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63条是什么内容?

岳雍正郑永跃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的内容是证据的种类。根据该条规定, 民事诉讼证据包括8种:(1)当事人的陈述;(2)书证;(3)物证;(4)视听资料;(5)电子数据; (6)证人证言;(7)鉴定意见; (8)勘验笔录。同时,该条还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这里要注意的是,证据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中的分类是不同的,当然有共同的种类,如: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如果说诉讼是一争战斗的话,证据就是双方的武器,关乎着诉讼结果的胜负,因此,可以说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由于证据在诉讼中的地位十分重要,如何收集固定和采信,对此司法机关先后作出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因此,在学习和运用中只看大的法律规定是不够的,还要多掌握与之相关的司法解释才能彻底弄清弄懂。

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就对当事人举证、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质证以及证据的审核认定等内容进行了具体地明确,为确保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提供了法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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