”等;有的停辦後竟然還藏身於大學校園之內,佔用教學樓辦學。

場地要求過嚴,正規辦學投入太大

現在很多校外培訓機構沒有相關資質,一個重要原因在於申辦證照的條件非常嚴格,不少機構無法滿足相關辦學條件,只能繼續當“黑戶”。辦理辦學許可證最困難的就是場地和消防。場地需要300—500平米,5樓以下,需要有1名校長和最少5名教師,而教師除了需要有教師資格證外,其中20%也要具備中級職稱證。除外還需要滿足消防的各項安全要求,但辦學消防許可證不等於場地原本消防許可證,是專門的辦學消防許可證,包括有無雙出口、應急通道、煙感噴淋等。


教育部整治校外培訓機構的難點癥結在哪裡?

目前主流政策是要求300平米以上,大部分城市對層高也有限制,而且值得大家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的寫字樓和商鋪都能找消防公司改造的,有可能這個樓本身就是消防隱患單位,這就要求我們必須在選址最後確定的時候找消防公司來看:有沒有雙出口、這個樓本身何不合格、噴淋煙感能不能做、消防栓裡有沒有水……以上海為例,辦證最難的就是面積、租期以及消防。而上海目前要求300平米以上、三年以上租期(房產證上房屋用途:商業用地或綜合用途),消防審批和竣工手續。

我們知道培訓機構辦學標準設置最初從全日制民辦學校的政策演化而來的,但是如今的政策,一開始就是300-500平的硬性指標,小機構不可能具有這種財力和物力,目前深圳地區開始試行200平的辦學面積,山東發佈辦學面積200平的徵求稿,這樣更有助於培訓機構的正規化的良性發展,也助於機構更多的接受監督。


教育部整治校外培訓機構的難點癥結在哪裡?

另外一方面,長期以來,國家對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缺乏明確的指導意見,部分市、縣(區)自行制定了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但由於缺乏上位文件依據,導致各地設置標準千差萬別。還有一些地方根本沒有標準,導致審批工作無規可依。

21世紀教育研究院副院長熊丙奇認為:“必須降低培訓機構准入門檻,這才能將所有培訓機構納入監管,並增加市場供給,防止部分無證無照,或有照無證的機構長期在灰色地帶經營。”

教育部門行政執法困難


由教育部門負責前置的辦學許可證審批,承擔了大部分的治理責任壓力。教育部門雖有執法權,卻沒有強制執法權,也沒有執法隊伍,對無證無照培訓機構,既不能扣押其物品,也不能強制查封場所,執法威懾力度小。

所以教育部門一旦需要整治,需要聯合多個部門協同。

教育部整治校外培訓機構的難點癥結在哪裡?

另外在執法力度上,由於對培訓機構是否存在“超綱教學”“提前教學”“強化應試”的行為缺乏有說服力的評判標準,只能查閱培訓項目招生對象、課程安排和教學計劃等材料,無法在檢查的短時間內對培訓機構的教學內容進行準確界定,培訓機構也往往予以否認,存在判定難問題。

還有監管職責界定不清晰。舉辦正規教育培訓機構投入大,許多舉辦者以教育諮詢等名義註冊門檻相對較低的工商營業執照,而後超範圍開展面向中小學生的培訓。教育部門又缺乏監管的法律授權。還有一些校外輔導、非職業技能或職業資格的培訓機構,面向青少年的體育、科技、藝術類培訓機構,監管主體也不清晰。

“無證無照四大名補被查處”“給校外培訓機構戴上緊箍咒”,近來這樣的字眼頻頻出現在各類媒體。說起校外培訓機構的弊端,身邊的家長孩子們誰不是一邊痛斥,一邊繼續投身到浩蕩的培訓洪流中去,敢怒敢言只是不敢不去。

其實,整治校外培訓機構,要給孩子減負,最主要的還是改變現有的教育評價制度,一方面是“以分數為主考試製度”,蘊含著家長的期望,催生了教培行業的市場,另一方面在減負的層面上,新高考改革確難有突破口,無法建立綜合評定孩子高考素質的評價體系,致使我們在源頭上只能對培訓機構進行規範,無法給家長一個減負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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