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車“碰瓷”勒索財物 廣東博羅一惡勢力團伙獲刑

文、圖/羊城派記者 陳驍鵬 實習生 林海生,通訊員 葉彩雲 周澤鋒

惠州博羅一團夥5人,通過駕駛車輛故意刮碰對方車輛製造交通事故的方法,實施搶劫、敲詐勒索犯罪活動。22日,博羅縣人民法院依法對該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判決肖某輝、黃某等5名被告人構成惡勢力犯罪團伙,犯搶劫罪、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九個月至九個月不等。

駕車“碰瓷”勒索財物 廣東博羅一惡勢力團伙獲刑

庭審現場

經查明,2017年10月份開始,被告人肖某輝、黃某、廖某威、呂某龍、溫某明等人糾集在一起,駕駛自有或租用的寶馬、皇冠等套牌車輛,分別在博羅羅陽、福田、公莊等鎮,趁著被害人變換車道、超車時駕駛車輛刮碰被害人車輛,故意製造交通事故。在協商賠償事宜無果後,被告人肖某輝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暴力、脅迫手段強行劫取被害人的財物,其行為構成搶劫罪。被告人肖某輝、黃某、廖某威、呂某龍、溫某明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威脅、恐嚇的手段強行索取他人財物,其中,肖某輝參與九起數額為人民幣19500元,黃某參與四起數額為人民幣7200元,廖某威參與三起數額為人民幣7900元,呂某龍參與二起數額為5800元,溫某明參與一起數額為4600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肖某輝糾集黃某、廖某威等人形成一個共同犯罪的組織,專門實施以駕車“碰瓷”的方式勒索被害人的財物,且在共同犯罪中主要由肖某輝駕駛車輛製造“事故”,並負責選擇作案目標等,在共同犯罪中起組織作用,屬首要分子,黃某、廖某威等人在共同犯罪中扮演不同的角色予以配合,且均多次參與作案,屬基本固定的重要成員。

根據法律規定,肖某輝、黃某一夥的行為完全符合惡勢力犯罪集團的規定,依法應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對該團伙實施的犯罪應予以嚴懲,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九個月至九個月不等並處罰金。另外,違法所得退賠被害人、作案車輛予以沒收。

來源 | 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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