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担保人过了担保责任期限,还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吗?

SALLY73881731


保证责任

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是保证人承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就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的,由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承诺,由保证人和债务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没有履行义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有约定的则按照约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当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承担责任后,且保证期限有效的,

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有法定时效中断事由的,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因此,保证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止、中断或延长,不仅应在规定的诉讼时效内向债务人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更应及时注意向担保人一并主张,一但超过了保证期间,法律将不再保护债权人对担保人的胜诉权。


律师说


我国担保法规定,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不向连带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法律规定为六个月,自债务人应履行偿还债务之日起六个月。

例如,张三向李四出借100万,约定借款于2017年10月1日到期,王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间。依据法律规定,保证期间届满日为2018年4月1日。自2017年10月1日起六个月内,张三没有王五主张连带保证责任,包括向法院起诉、申请仲裁或者邮寄履行连带保证义务通知函等,6个月保证期间届满,王五就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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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方寸世界


借钱怕不会还,找担保是一个好办法,但是其实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是有期限的,如果不注意这个期限就算有担保人也没用了。举个例子说说担保人担保责任期限的问题。

例子:

2016年12月,张鑫(化名)向李力(化名)借款50万,借期半年,李力因担心张鑫到期之后无法偿还,故要求张鑫提供担保,张鑫找来开公司的表哥张宝,约定张宝的公司和其本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但一年过去了,张鑫、张宝、张宝的公司均拒绝承担还款义务,张鑫表示自己投资失败,无力偿还;张宝表示自己的保证时效已过,无需偿还……


张宝的话不无道理,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从本案来看,李力超过一年才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主张债权,债务人理应清偿,但主债务届满后6个月,保证人就一定可以免责了吗?

保证合同约定了明确的保证期间,则毋庸置疑;但若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则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此为最长保证期间,所以具体还要根据合同的约定来看,而不能仅仅以6个月为界。

对于李力来说,其可以要求上述三方的任何一方履行债务;对于张宝和张宝的公司来说,其代为张鑫清偿了债务后,可以向张鑫追偿,如不能追偿,张宝和张宝的公司可以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但该比例约定,不能对抗李力(即债权人)。

所以我们在借钱时最好约定好明确的保证期间,并在该期间内要求担保人以及债务人承担赔偿责任。


东友律师事务所


这个问题涉及到连带责任保证人的保证期间的法律知识,我来简单为大家介绍一下。

在连带保证中,债权人必须在特定的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这个期间就是保证期间。保证期间具体有多长,首先看债权人和保证人可以约定,但不能少于6个月。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6个月,如果约定不明,则保证期间为两年。保证期间的起算点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法律设定保证期间的目的是为了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力,让保证人尽快履行保证责任,它的功能和诉讼时效类似。因此,如果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没有在保证期间内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责任,保证期间经过以后,连带责任保证人就不用承担保证责任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因此,保证期间经过以后,连带责任保证人无需承担保证责任,法院也不能判决其承担保证责任。


冰焰


担保责任有诉讼时效(一般为债务到期后两年半),如果诉讼时效终止前,对方没有向你主张履行连带责任担保的证据,那么你的担保责任将会终止。

一般情况下,如果债权人在诉讼时效同采用电话、书面、诉讼等方式向债务人和担保人主张过债权,那么诉讼时效以最后一次债务主张为起始点计算,如果通过诉讼,法院因债务人和担保人无履行债务能力中止案件,那么债务人将不必再计算诉讼时效,案件可由法院或债务人随时重新启动。

担保到期日期不是担保责任到期日期,诉讼时效到期日期才是。


我踏风来


担保责任的保证期指的是债权人与担保人之间可以约定,担保人能够承担担保责任的一个最长期限,也就是说,在这个期限内,债权人可以向担保人主张要求其替债务人偿还欠款,但是如果债权人超过此期限没有向担保人主张,担保人将不再承担偿还责任。

所以担保人的保证期限对于保证债务的履行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在该期限内,债权人等于对该债务多了一层保险,当债务人不清偿的时候还可以要求担保人进行清偿,但是,如果担保期限约定不清或者约定的时间范围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则保证期限有可能被认定无效或者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履行,这样有可能会给债权人造成更大的法律风险,所以在约定保证期限的时候一定要符合以下法律规定。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2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

根据《担保法》第26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正规的担保期限应当是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该日开始计算,如果约定的期限比债务履行期限还要短,如果债务还没有到期,而担保责任就已经失效了,这样的约定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另外,如果约定的期限不够明确,像上述法律规定所讲的,直到还本付息之日止,因为还本付息之日是不确定的,如果债务人一直都无法还清,那么保证期限有可能存在无限延长的情况,这样的约定也不利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如果约定的情况不够明确,只能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期限来计算保证期限。


任律师工作室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权利人在担保期限内有权向担保人主张权利,超过约定的担保期限,则此权利灭失。如果原来的约定没有明确约定担保期限,则主张权利的期限是六个月。

下面举例说明。

甲向乙借款十万元,由丙作为担保人。担保期限在字据签字起两年。这两年内,乙可以向甲主张还款,也可以向并主张还款。两年期满后,则乙只能向甲主张还款,并的担保义务期结束。

前述借款,如果约定某年月日还款,但是没有约定担保期限,则在还款日之后的半年内,乙可以向甲和丙主张还款。半年后只能向甲主张还款。

当然了,以上是法律规定。超出担保期限后,乙仍然可以起诉甲和丙还款,法律并不禁止。法庭上,如果担保人不吱声,法院会判他们还款,如果担保人辩解说,我是担保人没错,但是已经过了法定的担保期限,我不应当还有担保责任。法官会审查他的抗辩是否属实,属实的话会依法采纳。当然了,实际上这种所谓良心担保人非常少见。


淮北日月升


担保人在担保前,应当首先考虑一下自己是否有能力承担担保责任,因为一旦债务人无法履行应尽的还款义务,担保人不得不以自己的资产为朋友还债,更有甚者,甚至会因担保而倾家荡产。那么,担保人如何承担担保责任?

  1、当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担保人的责任范围包括哪些?具体的保证责任该如何确定?

  按照《担保法》21条的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合同有约定的依照约定确定保证责任范围,合同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来确定。

  2、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是否有期限?如果让担保人无限地承担担保责任似乎不公平?提供担保的保证期间应如何确定?保证期间的届满,会产生何种法律效力?

  保证期限属于担保法中非常复杂的一项法律制度,按照现行担保法的规定,担保期限按照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规定,主要如下:担保期限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为6个月,约定不明的担保期限为2年,

担保期限届满后担保人将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在法定或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如果债权人没有主张保证责任,那么担保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

  3、在担保人不知情的情形下,担保的债权债务发生转移,担保人是否仍负有保证责任?

  如果主债权发生转移,担保人原来的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有约定,依照约定。如果主债务发生转移,由于担保责任主要是基于一种信任关系,必须要经过担保人的书面同意,担保人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人所担保的债务转移,可能会对担保人造成实际损失,这种情况下未经担保人的同意可以免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4、什么情况下担保人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

  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以下情况担保人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担保的初衷是为了保证债权人债权的顺利实现,但是如果作为担保关系中的当事人不注意把握风险的规避,也可能会招致很多的麻烦。

  5、担保人需要注意的问题,归纳总结如下:

  (1)注意主合同的效力;

  (2)审查债务人的偿债能力;

  (3)注意担保的金额、担保范围,以及担保方式;

  (4)主要担保期限问题;

  (5)在允许的情况下尽量让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清风普法


关于这个问题,我请教一下,如果借条没有提到还款时间,只说债权人可以随时讨要借款!并提到担保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担保期限约定担保期限直至本金及利息还清为止!这个是按六个月,还是两年?也算和大家有个探讨,我看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如果有注明担保期限按注明担保期限,没有注明的,按债务到期后的六个月,出现的按二年!各位对这个问题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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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保证期间就是担保人承担责任的期间,如果保证期间已过担保人将不再承担担保责任,这时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来承担责任,此项法律规定在保护担保人的同时也督促债权人及时维护自身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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