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人立完遺囑反倒無人贍養 不輕易剝奪子女財產繼承權

老人膝下有多名子女,但又想把部分財產用於個人養老,這筆財產怎樣才能“用得放心”?七旬老人為何立了遺囑反倒無人贍養?遺產公證需要帶什麼材料?如何收費?需要多長時間?近日,濟南市高新公證處在其舉行的“老年人免費遺囑公證服務周”上,接到不少老人的諮詢,他們發現老年人立遺囑存在著新變化、新情況。

七旬老人立完遺囑反倒無人贍養 不輕易剝奪子女財產繼承權


老人立完遺囑不輕易剝奪子女財產繼承權(圖文無關)

兒女不孝財產咋處置

可指定執行人打理

“我想把自己的房產和存款用於自己在養老院養老,但對子女又都不放心,怎麼辦?”家住濟南的張老太育有四名子女,老伴多年前去世。因早年拆遷,張老太得到了百萬元的拆遷款。本以為一家人的生活會更好,結果卻因為這些拆遷款子女與老人發生爭議,導致家庭關係破裂,子女不上門、不照顧老人,這讓她十分心寒。

張老太打算住進養老院,開支就用自己的一套房產和百萬元的存款。可是隨著年齡越來越大,萬一再生個病,她很想有人幫自己安排財產,在自己百年後,將剩餘的捐獻給慈善機構。可是子女又不可信,怎麼辦?

“個人感覺為了家庭和睦還是儘量和孩子們達成諒解,使老人能夠過上兒孫繞膝的幸福生活。當然如果實在無法達成和解,老人可通過遺囑並指定合適的遺囑執行人替他打理身後財產,按照她的遺囑分配遺產。”濟南市高新公證處黨支部書記馮培明說。

遺囑執行人是指有權按照遺囑人的意志執行遺囑的人。我國《繼承法》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如果身邊沒有合適的人選,也可以委託專業人士或機構,如律師、信託機構、公證處等。老人在世時,由這些人士或機構負責老人的開支,比如張老太可以選擇公證處,將存款存放在公證處提存保管賬戶下她的個人子賬戶中。張老太在養老機構的花銷由公證處每個月定期撥付給養老機構,一旦生病需要醫療費用時,也可從中撥付相關費用。老人還可以在遺囑中明示,自己去世後,由公證處將剩餘財產按其意願捐獻給慈善機構或國家。

諮詢立遺囑事宜

七成是子女

公證員在現場還發現了一個“怪現象”。在不少家庭中,老人立遺囑,子女比老人著急。

在活動中,大約有70%的諮詢電話都是立遺囑人的子女打來的,現場的大多數老人都是由子女帶領來到公證處諮詢公證遺囑。“雖然不排除老年人電話和行動不便需要子女代勞,但是經過公證員與老人交流,發現好多老人立遺囑的願望並不是十分迫切,甚至很多老人並不認為自己有立遺囑的必要,普遍都是說既然子女帶著來了,那就立一個吧”。

濟南市高新公證處公證員說,立遺囑是老人的個人權利,任何人不得干涉,子女也無權干涉老人立遺囑的自由。現實生活中,經常出現老人跟隨某個子女生活,迫於壓力或者面子,老人勉強立遺囑。並且也發生過老人跟兒子居住時,可能立遺囑把財產給兒子,回頭跟女兒居住時又轉頭立遺囑把房子給了女兒。

這裡面有老人意思受女子干涉的原因,也有極個別原因是隻有這樣子女對老人才能更好一些。因此在具體公證接待過程中,公證員會要求所有無關人員迴避,只有公證人員和立遺囑的人單獨交流。

立遺囑應當保密

不輕易剝奪繼承權

立遺囑本是為家庭和睦,但一旦處理不好,可能讓老人陷入新的困境。李老太早年喪偶,自己名下有一套房產,由其自己居住,李老太有兩兒一女三個子女,次子定居在外地,每年回濟南一到兩次,濟南的長子和女兒輪流來陪伴李老太,一家人過得十分和睦。

2008年,考慮到次子在濟南沒有房產,李老太立下遺囑,明確自己百年後由次子一人繼承其名下的房產。如今李老太身體健康出現問題,只能由濟南的長子和女兒照料日常生活起居。但在照料的過程中,李老太的長子和女兒發現母親已經立遺囑將房產留給了老二,家庭矛盾突然爆發。

長子和女兒認為既然母親將財產都給了老二,理應由老二贍養老人,從此不再主動上門照料;而二兒子認為自己身在外地,不方便照顧母親,母親雖然立遺囑將遺產給了自己,但其他兄弟姐妹也有贍養老人的義務,一時之間,幾個子女都不登門。

馮培明表示,根據我國老年人權益保護法和繼承法的規定,子女對父母負有法定的贍養義務,立遺囑是老人個人的權利,子女不能以老人已立有遺囑自己不能分得老人的遺產為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李老太的長子和女兒應當繼續照料老人;從情理上說,作為分得遺產的子女,應當更加精心地照料老人,李老太的次子雖然身在外地,也應當通過支付贍養費等方式保障李老太的贍養。

而作為老人,也應該綜合考慮子女的情況。“因為所有子女都盡贍養義務,建議老人還是不要輕易通過遺囑完全剝奪其他子女的繼承權,每個子女都可以繼承一點,這樣更加公平也更有利於家庭和睦。”另外立遺囑人立遺囑應當保密,在老人去世之前相關利益人無權知道立遺囑人的遺囑內容。(記者 馬雲雲 崔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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