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去水庫偷魚,結果溺水身亡,死者家屬要求水庫承包人賠償,這合理嗎?

老孃舅在線


這事看起來很奇葩,但是實際中,卻發生過,在這裡分享類似案例,這樣大家就知道司法實踐中到底該不該賠償

案例分享,男子偷魚游泳溺亡,要求水庫管理方給付22萬

五名男子一同前往古雷開發區水庫管理處管理的後井水庫釣魚,當時五人也是乘坐的小木船,在離岸60米的地方釣魚,結果在釣魚完畢準備返程後,結果在離岸30米的距離後,船劃不動了,於是戴某就打算游泳上岸,結果在離岸10米的地方戴某溺亡了。

戴某的家屬於是狀告了水庫的管理費,認為其沒有做到管理的義務,存在安全隱患,要求賠償其經濟損失的60%,即226272元。

那麼法院會支持嗎?

法院認為,

第一,該水庫作為生產生活用水的重要水源,並不屬於公共場所,沒必要也不需要設置隔離圍牆

第二,該水庫日常通過電臺宣傳,還設置了安全告示牌等,命令禁止下庫游泳,並且該水庫還定期安排的有當地村民巡邏,已經盡到了安全警示義務。

戴某作為一個成年人應該知道自己行為帶來的後果,在水庫游泳的危險性

最終法院駁回了訴訟請求,也就是水庫管理方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


迴歸本案,此類情況索賠可能性

迴歸本案,首先如果是私人承包,沒有被允許,偷竊行為是不享有安全保障義務的,但是根據司法實踐,我們會發現,水庫無論是私人承包還是公共場所,的確需要盡到安全警示義務。

這點也許很多人不理解,但是根據過往案例中,如果沒有警示牌等標誌,會最終或多或少承擔一定的責任

甚至過往案例,有人菜田打藥,被人偷了誤食,最終都承擔了一定的責任,理由就是沒有警示。

因此水庫有沒有相關的警告的確很重要

另外想說,要說本案奇葩,過往案例中還有這樣的案例

和這樣的案例

所以最終,我想說18萬多不多呢?肯定多,個人認為如果自己有警示牌等,應該堅決不賠償,法律途徑解決。


廖彩琳律師


現在這樣的無賴真的太多了,我覺得這個男的死的一點價值都沒有,因為這個男子死了,親人居然不哀悼,反而是利用死去的男子來賺錢,真是可悲啊。


事情發生在江西,一男子半夜為了去偷魚,自己划著皮划艇下水庫去撈魚,結果皮划艇翻船了,被淹死了。沒想到這個男子的家屬竟然提出:要求承包水庫的承包人賠錢,理由更可笑,竟然是水庫太深,承包人沒有起到安全警示的作用。承包人當然不同意,但是最後家屬大鬧,沒辦法賠償了18萬,其實這個家屬真的屬於無賴了。承包人完全不用給錢,這種無賴的行為必須得到制止,他們要來強硬的,那就走法律程序。

本來這件事輕的過錯就是這個偷偷撈魚的男子,首先他是非法侵入其他人的財產區域,盜取他人財產,這一點就是有罪的。其次,水庫本來就屬於危險區域,就算承包人有義務立安全警示標誌,大半夜這個偷魚的男子來了也看不見,況且是由於自身的原因掉進水裡,所以這個承包商完全不用賠償的。


另外,這個家人真的讓人感覺的人心冷暖,男子的屍骨未寒,家人就利用男子來賺錢,這樣的行為,恐怕男子如果自己知道也會很傷心吧。


近段時間這樣的例子層出不窮,走路滑到摔死了要找物業賠錢,小偷偷頂樓的東西結果掉下來摔死了要找整棟樓的人賠錢等等,我覺得這樣的行為需要被嚴厲的禁止,只要是違法的,就一定要嚴厲處罰,大家覺得呢?


老王偵查記


這世道是怎麼了???偷魚賊偷魚,自己淹死了,家屬反而要承包人賠錢,不賠錢就抬屍鬧事”這樣的無賴家屬就該一起扔水庫裡!


這水庫老闆也是倒黴,碰上這麼個事。自己承包的水庫,一天晚上有個小偷去他水庫偷魚,不小心淹死了。結果死者家屬把責任全推在他身上,說“水庫水深危險,承包人應該要提示,之所以溺水,就是因為水庫邊的警示牌不夠”。家屬要求承包人賠償。那承包人一聽肯定不幹啊。心想著你偷魚還有理了,淹死也是你自己不小心,和自己無關。結果死者家屬就抬屍到承包人樓下鬧,承包人被逼無奈最後賠了18萬才了事!!



這種奇葩的事已經不是第一次看到了,昨天剛看了一個:“一男子因酒駕撞到垃圾桶身亡,家屬要求賠償的”、還有“老人商場突然心臟病死亡,家屬抬屍鬧事要求商場賠償”、“小偷果園偷果,因果樹剛打了農藥結果身亡,家屬要求果農賠償、家裡進小偷,然後房主關門報警,小偷從窗戶跳下身亡,小偷家屬要求房主賠償…”等等,還有太多這種例子,我就不一一列舉了!

說實話,每次看到這種新聞都很無語,明明是正義的一方有理,結果最後吃虧的確是自己。就像水庫這事,承包人既然交了錢承包了,那水庫就是他私人財產,而小偷在未經允許情況下偷魚屬於偷竊,本就是違法行為,而且小偷已成年,就該為自己行為負責,水庫水深危險這是常識。但照家屬意思,小偷來偷魚,承包人還應負責保護他的人身安全,反正在你這出事就得你負責。這不是天大的笑話嘛!

真的建議有關部門制定相關法律法遇到這種無賴家屬不合理的索賠,直接按敲詐勒索罪處理,不能再助長這種不良風氣了!


邕城小龍


大實話:對於明顯存在有危險性的事情承包人不應該承擔提醒義務的責任。

這是發生在江西的一個事情,事情大概是這樣的,李某在村子裡承包了一個水庫用來養魚,村民王二狗一天夜裡划著皮划艇去水庫偷魚,但是因為夜黑風高,再加上王二狗操作不熟,所以就不幸溺水身亡。王二狗死後,其家屬便耍起了無賴,認為李某的水庫沒有放置安全警示牌,然後就天天把王二狗的屍體放在水庫旁邊鬧事,要求李某賠錢。最後迫於無奈,李某賠了18萬元給王二狗一家人這事才算瞭解。

說實話,看到這事我真的是不得不佩服王二狗一家耍無賴的本事,兒子是小偷,家人是無賴,真可謂是不是一家人不進一家門。但是,個人認為這件事賠錢確實不合理。

之前大家也可能聽說過很多因為沒有盡到安全提示義務而被迫賠錢的事情,比如說菜農給菜打了農藥,然後被小偷偷走吃死了,菜農要賠錢;果農給果樹打了農藥,然後被小偷偷走了,果農也要賠錢,或者說一些商店的地板上沒有放置“地面溼滑,小心摔倒”的牌子,然後客人摔傷老闆賠錢的,等等。但是,我們應該注意到這些事和水庫溺死這件事是有很細微但是又很關鍵的差別的。

比如說像打農藥這事,對於小偷來說,如果沒有警示牌子,那麼就意味著有兩種可能性,即菜打了農藥,或者菜沒有打農藥,小偷在偷完之後的選擇就是洗或者不洗兩種選擇。但是,如果放置了警示牌子,那麼就只剩下一種結果,即菜打了農藥,那就代表提醒了小偷要洗。所以,這時候放置警示牌是有意義的,畢竟是真的是可以起到提醒的作用。

我們反觀水庫偷魚這事,王二狗作為一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是有責任知道水庫水深會淹死人的。並且,水庫這個實物放在那裡就已經是具有很明星的提醒意思了。就好比說有一個火坑在那裡,你就是不放提示牌,也沒人會去光腳跳吧。所以,在這件事中,我也相信王二狗是在知道水深會淹死人的前提下進行偷魚的,不然他也不會說還駕駛個皮划艇去偷魚,因為我們要是認為水很淺的話,那難道不應該是拎個水桶然後直接帶著工具跳進去嗎?比如說我們就是去一條很淺的小溪裡抓魚,肯定不會再駕駛個皮划艇吧。

所以說,“水庫”這個東西就和“火坑”一樣,這個東西在哪兒擺放著,就已經是很明顯的危險提示了,就好比黃河和長江一樣,這就是天然的警示牌。設置文字警示牌只是二次提醒,這時候確實可有可無。因為警示牌的意義應該是提醒,而不是承包人來推卸責任的,只要能夠達到提醒的目的,那就可以了。再者說了,水的深淺就像是“小馬過河”,每個人的衡量標準是不一樣的。

因此,個人認為這件事是不應該再談什麼“警示牌”的問題,這個菜農打藥完全就是兩回事。因為打藥或者沒打藥我們從外表看不出來,文字提示確實有必要。但是,水庫和火坑的危險,我們是可以很直觀地看出來的,文字提示可有可無。

有理有據,實話實說,關注:大實話。讓我們一起用理性的視角看世界。


大實話


絕對不合理,死者家屬這樣的要求與普通社會大眾的價值觀念相悖,答應了他們的要求,那就是向不良風氣讓步,是一種倒退!

2016年2月,浙江諸暨發生一起類似的案例。幾個人多次到某水庫偷魚,前幾次均得手了。最後一次,在收網時,皮划艇翻了,幾個人全都落水,其中一人溺水身亡。案發後,其他幾人投案自首,後被法院以盜竊罪追究了刑事責任。

於此同時,死者家屬提起訴訟,不過沒有起訴水庫方,而是要求其他幾人賠償60萬元。法院經過審理,認為他們的行為是盜竊,屬於犯罪行為,本身即為法律所禁止,死者家屬要求賠償,於法無據,駁回其起訴。死者家屬不服,提起上訴,二審仍然維持原判決。

迴歸本案,道理是一樣的,偷魚本身就是違法行為,侵犯了水庫承包方的財產所有權,而且他的行為具有隱秘性,水庫承包方對此不負有安全保障義務。

偷魚的男子32歲,是一個心智正常的成年人,對水庫水深水淺應該有明確的判斷力,根本不需他人提醒,而且從其用皮划艇到水庫偷魚這一點,即可說明他知道水庫水深有危險。現在偷魚男子自己操作不當,溺水身亡,其家人竟然還有底氣向水庫承包者索賠,真是讓人大跌眼鏡,徹底顛覆了大眾的三觀!

對於水庫承包者來說,真是“人在家中坐,禍從天上來”!筆者估計他是外地人,為了在當地安穩地搞承包,只好花錢消災,息事寧人。

生活有時候就是這樣無奈,不是看誰有理,而是看誰能鬧……


打虎拍蠅


整件事情,聽起來就十分荒唐滑稽,之所以會發生這種情況,主要是因為:

一、社會的縱容,不管什麼情況,反正就是我弱我有理。

比如自行車與行人相撞,那就是自行車倒黴;自行車與摩托車相撞,那就是摩托車倒黴;摩托車與汽車相撞,那就是汽車倒黴。

這件事也是一樣,我人死了,你承包人有錢啊,家大業大,你就應該補償我!

二、家屬說的警示義務,也純粹是胡說八道,你過來偷我的魚,我還提醒你:水深,千萬別被水淹,我有毛病啊!

比如我開遊樂場,你買票進來玩,那我當然要盡到警示義務,甚至應該要保證你的安全!

如果是過來買魚,和承包人一起,去湖中撈魚,那出了事,承包人肯定要負責!

三、打擊訛詐,人人有責。要想消滅這種歪風邪氣,我們每個人都要行動起來,堅決抵制這種現象,有力出力,沒力碰見了也要啐一口:我呸!


老孃舅在線


各位知道死者家屬的索賠理由是什麼嗎?竟然是:“水庫水太深,承包人沒有盡到警示義務,應該賠償。”

一個養魚的地方,另外一個人去偷魚,結果養魚的人還要告訴偷魚的人“這個水很深,注意安全”?


這個事件最滑稽的地方,是要求水庫做警示

要知道,水會淹死人是一個起碼的常識,任何人都有義務在接觸水的時候保障自己的安全。這就好像從山上掉下來會很大程度造成死亡一樣,如果山沒有主人,難道還要向地球索賠不成?告地球因存在地殼運動形成了山峰,所以導致人摔死就必須索賠?

對待該問題,其實我們可以很容易破解其中的關係。即,未履行提醒義務是否應當對他人因自身原因導致的意外溺亡而負責?

我們用通俗一點的話來理解,即,一個人自己去水庫偷魚,不小心掉到水裡溺亡,這時候是否應該在對其死亡的原因判斷中,包含水庫經營人的提醒義務呢?


剛才說了,水本身就不是絕對安全的,任何進入到水域的人,都有義務保證自身安全。不過,道理歸道理,在對於水庫承包管理的相關規定上,其實明確界定了提醒義務,所以,該義務無疑還是會包含在責任之中。

然而各位要注意,該事件中雖然索賠理由是“經營者未提醒”,但是,並不意味著經營者真的未履行提醒義務。

要知道,經營者是不會不提醒的,任何一個水域的附近都會有警示牌,如“水深危險”等,這是相關管理部門所規定的內容。如果承包者未提醒相關信息,可能會遭受罰款,至少罰款金額可比製作警示牌的成本高多了。

可是,水庫的面積導致警示牌只能安裝在固定入口處,而不會用警示牌把整個水庫圍上。也就是說,其必然會有提醒不到的地方。而那些提醒不到的地方,通常會被視為不易進入的地方,比如有山坡、路障、灌木叢等。也就是說,其必然已經按照規定盡了提醒的義務。

只可惜,對方是不走尋常路,因為他是去偷魚的,總不能從入口處扛著皮划艇大搖大擺的進去吧?再者,偷魚的人是晚上進入的,之所以要晚上去,自然是怕被發現,但也加大了自身的風險。

也就是說,我們可以這樣來總結其責任:一是偷偷進入,其本身侵犯了經營者的權益;二是未從既定入口進入,主動隔絕了接受提醒的情況,同時也加大了自身的風險;三是夜晚進入,再次加大了自身的風險。

綜合三點,可以認為偷魚者的死亡因素,完全是由個人所構建的

可以理解為,在責任的構建上,水庫經營者並沒有任何主觀的干擾,更沒有任何被動的過失。所以,經營者並不應該進行賠償。

但是,大家看到了文章開頭的事件概述之後,就應該知道了經營者還是賠了18萬。原因是死者家屬抬著棺材到其家門口大鬧,最後只好選擇賠錢息事寧人。

對此筆者認為,這種口子決不能開,如果鬧就能夠讓其賠錢的話,以後就會有無數人去鬧,即便沒有死人,一些偷偷進去游泳的人也可能受傷,到時候一鬧,還是要水庫的經營者進行賠償。

所以,希望這位經營者進行訴訟,訴對方敲詐勒索,從而真正意義上保障自己的權益。否則的話,縱然能承包水庫的人經濟實力不俗,但是,根本架不住那些想要不勞而獲的人來惡意索取。


小言詹詹


現在一些人已經養成了碰瓷成風的心裡,不管自己對不對,只要出了事,不是從自身找原因,首先想到的是找一個墊背的,我死我有理,你就得賠錢,哪怕是人道主義的賠償,反正得賠錢。

本案中男子行為就是典型的碰瓷行為,作為一個32歲有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未經允許去別人家魚塘偷魚,導致自己溺水身亡,家屬以魚塘主人沒有安全警示為由提出賠償,甚至把抬屍鬧事,把屍體放在魚塘主人樓下,魚塘主沒辦法之下賠償18萬人道主義破財消災。



這種風氣真的該剎一剎了,作為魚塘主人來說真是很冤枉,你來我家的魚塘偷魚,因為你自己原因導致死亡,卻讓我賠償,你這不是碰瓷是什麼?我還沒要求你賠償呢,你把我家的魚嚇死了多少,賠償它們的精神損失,這算不算也是個道理?

曾幾何時,我們看到太多的我弱我有理的例子,去廁所滑倒摔傷了怪你燈光太暗,找你管理者賠錢,去飯店吃飯摔倒了怪你樓梯太陡,舌頭燙了怪你湯太燙沒提醒,找你飯店賠錢,開個摩托車路上摔倒怪你公路局路沒修好,找你賠錢,等等例子太多了。

不知道這是社會的進步,還是人性的退步,反正我個人覺得遇到這樣的事情怪怪的,總覺得是哪裡出現了問題,但卻找不到源頭。


詩詞公寓


男子去水庫偷魚,結果溺水身亡,死者家屬要求水庫承包人賠償,這合理嗎?

發生這樣的事情,簡直匪夷所思。水庫承包人不但遭遇偷魚,還要最後賠償18萬元。

如此情形,讓法律尷尬,讓正義尷尬,的確令人深思。更可怕的是做壞事、當壞人,已經沒有了羞恥感。

第一,承包人不應該賠償,應該採取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一方面要追究偷魚人的責任,另一方面還要追究偷魚人家屬鬧事的行為。對於這樣的賠償,我覺得屬於敲詐勒索,承包人完全可以報警。

第二,有關部門應該積極介入,絕不能讓違法行為得利。這18萬元錢,顯然是一種敲詐勒索,屬於違法行為,有關部門不能息事寧人,應該強化法律的權威,維護社會的公平。否則這個社會就是鬧事者得利。

第三,當前這種以鬧解決問題的做法,應該要予以解決。當前,仍然存在著不鬧不解決、小鬧小解決、大鬧大解決的現象,以致於一些人出現問題之後,就採取鬧事等極端甚至違法的手段,而不是走法治程序。這樣不利於社會矛盾的解決。

解決這個問題,一是要強化法治的權威,處理問題必須依法,而且法治渠道要便捷、暢通;二是有關部門要積極作為,及時化解群眾的矛盾和訴求,確保問題處理在萌芽狀態。

最後,關於人的基本素養問題,也需要大大提高。比如規則、法律、道德意識,不能為了錢,不顧一切。而且我們這個社會的規則,也不能讓非法者得利,而應該是讓老實人不吃虧。


碧翰烽


人可以無錢,但不能無恥。對無恥者的退讓是對社會規則的犯罪。



1、有些人越來越沒有底線了。偷魚,掉進水裡淹死要向池塘主索賠;小偷偷東西失足墜樓死亡,要向屋主索賠;那是不是可以這樣說,只要是意外死亡,都可以索賠呢。道路上出車禍,要向高速公路管理處索賠,山林裡被蜜蜂蜇傷,要向山林主人索賠,田裡被蛇咬傷,可以向主人索賠。。。若如此,社會不久亂套了?



2、前些年提倡以人為本,有時候做的太過頭了。無底線的退讓,結果培養了很多的刁民,無理取鬧者越來越多。貪得無厭,無原則挑戰社會底線的人越來越多。

3、筆者認為,對於那些胡攪蠻纏者,千萬要堅持原則,不能退讓。那樣做,是對整個社會道德體系的損傷,也是對無理取鬧者的縱容。



建議,針鋒相對,一個銅板也別給他,要告讓他告去,自己偷魚死了,沒找他要汙染水源影響名聲費算對他的寬容。大家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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