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衛還得靠跑,這下我國出博爾特,下一個劉翔估計都不會太遠

花臂男被砍事件,引出新問題。道德和法律為何總是不那麼一致?

正當防衛還得靠跑,這下我國出博爾特,下一個劉翔估計都不會太遠

問今天法律觀念為何總與道德意識兩擰?說的那樣,今天的人們所知曉的法律觀念和人們的道德規範意識,總是不同步,果不其然,官方的態度,證明了這個判斷!

  在寶馬男因為欺負電動車男而被砍傷致死的案件發生以後,人民群眾都在議論這件事情,絕大多數的人們都希望我們的法律能夠判處騎電動車的男子於某無罪,甚至給予必要的獎勵,以正世風,這說明,絕大多數的人民群眾,都對於當下的邪惡橫行的社會風氣不滿,面對難得一見的除暴安良匡扶正義行為,大家都覺得欽佩有加,如果我們的社會能夠對這樣的行為鼓勵,那必將會湧現出更多的不向邪惡低頭的英雄!

  為什麼這件事情有很多人自發的為騎電動車男子請願甚至募捐,為什麼大家不約而同的呼籲騎電動車男子無罪?就是因為我們的社會缺乏正義,以及維護正義的血性太久太久了,人們多麼的希望我們的相關部門出來表個態,好讓我們的社會彰顯已經缺失太久的正義了!

  可惜啊可惜,昨天,有地方法制部門率先發聲,他們發聲的目的就是告訴人民,面對即將遭受的傷害,你防衛的最好措施就是跑。。。。。。。

正當防衛還得靠跑,這下我國出博爾特,下一個劉翔估計都不會太遠

  隨後,具有代表意義的法制日報轉載了該篇評論,

正當防衛還得靠跑,這下我國出博爾特,下一個劉翔估計都不會太遠

  我相信,所有內心還對正義有著渴望的人們,看到這樣的說法,心裡的怒火彷彿要把自己的血性都燒成灰燼了,

  憤怒歸憤怒,不過我們理性的想一想,這幾十年來改開思維下的中國,賦予“正當防衛”的理念不一直就是這樣嗎?往近了說,女人遭遇強姦,最好的“正當防衛”方式就是“閉眼享受”,男人遭遇傷害,最好的“正當防衛”方式,就是“百米衝刺式”的逃跑,往遠了說,蔣介石面對日本的侵略,他採取的“正當防衛”的方式就是一跑再跑嘛,然後生生的跑出一個“民族英雄”的稱號來,所以,面對惡人對自己的侵害,跑是英雄,反抗到成了禍害!如果反抗得堅決,那反抗的人就成了歹徒,發起侵害的人反倒是成了受害者,汪精衛不就是這麼看堅決抗日的中國共產黨的嗎?

  這幾十年不就是一直在樹立這樣的“政治正確”嗎?把蔣介石、汪精衛吹捧為民族英雄的人,不是一直都高居廟堂之上嗎?

  在這種“政治正確”之下,侵犯他人之人理直氣壯,招搖過市,而被侵犯者只能落荒而逃,實在是咽不下去這口惡氣,頂多落得個悲憤自盡的下場,這樣的事實還少嗎?

  為什麼這件事情引起了大家如此強烈的關注和討論,就是因為人民多少年來面對侵犯以落荒而逃的方式來“正當防衛”,而事實證明,這樣的方式,並不能真正的保衛自己,跑,只會讓惡人越來越多,而人民的尊嚴還是不斷的被踐踏,人民靠自己的勞動正當獲取的財產還在不斷的受損失,在人民不斷的逃跑中,赫然發現,追趕自己賣力奔跑的雙腿的,是明光瓦亮寶馬車軲轆,人民為了逃命,一路喪失自己的果實,而後面追趕的歹徒,卻一路把屬於人民的果實據為己有,最終的結果是人民疲於奔命,而那些歹徒們卻駕駛著汽車,把人民當獵物一般追逐,人民跑到哪裡才算個頭?

  實際上,侵犯者(侵略者)最希望他們的獵物以逃跑的方式來“正當防衛”,因為這樣就留下了一個寬闊的後背,這是多麼好的靶子啊,甚至都不用看獵物那充滿憤怒的目光,更能心安理得的實施侵害,如此說來,把最好的”正當防衛“的方式定義為跑,這就是為了讓侵犯者更好的實施侵犯嘛,任何有點思想的人都明白,減少侵犯的最好的方式,就是用於對侵犯的反抗,鼓勵對侵犯的不反抗,這就是一種縱容侵犯的惡行!

  另外,就從實際情況來看,當人們發現要被侵犯的時候,一路狂奔,跑到了派出所報案,但是派出所又會說侵犯已經終止了,那些欺負人的人或者是免於處罰或者是從輕處罰,所以,弱勢的只有被動的等待受欺負,這不是把弱勢一方永遠的至於弱勢的地位了嗎?

  在官方這篇文章發出後,輿論炸了鍋,我們看看群眾都是怎麼說的:

  “一邊弘揚正能量,與犯罪分子作鬥爭。一邊遇見犯罪分子要你跑!手無寸鐵要你跑,被追上屎了你活該,反正不可以對抗!那這麼推理犯罪分子才是有理,才是正能量?!”

  “意思,日本鬼子再次來犯,咱們就只能用跑的?”

  “只准許挨砍,不能還手!否則就會過失殺人,防衛過當!這個邏輯簡直是狗屁,應該勇敢反抗,而不是套逃跑助長黑惡勢力的氣勢!當然了打不過為了保命該跑,但是有能力有條件的,為什麼要跑,應該勇於反抗!”

  “有個網友說得好,按照這個邏輯,中美貿易戰,中國就不應該還手,還手就不是正當行為。”

  “經常看到某些法律界的人士,拿“法不容情”來為很多不公不義的判罰辯解。這些人不是心懷叵測,就是徹頭徹尾的蠢材!法不容的,是枉法的私情,其實法律不外乎人情,一個滅絕人情,違背公義的法律,有讓它存在的必要嗎?而面對不法的傷害,法律卻要綁起受害人的手腳,這樣為法律公義嗎?”

  總之,都是反對的聲音,還有一些更難聽的,最終,官方不得不刪除了這篇文章,這說明,民意不可侮!

  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這篇文章是根據過去的案例做了一個梳理而得出的結論,希望我們的法律,能夠有所改變,真正的制定一個給社會正義有足夠的空間弘揚的地方,其實,只要我們心存公道,很多案件當事人誰站在正義的一方,誰是非正義的一方很容易瞭解,面對正義的一方給予足夠的法律保護,這才是法律存在的意義!

  法律的本質是為了保衛正義懲治邪惡,當人們敢於站出來對抗邪惡的時候,如果還有法律在背後支持,那麼這個社會邪惡將無所遁形,這,才是一個理想的社會!

正當防衛還得靠跑,這下我國出博爾特,下一個劉翔估計都不會太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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