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法无据,漠视市场:评中国足协新的联赛政策

据新华社电,中国足协将于2019赛季在国内职业联赛中实行新的财政政策,包括“注资帽”“薪酬帽”“奖金帽”“转会帽”等措施即将实施。新闻中具体公布了六项相关政策,对此,笔者站在法律角度进行了剖析。

足协要求国内球员新赛季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于法无据

相关新闻中第三项关于“设置球员薪酬限额(薪酬帽)”一款要求“2019赛季所有国内球员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薪酬待遇按税前金额及新的标准重新签订。”这一内容涉及足协的社团性质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首先,中国足协是行业的管理者,有权制订相关新政,但过程需要合法。中国足协推行新的制度,要看制订这项制度的过程是否符合章程,因为足协是社团法人,如果制订这些新政是通过中国足协和各俱乐部成员一同协商,俱乐部成员表决认可出炉的话,那就没问题,如果是行政式命令强行提出的话,那显然是不合适的。

其次,球员跟俱乐部之间是劳动关系,合法有效的合同应该继续履行,如果因为政策改变而要重签,首先就违背契约精神。更重要的是,重签行为违反了《劳动法》,认定一个合同无效,必须是这个合同是违法,否则解除合同,要根据合同规定及《劳动法》规定进行。从目前看,国内球员与俱乐部的合同基本上是符合《合同法》《劳动法》相关规定的,并无违法的情况发生,

因此足协要求国内球员新赛季重签劳动合同的行为于法无据。如果足协强制球员重签劳动合同,球员具有依据《劳动法》进行维权的权利。

足协限制运动员比赛奖金,弊端丛生

新政中第四项“设置单场奖金限额(奖金帽)”,要求“2019赛季,各俱乐部同时大幅降低奖金,单场奖金限额由各俱乐部共同议定,赛季初须对奖励标准进行公示,禁止以其他名目发放比赛奖金,严禁现金发放。”这一规定从表面看有利于控制职业俱乐部之间的不正当竞争, 维护足球市场竞争秩序。但是, 实质上存在很多弊端:

1、不符合劳动法的原理 。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法律手段之一, 是确立最低工资制度。国家通过最低工资立法维护劳动者及其供养家属的基本生存权, 最终维护劳动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在最低工资标准之上,国家对劳动力市场不加干预, 由市场供需状况和双方协商来决定劳动力价格。

2、违反竞争法原理。

市场是通过价格来配置资源的, 工资收入是劳动力市场中资源配置的重要杠杆, 也是维护劳动力市场竞争的重要因素。任何限价行为都可能是一种危害市场竞争机制的行为。

3、降低了对职业球员的激励作用。所以, 无论从合法角度, 还是其实际效用角度, 都不应当出台这项政策。

足协新政的背后,其实是一种“懒政”思维的延续

于法无据,漠视市场:评中国足协新的联赛政策

(2018年可谓中国足协“新政元年”)

中国足协选择在2018赛季结束时发布上述政策,其出发点似乎是站在规范联赛运行,建立联赛长期良性循环发展的主观愿望上,实际上上述内容的出台,并不新鲜。问题是中国足球的职业联赛尽管还存在诸多不足,但基本上已经是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来运转,球员的合同签订、转会等制度基本上都遵循着国内《劳动法》和国际足联的相关章程,足协此时在缺少法律依据的支持下推行新的联赛政策,实际上还是习惯性的依靠行政命令来干预市场运行,足协领导者缺少法治思维,只注重手中权力、漠视市场的缺陷通过这些证策内容充分暴露。

新的联赛政策使得运动员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同时将俱乐部夹到足协与球员之间。俱乐部一方面必须按照足协的规定重新与运动员签约,另一方面还要考虑如何利用政策的漏洞来补偿运动员受到的损失,保证球员核心球员不会流失。所以过去有的“阴阳合同”还会有,甚至更加隐蔽、更加普遍。俱乐部的投入不会大幅减少,只会带来新的合同纠纷与争议。

足协新的联赛政策出台无疑是受到了社会舆论对于中国足球“高薪低能”评价的影响,担心运动员收入过高会产生负面效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实现对高收入人群的调整和规范,应当通过法律和税收的手段来进行。而且足球运动员的高收入是建立在刻苦训练和不断取得理想成绩的前提下,是他们辛苦的劳动所得,理应予以保护。这与目前讲究“流量为王”的年轻艺人动辄收入上千万甚至过亿的情况不是一个概念,不能混淆。而且职业运动员运动生涯短暂,必须通过运动寿命的“黄金期”来获取不菲的收入,以此来为自己的退役生活打下基础。

球迷们不会忘记,当上一次中国足协出台类似政策时,带来的是中超豪门在亚冠联赛不断上演各类“惨案”,中国足球俱乐部的竞争力基本被亚洲球队无视。而当亚冠冠军被收入囊中时,我们的俱乐部靠的是什么?是大牌教练,是高薪外援,还有优秀的国内球员!

所以,在名为规范的前提下,中国足协的相关联赛政策只会收到“杀鸡取卵”的效果,投资人的热情、球员的利益、球迷的希望都不在他们的考虑之中。因为他们的目标只是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进去世界杯,其他的都可忽略不计。

正所谓“我死后,哪管洪水滔天”,中国足协用不断出台的“新政”演绎了这句经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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