轟動全國的遼寧首例“民告官”訴訟案


轟動全國的遼寧首例“民告官”訴訟案



轟動全國的遼寧首例“民告官”訴訟案


今年是改革開放的第40年,回顧40年來遼寧法治建設發展歷程,不能不提到當年的那起轟動全國的遼寧首例“民告官”案,在這場訴訟中,中國長久以來存在的“官本位”思想和法律疲軟狀態得以表現,受到衝擊,得到改變,推動了依法治國的進程。

1989年3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七屆二次會議正在北京舉行,正當會議擬討論“民可以告官”的時候,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向正在北京參加人代會的遼寧省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發出傳票,要求他以被告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於3月27日到庭。

法院向在職在位的省政府法人代表發出傳票,這在新中國歷史上還是第一次。

曠日持久的訴訟


江蘇的溧陽縣有一家機械廠,於1982年6月7日與遼寧輕質建材總廠簽訂一筆購銷合同。遼寧輕質建材總廠這個名稱,聽起來很有一點大企業的味道,其實並不是那麼回事。這是在改革開放之初,興起黨政機關辦企業風潮時,由當時的省政府視察室辦起來的一家工廠。

這個廠與溧陽機械廠簽訂合同購買5臺脫硫機,貨款及運費共計5.6萬元,溧陽機械廠當月交貨,遼寧輕質建材總廠卻無力支付貨款。

轟動全國的遼寧首例“民告官”訴訟案


1984年2月,由於建材總廠經營管理不善出現虧損,省政府視察室與省農墾局協商,將工廠人員及設備移交省東方紅農場,重新組建一個輕質建材廠。

3月8日,省政府辦公廳正式發函,總廠宣佈解體。

溧陽機械廠聞訊,派人向東方紅農場討債,遭到拒絕後向法院提起了訴訟。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調查審理,於1984年12月10日發出民事裁定書,認為輕質建材總廠解體後雖然將人員和設備移交東方紅農場,但它的債權債務並未隨之轉移,因而駁回起訴。

溧陽機械廠不服氣,遂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省法院的調查結果表明,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1984年3月8日的函件和4月5日批轉的企業移交小組善後工作會議紀要都已明確:“原總廠遺留問題,農場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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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4月11日,省政府當時在任的秘書長召集省農墾局負責人談話時明確表示“總廠債務農場不負擔”,這個談話記錄已經打字存檔。因而,溧陽機械廠在上訴中提出的,“總廠財產的轉移應視為包括債權債務的轉移”是沒有道理的。

省法院於1985年4月3日作出終審裁定,總廠的債權債務並未轉移,仍由原總廠善後小組處理。然而,總廠善後小組已經不復存在,連創辦並領導輕質建材總廠的省政府視察室也已經撤銷。溧陽機械廠向誰去討債呢?

民可以告官

溧陽機械廠持有債權卻討不回債自然不能就此了結,他們又向高法提出申訴。1987年5月23日,遼寧省高級法院通知溧陽機械廠,仍然不能以東方紅農場輕質建材廠作為訴訟對象。在這種情況下,溧陽機械廠只有背水一戰。

於1987年12月1日再次向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不過,這次訴訟的被告是省政府辦公廳。

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位負責受理此案的青年法官介紹,經濟審判庭經過反覆研究,認為省政府辦公廳只是省政府的一個辦事機構,並不具備法人代表資格,因而訴訟對象應是遼寧省人民政府。於是,一樁以省政府為被告的訴訟案件在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正式立案了。

轟動全國的遼寧首例“民告官”訴訟案


許多人看來,這是一場奇特的官司,訴訟的雙方是如此的不協調,被告是當地的省政府,原告則是外省一個縣的機械廠,而審理此案的法官又是被告管轄內的公民,且不說考慮個人利害得失,即使從保護本地經濟利益出發,法官也似乎應該有所顧忌。

國家法律容不得他們有半點私心,制服肩章上的天平不允許他們有一絲一毫的傾斜,在法律面前,天平上的砝碼是同等重量的。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省政府辦公廳負責同志多次表示了自己的為難之處,法官對此也表示理解,但理解畢竟不能取代法律,溧陽機械廠5萬餘元貨款被長期佔用卻無人承擔債務,應該得到法律的同情和支持。

幾經交涉,省政府領導於1988年4月同意償還這筆債務,一位副省長在請示報告上作了同意的批示,但財政部門提出了不同意見,而這意見又確有一定道理,因此這樁債務糾紛再次擱淺。儘管原告多次來函、發電報詢問催辦,法官數度斡旋調解,案件仍無進展。


轟動全國的遼寧首例“民告官”訴訟案


五年官司一朝瞭解


冬去春來,時間到了1989年3月,這場官司還是沒有頭緒,法官們經過研究,決定依照法定程序開庭審理。

3月3日,法庭向訴訟雙方發出通知,請他們於3月20日到庭。但由於當時省政府主要領導正在忙於向省人代會作政府工作報告,通知在送到辦公廳之後沒有被及時告知。

直到3月中旬,溧陽機械廠全權代表已經來沈,省政府方面仍然沒有消息。3月18日,法院又以電話通知省政府開庭時間,當天下午,省政府辦公廳來人解釋,省政府主要領導已經去北京參加全國人大七屆二次會議,不在瀋陽,法院堅持開庭,來人表示回去再向領導彙報,但直到22日,開庭時間已過,仍然沒有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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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們認為,國家機關應該在遵守法律方面為人民做表率,不參加訴訟是不對的,依照法定程序,經過兩次傳喚,如果沒有正當理由不到庭,可以缺席審判。

3月23日下午,沈中法經字137號傳票簽發了,點名道姓傳省政府主要領導同志於3月27日上午8時30分到庭。

省政府當即往北京通電話彙報了情況,轉達了法院的意見,當天晚間,省政府主要領導同志從北京給在瀋陽的一位副省長掛電話,委託其全權負責處理此事。

3月24日上午,省政府開會研究之後,向法院表示同意償還這筆債務,並準備同原告就利息和訴訟費等問題進行面談。

轟動全國的遼寧首例“民告官”訴訟案


3月25日上午,省政府辦公廳負責同志受政府領導委託,將原告接到省政府,以誠懇的態度進行協商,同意償還原視察室企業善後處理小組遺留下來的欠款5萬元,並負擔利息、訴訟費和原告的旅差費2萬元,一次性付款7萬元。

原告表示非常滿意。由於訴訟雙方在開庭之前已經達成諒解,這場歷時5年的債務糾紛案就這樣以調解方式結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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