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辦案為中心:構建多元化民事檢察監督格局

以办案为中心:构建多元化民事检察监督格局

以办案为中心:构建多元化民事检察监督格局

2012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下稱《決定》),從擴大監督範圍、增加監督方式、強化監督手段等方面,賦予了檢察機關更全面的民事檢察監督職能。

這些年來,檢察機關深入貫徹落實《決定》要求,切實加強民事訴訟和執行活動法律監督工作,取得了新進展、新成效。

運用再審檢察建議提升監督效果

記者在採訪中發現,每個從事民事檢察的工作人員手邊都有一本薄薄的小冊子——《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下稱《規則》)。

最高檢民事行政檢察廳有關負責人向記者介紹,這是為了保證正確貫徹執行修改後民事訴訟法,最高檢在充分調研、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對《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進行全面修改,制定的新《規則》。

再審檢察建議正式寫入修改後民事訴訟法,《規則》中也對此作出明確規定。“檢察機關對民事案件個案提出再審檢察建議,督促法院啟動再審程序,有利於加強同級監督,節約司法資源,增強監督效果。”該負責人表示。

2017年8月,貴州省清鎮市檢察院在開展聯合接訪工作時獲知,安某等三人位於鬧市區的房屋於2009年租賃給他人經營使用10年,此房屋在2015年8月被鑑定為最高級別的危險房屋,應當立即整體拆除。為此,安某等人向法院起訴欲解除租賃合同關係。法院對該案調解結案,明確承租人可以繼續租賃房屋。承租人以其承租權受法院調解書保護為由拒絕搬走,致使該危險房屋一直無法完成拆除工作。

隨後,清鎮市檢察院以調解違反合法性原則、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為由向法院發送再審檢察建議書。2017年12月27日,法院採納檢察機關建議,裁定再審該案。

上述案件中對調解書進行民事監督的情形,也是修改後民事訴訟法增加的內容之一,監督範圍不僅是生效判決,也包括生效調解。該案系清鎮市檢察院辦理的首例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調解書提出再審檢察建議的案件,檢察機關通過依職權監督調解案件,切實保護了社會公共利益。

據統計,截至今年6月,全國檢察機關共提出民事再審檢察建議24983件,法院採納16368件,採納率為65.5%。

加強對民事執行活動

和審判人員違法監督

按照修改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檢察監督範圍從對“民事審判活動”的監督,拓展到了對整個“民事訴訟”的監督。

近年來,全國檢察機關堅持以司法辦案為中心,加大對民事生效裁判、調解書監督力度的同時,深化對民事執行活動的監督。“同時,對於發現審判人員存在違法行為的,也以檢察建議方式督促法院糾正。”最高檢民行廳有關負責人補充,修改後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監督範圍,包括對民事審判的程序、結果以及審判人員的監督。

河南省長垣縣檢察院在調查核實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中審判人員存在的違法情形時,發現法院在執行另一起民間借貸合同糾紛案過程中也存在違法情形,遂向縣法院發出檢察建議,建議對執行員依法給予處分。隨後,長垣縣檢察院派員列席了縣法院審委會,就該兩起案件的檢察建議採納問題進行深入溝通,從法律和事實角度對該案件的執行過程進行詳細分析。最終,法院採納了檢察機關意見。

依據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安徽省蕪湖市鏡湖區檢察院受理了當事人夏某、程某的執行監督申請,通過審查認為,法院對涉案房屋採取查封措施存在違法情形,應當予以解封。隨後,鏡湖區檢察院向法院發出檢察建議,建議撤銷裁定,並對涉案房屋予以解封。

法院收到檢察建議後進行了認真研究,很快便有了回覆,對檢察建議予以採納,解除對涉案房屋的查封,夏某、程某的房屋迴歸至自己名下。

“該案問題的關鍵是房屋產權人有沒有確實將該房屋出售、交付給申請人夏某、程某,以及房屋沒有過戶究竟是哪一方的責任,只有以上事實查清,才能對該案進行準確判斷、處理。”辦案檢察官告訴記者,根據申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辦案人員多次到市房管、土地、銀行等地調查核實情況,積極運用調查核實權,查明瞭案件事實。

“通過調查核實的方法查明案件事實,才能更加妥當地對案件作出處理。”對於修改後民事訴訟法賦予檢察機關的調查核實權,最高檢民行廳有關負責人這樣說。

2016年,最高檢民行廳與最高法執行局聯合開展執行案款集中清理工作。在此基礎上,2017年,兩個部門再次聯合對活動進行檢查總結。《關於民事執行活動法律監督若干問題的規定》實施後,民行廳派員赴各地調研督導規定落實情況,有力地推動了民事執行監督工作發展。

據民行廳有關負責人介紹,目前,當事人申請監督增多,執行監督工作正在向縱深發展,逐步指向執行活動的關鍵節點和深層問題,監督實體性違法情形增多,執行監督案件成為基層院民事檢察監督的主要案件類型,重要性已逐步顯現。

據統計,截至今年6月,全國檢察機關對民事執行活動中的違法情形提出檢察建議129885件,法院採納120264件,採納率為92.6%。

完善案件受理和化解矛盾機制

暢通“入口”,讓符合申請監督條件的案件進入檢察監督視野,是解決群眾“申訴難”的首要環節。《規則》設專章規定案件受理機制,保障當事人行使法律賦予的申請檢察監督的權利。

記者採訪瞭解到,最高檢一方面要求各地正確把握不支持監督申請的適用情形,對不支持監督申請的案件,增強法律文書說理性,依法闡明不支持監督申請的理由和依據,引導當事人服判息訴。另一方面,注重指導各地開展和解息訴工作,對於當事人有和解意願且具備和解條件的,依法引導當事人和解。

“為了老母親的案子,一年中我把各個部門挨個跑了個遍,今天我要申請法律監督。”情緒激動的王某來到甘肅省平涼市靈臺縣檢察院信訪接待大廳反映情況,其母親到村委會開會,回家路上不慎摔傷,對法院判決村委會僅承擔醫療費用30%的結果不滿意。

該院民行科幹警接手案件後,經過調查走訪,建議當事人和解。最終,在辦案人員協調下,雙方達成和解。

“其實,我也願意承擔一些醫療費,但我就是想找個說理的地方幫我評評理,感謝檢察院幫我解開了心裡這個疙瘩。”通過和解,王某結束了一年多的信訪之路,面對檢察干警,他這樣說。

記者瞭解到,為了方便群眾申請檢察監督,各級檢察機關專門設置了民事檢察接待窗口,接收和處理人民群眾的監督申請,提高了群眾來信來訪的受理處理效率。

在著力解決“申訴難”的同時,檢察機關特別注意把化解矛盾貫穿辦案工作始終,提高做好群眾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對檢察機關提出監督意見後仍未得到依法糾正的案件,可以跟進監督或者提請上級檢察院監督。”最高檢民行廳有關負責人說。

民事檢察監督全面發展

民生問題始終是檢察機關的牽掛。2018年春節前,最高檢下發《關於充分發揮民事行政檢察監督職能協助解決農民工討薪問題的通知》,從2017年12月15日至2018年2月15日,在全國檢察機關開展為期兩個月的專項監督活動,加強與相關職能部門協作,綜合運用支持起訴、訴訟監督和督促履職等職能,積極協助解決農民工討薪問題,努力確保辛苦一年的農民工拿到工資回家過年。

據瞭解,近年來,國家檢察官學院民事檢察學習培訓班明顯增多,廣東等地還設立民事檢察實訓基地,著重提高民事檢察人員素質。為保證各項民事檢察職能均衡良好發展,檢察機關加強了對案件質量評查中掌握的正反兩方面典型案例的分析和應用,樹立監督質量第一的導向,糾正履職偏差。為了積極適應修改後民事訴訟法給民事檢察工作帶來的新挑戰,最高檢政治部和民行廳還聯合舉辦了全國民事行政檢察業務競賽,進一步提高民事檢察隊伍法律監督能力和執法辦案水平。

“近年來民事檢察工作取得成效明顯,辦案工作平穩發展,民事檢察隊伍素質也不斷提升,運用法律賦予的抗訴、檢察建議等監督方式,加強對民事訴訟的法律監督,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最高檢民行廳有關負責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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