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發現有人正在拿刀殺人,見義勇為者拿棍子將殺人者打死,會被判刑嗎?

手機用戶6800045055


大實話:我們都希望不被判刑,並給予嘉獎,但是這種可能性很小。

在我們小的時候,可能對於見義勇為這種充滿江湖俠義之風的舉動可以說是非常向往,總期望有一天自己可以遇到這種事,然後來一次路見不平一聲吼。但是,隨著社會經驗的增加,我們也逐漸意識到,見義勇為並沒有我們想象的那麼簡單。尤其是在一些涉嫌重傷或者人名的情況下,就更說不清了。

最近,就在網上看到這麼一個刁鑽的話題,故事說的是張某在下班途中看到一個不法分子正在拿刀行兇,因為感覺情況危急,所以就從路邊撿了一個棍子擊打行兇者,但是,不幸的是在張某見義勇為的過程中,不法分子竟被打死了。事後,不法分子的家屬狀告張某,要求其賠償30萬元,並承擔刑事責任。

客觀來說,這是我們所有人都不希望看到的結果,就見義勇為的人來說,其本意一定是希望制止犯罪,而不是傷其性命。但是,從法律上來說,我們的個人主觀想法是不能作為判案依據的,或者只能用作參考依據,但是很難對事件產生質的改變。所以,在這種事情上,最後會不會被判刑,還要看有多少證據來證明自己是不是真的算“見義勇為”。

首先,我們需要找的就是人證,比如說當時正在受到不法侵害的當事人,以及現場其他的圍觀群眾,這些都是非常重要的人證。就受害當事人的角度來說,他肯定是對受到的不法侵害有一個描述的,比如當時不法分子的是用什麼方式加害他的,有沒有威脅到他的生命,以及當時具體情況是什麼樣子的。這是判斷張某的做法是不是見義勇為的重要憑證之一,如果說當時對方已經是用刀將其刺傷,並且情緒激動,很容易就威脅到他的生命,那麼張某的行為被認定為見義勇為的可能性就大一些。而就當時盤觀者的角度來說,那肯定對事情也會有一個自己的看法,這些也是可以作為判斷張某行為性質的依據。

然後就是相關的物證,畢竟口說無憑,我們人為的證詞只有和相應的物證配合起來才能發揮最大效果。這就涉嫌到犯罪分子所使用的作案工具,要看這個工具是否具有威脅到生命的可能。比如說犯罪分子當時拿的是刀之類的銳器,那肯定就和普通的棍子之類的一時傷不了人命的東西是兩個性質了。當然,還有就是一些監控視頻或者圍觀者拍攝的現場畫面也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參考物證。

另外還有就是一些細節的事情了,比如說見義勇者和不法分子之間的關係,是不是之前有矛盾之類的,或者說當時見義勇為者的個人狀態,是不是醉酒或者吸毒之類的,這些都會被作為參考證據。可能有的人感覺太麻煩了,還要取證,還有證明什麼的,條件要求也太高了。但是,我們也應該理解,這是人命關天的事,如果在這種情況下我們還怕麻煩,那麼在什麼情況下才應該不怕麻煩呢?這也正是法律嚴謹性的體現。

所以說,如果是沒有涉及到人命的情況下,很多事情都比較簡單,見義勇為也都說得過去,但是,一旦牽涉到人命了,就往往會變得複雜一點。並且,這個複雜也是應該的。

有理有據,實話實說,關注:大實話。讓我們一起用理性的視角看世界。


大實話


一定會判重刑,第一人家沒殺死人你就把人打死了,故意殺人罪,第二人家把對方殺死了你去打人打死了故意殺人洩私憤有罪,即使人家拿刀殺你,沒殺死你之前你都不能拿棍子把人家打死別說是殺別人了,你要做的不是去打人,是拿身體去檔刀,然後奄奄一息倒下去


隔壁老王134238593


為見義勇為者點贊,這樣的行為是我們社會所需要的!

發現不平之事,雖然很危險,但他沒有害怕,也沒有退縮,更沒有事不關己就高高掛起,也沒有顧慮到個人的安危。誰都知道,有時見義勇為也是需要承擔風險的,也許就會自找麻煩,給自己和家人帶來不必要的危險!儘管這樣,見義勇為者還是毅然決然地上前,雖然沒有拔刀,而是從路邊的柴堆裡抽出一根棍子,但動作一樣瀟灑,一棍制敵,筆者不禁歡呼,“幹得太漂亮了

你從死神手裡挽救了無辜者的生命,讓他免受歹徒刺刀的戧傷,你用正義對抗邪惡,並消滅了邪熱,看似對行兇者殘忍,但是這是對無辜者最大的善!法律對此是有明確規定,面對故意殺人這種嚴重危急他人生命的犯罪行為,無限正當防衛權就是你的盾牌,如果不這樣做,倒在地上的可能就是受侵害者了!

正如崑山奪刀反殺一案,面對寶馬哥的咄咄逼人,面對他的砍刀,赤手空拳的於海明只能選擇放手一搏!誰也不能苛求他在恐懼的情況下進行精準反擊,法律不會強人所難的!正如本案一樣,為了保護無辜者,也為了保護自己,給見義勇為者的機會只有一次,如果他不能一擊制敵,不能將行兇者擊倒,那麼可能就沒有機會了,也許他和受侵害者一樣,等待他們的就是被打倒在地,也許是重傷,也許一命嗚呼!

當危害生命安全的不法行為發生之時,不動手,更待何時,大膽行使法律賦予的無限正當防衛權吧!


打虎拍蠅


根據刑法,不負責任。

這屬於“無防衛過當”的情況。


根據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這種情況一共有八類,在刑法上稱之為“無防衛過當”又稱呼為“特別防衛”。


要注意幾個條件:

必須是正在發生的。比如說有人拿刀子正在對某個人行兇,你過去一棍子打死,肯定不負刑事責任,不但如此,還會嘉獎你見義勇為。


但是你不能事後去報復,比如說有人拿個刀子正在行兇,然後看著你拿著棍子來了,歹徒丟了刀子就跑,你去追,追了很久,在明明已經阻止了犯罪的前提下,還是一棍子把他打死,這就不是正當防衛了,這是故意傷害。


為什麼?

法律制定一定要考慮最壞的情況,比如說會不會有一些不法分子假借特別防衛實施犯罪脫逃法網,這個是要考慮的,所以要對這種情況限制,但是隻要當場發生的,不會有任何刑事責任問題。

而且國家賦予公民正當防衛權不是為了讓公民去殺人的,哪怕是殺嫌疑犯,畢竟國家有合法的暴力機關----公安機關,賦予公民正當防衛權是是為了阻止犯罪的,犯罪被阻止了以後,公民自然就沒有正當防衛的對象,自然也沒有了正當防衛權了。


李建秋的世界


這位見義勇為者,不僅不會被判刑,而且還應當得到一大筆見義勇為獎金。

有人拿刀殺人,這是一種嚴重的刑事犯罪。這種犯罪侵害了他人的生命,並且是正在實施。那麼此時,任何有正義感的人就應當挺身而出,制止這種違法犯罪行為。就是拿棍子將其當場打死,這也是一種見義勇為行為,根據《刑法》第20條第三款的規定,這完全屬於正當防衛,不應負任何責任。



一般人所理解的正當防衛,可能就是認為只有自己受到不法侵害的時候,才只能對不法侵害人實施正當防衛。

其實這是對正當防衛概念的片面理解,所謂正當防衛就是為了使自己、他人或者公共財產免受到正在遭受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防衛行為。這裡所指的對他人就是一種旁觀者為了使自身以外的其他人免受正在遭受的不法侵害,而完全可以採取必要的措施制止不法侵害。這種行為是維護他人的合法權益,保護他人的人身安全,完全也是一種正當防衛。

對於這種正當防衛,就是有一種正義感和責任感了,也就是說:路見不平一聲吼,該出手時就出手!

所以對於這種見義勇為的正當防衛,不僅不能要求行為人承擔責任,而且還應當大力嘉獎,以弘揚社會正氣。

你說是嗎?


法重情深


如果發現有人正拿刀殺人,你不能拿棍子將其打死。你應先打110請示一下,能不能用棍打壞旦?如果用棍打,先打那裡,後打那裡,能打幾下?如果衝上去奪刀,奪下刀能不能用他的刀反擊,反擊時能砍那裡?不能砍那裡。在行使見義勇為權力時,應注意那些法律規定?然後你再決定是否要見義勇為。否則你可能防衛過當,被罰款,被拘留,或涉及刑事犯罪。和平環境,法制國家,遍地警察,遇到壞旦由他們管,你為啥非搶別人的飯碗?你看頭條,南方那大哥,見義勇為,罰款了吧。 (̿▀̿ ̿Ĺ̯̿̿▀̿ ̿)̄


黑逗逗11


行兇者的刀尖未刺入心臟人沒死算故意傷害,死了算故意殺人,當你在旁邊看到能充分預估行兇人這一刀下去離心臟差丁點不會死人那你要掌握尺度別把行兇人打死,打死了行兇人你懇定麻煩了,因為他未殺死人只能定性故意傷害,法律都判他死不了,你把他打死了,你不是正當防衛,你死定了。如果他直接殺死了當事人沒打算再殺旁邊人,殺人者已實施完浸害,你只能抓得住就抓住他送給警察,不能打他也不能罵他,打他可能打死,他死你進班房,你得到見義勇為獎的可能性為零,罵他沒用,解決不了實際問題。抓不住趕緊報警,接下來怎麼辦?你首先必須充分了解法律,分析法律,掌握法律,並能熟練運用法律你遇見別人行兇才能實施相應措施,不然你會活得不消庭。這種尺度很難把握,作為非法律工作者,還是先把法律學好學全再說,否則!你眼都哭瞎!


長久翁衛東


本案見義勇為者行為已經構成正當防衛,但屬於防衛過當,應當承擔一定的刑事責任。

首先,誰有權剝奪殺人者的生命權利。無疑,有權剝奪殺人者生命的只能是國家的審判機關,未經審判,任何人無權為他人定罪,更不能對犯罪嫌疑人實施暴力懲罰,實施暴力懲法的權利只能是具有相應職能的國家司法機關。否則,人類社會又回到過去“殺人償命,欠債還錢”的原始階段私力救濟途徑上去,這是法治的倒退。

其次,本案屬正當防衛但已經明顯防衛過當。所謂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但正當防衛需要滿足以下基本條件:1.必須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2.必須是對不法侵害行為實行防衛。所謂不法侵害行為,不僅包括犯罪行為,也包括一般違法侵害行為;在相互鬥毆過程中,雙方行為均屬不法,不承認他們之間有正當防衛的權利。3.必須是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實行防衛。4.必須是針對進行不法侵害者本人實行防衛。5.正當防衛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在防衛過程中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屬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於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屬於正當防衛,不存在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根據以上要件判斷,見義勇為人對正在殺人實施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者實施的行為已構成正當防衛。但是,即使是犯罪嫌疑人正在舉刀殺害他人,防衛人也只能制止殺人者的殺人行為,不能上來就用棍棒將人殺死,只能是隨著對抗升級採取對等行為。否則,就超過了防衛的必要限度,已經構成故意傷害罪。

為穩妥起見,見義勇為者還是要弄清拿刀殺人與被殺的二人之間到底是不是鬥毆,如果是鬥毆,見義勇為人的行為就不是正當防衛,在相互鬥毆過程中,鬥毆雙方行為均屬不法,不承認他們之間有正當防衛的權利,見義勇為者的行為與拿刀殺人者的行為就沒有什麼不同,都是赤裸裸的犯罪行為,夠不成正當防衛。

見義勇為人正確的做法是:在來不及立即報警的緊急時刻,防衛人可以用棍棒直接打落犯罪嫌疑人刀子,如果犯罪嫌疑人反抗,防衛人可以用棍棒對打,但要保持必要的暴力對抗限度,一上來就直接朝其要害往死裡打致人傷害或死亡的,應該承擔故意傷害罪刑事責任。

總之,正當防衛只是賦予防衛人對等的暴力防衛權利,超過限度的要承當相應的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大成律師鄒光明


會判重刑,因為別人沒有殺人,別人也沒有殺你,你這是故意傷害罪!要是南京的法官判,你有可能是死刑



學會回憶曾經


關鍵是看這個“正在”殺人怎麼理解?

到底是拿刀嚇唬呢?還是真的要殺人?這個心理活動決定著有沒有殺人動機,見義勇為者很難判斷。

扎進去了沒有?深度如何?部位是否致命?這決定了是殺人罪還是傷害罪,決定了防衛是否過當的問題。如果傷著只是劃破表皮,連輕傷都不是,那就可以連故意傷害都不是,只是鬧著玩呢。這時候殺死人家顯然是不合適的。

拔出來了沒有?如果拔出來了,那他還有沒有打算扎第二刀?如果沒有明確證據,可能會被法官判見義勇為者涉嫌報復,因為不法侵害已經結束了。

最好是喊,不許動,然後將歹徒扭送派出所,或者先將其控制,然後報警。整個過程中要確保自己安全,第三方安全,歹徒安全。確保各方安全的情況下,應當受到人們的讚許,至於“見義勇為”稱號,那個是要申請的,如果獲得批准,會有至少500塊的獎勵。

總之,法律要求見義勇為者有冷靜的頭腦,清晰的思路,完備的法律意識,精準時機把握,強健的體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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