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徵收農民私人開荒的土地,農民能拿到補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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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墾荒地被徵收補償歸屬問題,京尚拆遷律師曾為大家做過簡單解析。通常情況下,如果墾荒者通過與集體經濟組織簽訂承包合同承包四荒地後進行墾荒和承包經營的,徵地時依法能夠獲得土地徵收補償;如果墾荒者是在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未與集體經濟組織簽訂承包合同的情況下自行開荒的,徵地時通常只能獲得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

但正如京尚拆遷律師一直強調的,徵地拆遷案件的個案性極強。即使是案由看起來十分雷同的案件,因具體案情細節不同,應採取的維權方案和可能取得的維權結果也大相徑庭。

說到這裡,相信諸位被拆遷人朋友已經猜到了,京尚拆遷律師今天要解析的,就是開荒地徵收案件中的一類特例——墾荒者未取得土地權屬證明,也未與村委會簽訂承包合同,但仍舊通過訴訟途徑爭取到了徵地補償。

該案中,被徵收人李先生於徵地開始前十餘年前,在本村自行開墾了兩畝荒地,案涉地塊一直未經村組發包,一直由李先生耕種使用。十餘年間,村委會一直知曉該情況,但未對李先生的墾荒用地行為提出異議,也未要求與李先生簽訂土地承包經營合同。

徵地開始後,在進行徵地調查工作時,《土地賠償款清單》中也明確將案涉兩畝墾荒地記在了李先生名下,徵收方也確實根據該《土地賠償款清單》向村組撥付了徵地補償款。但在村委會進行徵地補償款分配時,卻以李先生未經批准承包自行開荒,不具有案涉墾荒地合法使用權為由,拒絕向李先生分配案涉兩畝墾荒地的相應土地補償費。

李先生不服該分配方案,依法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訴訟,請求撤銷案涉侵權《土地補償費分配方案》。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村委會在李先生用地十餘年間未提出異議的行為默認了李先生對案涉土地的使用事實,案涉土地登記在《土地賠償款清單》的事實也表明李先生對案涉土地的使用權得到了認可,綜上,李先生對案涉土地的合法使用權應得到認可。

在該案中,儘管被徵收人的墾荒行為未經審批許可,也未與村委會簽訂土地承包經營合同,但被徵收人對案涉土地的合法使用權仍舊得到了認可,並因此獲得了相應的徵地補償。

這個案例的情況十分特殊,其中,村委會對墾荒者開荒用地的事實一直處於知曉且默許的狀態,致其在客觀上存在的實際用地處分行為延續了十餘年之久;同時,在進行徵地調查登記時,實際調查登記結果也對其享有案涉開荒地使用權予以了確認,並在此基礎上進行了徵地補償款劃撥。

基於以上種種因素,最終導向了該案中被徵收人的土地權利得到認可的結果。該案例具有相當程度的典型意義,但並不具有廣泛的實踐意義。在個案中,由於歷史原因等導致確權出現瑕疵的,農民朋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合法範圍內爭取自己應得的補償,但為保障權利的充分實現,京尚拆遷律師並不鼓勵農民朋友們在明知違法的前提下自行墾荒用地。

京尚拆遷律師要提醒被拆遷人的是,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開墾未利用的土地,必須經過科學論證和評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定的可開墾的區域內,經依法批准後進行。又根據第四十條之規定,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

也就是說,在開墾未利用的土地、四荒地前,應依法經批准後方可進行,且應保證開墾土地屬於土地利用總規劃劃定的可開墾區域,不違反《水土保持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儘管在個案中,受各方面因素影響,這位李姓農民朋友確實取得了徵地補償款,但並不意味著所有未經批准自行墾荒的行為都能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護,更不意味著墾荒者一定能夠在徵地時獲得土地補償費。

京尚拆遷律師建議各位有此類困惑的農民朋友在徵地開始前就關注土地確權問題,不要讓自己的辛苦耕耘成為泡影。如徵地程序已經開始,農民朋友們可以就個案細節問題具體與專業徵地拆遷律師溝通,確認自己能否在合法前提下儘可能爭取自己的權益。

若有相關問題歡迎留言,祝您生活愉快!


京尚拆遷律師


六十年代和七十年代在有生產隊的時侯,有那麼多的山地荒地無人開荒,那些荒地都是大小不等的石子根本無法耕種,改革開放以後,農民土地分到戶,勤勞的農民覺得土地不夠種,他們到山上把大石頭打碎和小石頭一起運到最窪的地方,把一塊塊荒地變成了肥沃土肥,難道這樣勤勞的農民有錯嗎?你收回他們的土地為什麼不給補嘗?我認為勤勞的農民永遠都是偉大的!因為他們能給人類帶來貢獻!


富貴有餘56160606


土地是國家的公有資源,農民沒有政策性手緒私自開耕的土地,應該只有耕種權,徵收是拿不到補償的。如果是公益性種植物,應該有適量補償的。法律方面的回答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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