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乡低保标准再提高 惠及197.7万城乡困难群众

11月22日,黑龙江省民政厅公布了提高全省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新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共惠及全省197.7万城乡困难群众。今年也是黑龙江省连续第十二年提高城乡低保标准,提标后黑龙江省城市低保标准在全国排第15位,农村低保标准在全国排第22位。


黑龙江省城乡低保标准再提高 惠及197.7万城乡困难群众

根据今年11月13日,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的《提高全省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方案》,全省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540元提高到556元,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年3780元提高到3900元,城市特困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14520元提高到1542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10164元提高到10800元,农村特困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7548元提高到8424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5280元提高到5892元。新的保障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据介绍,近年来低保和特困供养标准提高幅度较大,从2012年开始,黑龙江省城市低保标准年均增长12.1%,农村低保标准年均增长18.1%,农村特困集中供养标准年均增长22.6%;农村特困分散供养标准年均增长21.2%。

目前,省民政厅已会同省财政厅下发《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水平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指导和督促各地按照省政府确定的新的保障标准,加快组织实施,加快资金拨付进度,确保新的标准及时足额兑现到困难群众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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