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的孩子偷騎共享單車後發生交通事故死亡,家長要求賠償的情況合理嗎?

孺子牛晉M


兒童安全教育是我們關注的教育事件之一,但是在這個案例中我們發現了一個非常奇怪的問題,就是孩子出了交通事故,但是他的自行車是偷來的。這可讓我們腦洞大開。下面我們一起來分析分析。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其第二十九條第四款規定未滿十二歲的兒童,不準在道路上騎自行車、三輪車和推、拉人力車。”

先看這樣一個交通管理條例吧,從這一點上我們就可以看出13歲的兒童是可以騎自行車的。關鍵這個自行車是偷來的。而更可怕的是,這輛偷來的自行車竟然出了車禍。而最可怕的是。出了車禍之後的孩子竟然意外死亡了。更讓人想不到的是,家長竟然開出了760萬的天價賠償款的要求。

這問題就來了,奇葩了,偷了東西之後沒有責任,反而要求物主人承擔責任。也就是單車管理人或單車管理公司。這發財的思路簡直比前幾年把一些兒童裝成殘疾兒童,依靠博取眾人同情心在網絡中,或者在現實中騙錢來的更易一些。

我想法律和道德,他們的第一要務就是保護合法財產不受侵犯。那麼在這一個過程中,我想單車管理公司應當向監護人索取單車的費用以及毀壞的費用。這個費用應當加大索求力度。

單車公司應當控告這個家長涉嫌詐騙。重啟也要檢舉這位家長涉嫌遺棄兒童罪。對兒童的監管不到位,對兒童的安全監管極其不負責任。

最後還要把這位家長送進他應進去的地方,獅子大開口,如果這種行為在社會中被提倡或者法律作出公正判決的時候,將會給社會帶來極大的惡劣影響。會讓別人模仿,那麼我們有理由相信社會風氣會進一步惡化,所以這位家長還涉嫌引誘社會不正之風的可能。

所以說這位家長要求賠償760萬,簡直是喪心病狂。失去理智。

人心不足蛇吞象,不反思自己,反而以此為理由發財。無賴之像映於眼前,比碰瓷者更可怕。堅決不同意,這種風氣在我們的社會中得以蔓延。

弘揚正氣,人人有責。


談笑有白丁往來無鴻儒


即便是正常的騎自行車,發生事故,與共享單車公司無關,除非能證明單車質量有問題,單車公司有過錯。



01 題目的介紹,給了我們兩個信息。

1、此孩子年齡13歲,符合騎自行車的條件,我國法律規定,未滿12週歲,不準騎自行車,此學生年齡符合規定。

2、此學生是偷騎自行車。既然是偷騎,就有故意破壞共享單車的可能。城市中經常看到破壞共享單車鎖具,將共享單車佔為己有的行為,此學生偷騎自行車,破壞公私財物,按法律應該受到相應的懲罰。



02 單車公司可以反訴

因此,我要說,學生偷騎共享單車,發生事故,共享單車不但不應該賠錢,相反還應該追索破壞自行車偷騎自行車的法律責任,此孩子已經死亡,但未成年人的很多違法行為由其監護人代償,應該追究其父母的責任。



03 類似的事件

前兩天,筆者看到另一則新聞,就是一個人偷魚,最終淹死在水庫裡,家屬向水庫管理方要求賠償,最終,管理方被逼無奈,賠償18萬元。可見,現在無恥的人很多,明明自己違法發生安全事故,還賴別人,這樣的事破壞了社會規則,敗壞了社會風氣,模糊了基本是非,危害巨大。



人可以無錢,但不能無恥。筆者認為,對於類似情況,一定要堅守原則,毫不退讓,要錢沒有,要告奉陪到底!大家說呢?


文軒閣


“13歲孩子偷騎共享單車發生交通事故死亡,家長要求賠償760萬”這一點都不合理!我看這家長是想錢想瘋了!你怎麼不直接去搶啊?

法律明文規定,未滿12週歲的孩童是不能騎自行車上路的,不過這小孩13歲,是可以騎!但是騎過共享單車的都知道,註冊是需要實名認證的,這13歲的孩子不可能認證成功的,所以他能騎車,要麼是大人掃碼讓孩子騎,要麼是剛好遇到沒鎖好的或者鎖壞了的!



不管是不是單車鎖壞了,共享單車正常開啟是掃碼花錢才能騎的,這些小孩沒給掃碼就直接騎走,這和偷東西有什麼區別?
那偷東西本就是有錯在先,這是家長沒有教育好,而且作為孩子的監護人,沒有看好自己的孩子,致使自己孩子發生意外,家長應該付主要的責任!
這個要求賠償760萬的還不是最離譜的,我們看看下面這個更離譜!


上海一11歲男孩騎共享單車被撞身亡 家屬索賠878萬

2017年3月26日在上海,一個11歲男孩在使用共享單車過程中與客車相撞,被捲入車底身亡。7月19日,死者父母將ofo連同肇事方訴至上海靜安區人民法院,索賠878萬元,並要求ofo立即收回所有機械密碼鎖具並更換為更安全的鎖具。




通過這兩案例,我們發現,兩位孩子家長都是獅子大開口,並且都沒有做好作為一個監護人的責任,兩個小朋友都是不掃碼直接騎走單車,都是屬於偷竊的行為,不同的是上海這小朋友未滿12週歲,是不能騎單車上路的,所以違法在先,而且在路上是逆向行駛,沒觀察路況,才導致悲劇的發生!

這麼小的孩子因意外離世,是令人惋惜的,父母痛失愛子的心情也能理解,但孩子出事應該先反思自己有沒有做好一個監護人應盡的責任,而不該這樣無賴的獅子大開口要求天價賠償,這樣的行為只會讓人反感厭惡!


邕城小龍


提出的問題是13歲的孩子,偷騎共享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死亡,關鍵就在這個偷字上啦。家長向共享自行車公司索賠760萬元人民幣,這要看在什麼情況下,發生這樣的事情,但索賠的數額較大,簡直是獅子大開口,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作為13歲的孩子,在我國法律上被定性為,不具備完全行為能力的人,是屬於受法律保護的人群,也就是說他的行為不負法律責任,追究責任也是追究監護人的責任。但是,他符合12週歲以下的學生,不允許騎任何交通工具上公路這條的法律規定,他已經是十三週歲的人了,騎車上公路已經完全達到了法定的條件。

任何符合年齡,騎共享自行車上公路的人發生交通事故,與共享自行車公司是無關的。除非共享自行車確實存在著剎車不靈,或者是因為共享自行車其它不符合安全的因素,導致騎車人死亡的,共享公司才有賠償的責任。

由於是十三歲的孩子,偷盜行為負法律責任,但不被法律追究。在偷騎共享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死亡的這件事上,也就是說,他是怎麼打開這輛共享自行車的,如果是通過暴力或者是用其它工具打開了這輛車的鎖,騎上去發生的交通事故,也與自行車共享公司無關,誰叫這孩子好的不學,去學偷盜。

如果偷騎的這輛共享自行車鎖是自然打開的,也不能證明這輛共享自行車存在質量上的問題,肯定是前面使用過的人忘了鎖它,被這熊孩子偷著騎跑了。才發生的交通死亡事故。只要剎車沒有失靈,車也沒有質量問題,共享公司也不應該承擔任何賠償責任。就算剎車和車的質量有問題,因為,熊孩子是偷盜他人的東西造成的死亡, 就算我不懂法,共享自行車公司最多是佔責任的百分之十,法律還是看在是個未成年人的份上,才會這麼判。


老蔣閒言


未成年人偷騎共享單車是不對的,因為騎車發生交通事故而死亡,在又是一起交通事故,家長完全可以要求肇事者賠償。

首先,對於交通事故,應當劃分責任。看肇事者有多方?有多大的過錯?按照具體情況劃分責任。拋開偷騎共享單車不提,肇事者只要有責任,不論該單車是偷來的或者是借來的,或者是合法騎行的?肇事者都應當賠償。

當然作為是未成年人,其監護人也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



其次,單車所有人和管理人,如果盡了管理義務,提供的單車都是合規,並且共享單車不存在質量問題。那麼單車的所有人和管理人都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的。

最後,騎共享單車只是交通事故發生的一個條件,並不是交通事故發生的一個原因。因此未成年人騎共享單車發生交通事故而死亡,其家屬是不應該告公享單車所有人賠償的。

況且共享單車更是該未成年人偷的呢?在這種情況下,單車所有人和管理人更不應當賠償了。

不知道你認為該不該賠?


法重情深


真不知道他父母怎麼想的?!你要是吃饃嗆死了你還能找作饃的或種糧食的人?這屬於胡攪蠻纏,蠻不講理,令人不恥!本來還同情他的不幸,這看來有其父′必有其子!一個孩子視他人財務不尊法規,因為他的父母就是沒有法規的人!其實不用理他這種爛人,法律會公正公平處理的。


老佑荊


這個世界怎麼了?怎麼事事都想訛別人一下呢?前兩天還看到有個人提問問題說一個人喝酒喝多了,自己騎摩托車撞垃圾桶上了掛掉了,然後他的家人非要追究垃圾桶管理者的責任。其實,這件事就跟曾13歲孩子偷騎共享單車的問題差不多。

首先,共享單車是放在路邊的,只要年齡到達12歲以上,是可以騎車的。

其次,這孩子發生的是交通意外,並不是單純的由共享單車造成的死亡原因。說直白一點,發生交通意外的主因可能是因為熊孩子不遵守交通規則導致的。這種意外的發生,跟共享單車公司是沒有任何關係的。所以,孩子的家長索賠760萬元更沒有事實依據。

如果按照家長的這種邏輯,孩子發生這種意外,也可以追究馬路管理者,誰讓馬路管理者讓熊孩子騎車上路了?也可以追究造成孩子死亡的騎車生產廠家,誰讓汽車撞死了熊孩子呢?

所以,個人堅決認為這種要求不合理!關於此事,您是如何看待的呢?歡迎留言評論說說您的看法。


保險島島主


13歲完全具備民事能力,無需賠償,必須追究家長的賠償責任,私自破壞自行車,可以向孩子家長追責 ,孩子的家長應該要求學校賠償,因為孩子是學生啊,不知道會不會這樣做,現在的人越來越沒有底線了,動不動就要錢。

窮不可怕,可怕的是不要臉,毫無底線,不知廉恥,似錢如命,沒有感情,不分青紅皂白,上來就是錢,作為家長首先要弄明白責任,孩子是偷騎自行車,自行車旁邊都有警示:陰雨天氣,未成年禁止騎行,難道他們要派一個人專門守著嗎?

我們談13歲的孩子,完全可以騎行,不受限制,現在滿大街都是10多歲騎車的孩子,這個年齡完全可以駕馭,作為家長你得明白孩子騎車幹嗎去了,他去玩漂移,這是風險很大的運動,車毀人亡經常發生,這個家長負完全責任,自行車方無責。

不要什麼事情都找別人,如果成年人騎車掉河裡淹死了也找自行車方嗎?如果這樣真沒有人敢做任何事情了,必須處處當心,什麼事情都能牽涉到你,我們也只有每天不出門了。

作為家長你也真厲害,竟然提出760萬的賠償,這樣只能提高你的訴訟費,到最後你花了錢得不到賠償,你也看過一個案例,一醉漢樓梯摔傷,要求幾百萬賠償,最後一分錢沒有得到,訴訟費花了20000多,飯店方出於同情補償3萬,如果飯店方一分不出,你怎麼處理這些費用。

不要胡沾芝麻糖,分清責任,你孩子負全部責任,即使打官司也給不了你一分錢,自行車是用來騎行的,不是玩漂移的,你這是在損壞自行車,應該賠償才對,別無事生非了,再窮也不能當壞人。


大海傳媒


偷共享單車者的行為與共享單車無法律上的因果關係,且共享單車不存在過失責任,故共享單車無須承擔法律責任。理由是:

一、小孩盜車行為與共享單車不存在合同關係。小孩沒有通過掃碼器的租用形式啟用共享單車,而是通過砸壞鎖車器盜取單車使用的,其行為與共享單車沒有形成法律上的合同關係,共享單車與偷盜者之間也就不存在民事賠償責任問題;另者小孩偷盜共享單車是違法行為,本應受法律追究,但年僅13週歲屬免責狀態,應由其家長承擔賠償損失責任。

二、共享單車存放不存在過失責任,也不應承擔過失責任賠償。共享單車存放的地方,是經有關部門審批而劃定的方位推放,被盜之單車是鎖好存放在合規之處,不存在安全隱患問題,而恰恰是偷盜用工具砸開車鎖後騎走,使該單車處於偷盜者的控制之中,偷盜者騎單車在公路上行駛中發生交通事故以致身亡的;而共享單車的存放位置、安全措施等,不存在失職或不當的地方;所以,共享單車也不應承擔過失責任。

三、偷盜單車者的行車行為與肇事車輛具有直接、必然的因果關係。盜車者在公路上騎單車遭汽車撞死,這是有直接的、必然的因果關係;至於誰違規、誰承擔主要或全部責任、各承擔責任比例多少,應由當地交警部門勘查認定。

綜上所述,小孩的盜車行為,對共享單車的損失,其家長應向共享單車承擔賠償責任;小孩盜取的共享單車在行駛中發生交通事故,與共享單車沒有直接、必然的因果關係,且共享單車在存放過程中,不存在違規的安全隱患問題,不應承擔過失責任;至於盜車者用所盜之單車在公路行駛與汽車發生交通事故,屬行為與後果之間有直接、必然的因果關係,責任如何區分、該不該賠償、賠多少,應由當地交警部門認定為準。


523908


不合理!

那這樣說,家鄉是監護人應該賠償多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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