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讀」延安的廣大參保職工,您的醫保個人賬戶資金還可以這麼用!

1、問:什麼是醫療保險個人賬戶?

答: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參保職工醫保卡中每年劃入的資金,用於支付門診就診就醫、定點零售藥店購藥、本人住院醫療費中的個人自付部分,也可用於支付在治療、康復和預防保健中,與健康、健身有關的項目、保健品、健身器材、配鏡等費用。

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資金以個人繳費基數為基數,根據參保繳費年限按以下比例劃入:

參保繳費年限1-5年的3%;

參保繳費年限6-10年的3.1%;

參保繳費年限11-15年的3.2%;

參保繳費年限16-20年的3.3%;

參保繳費年限21-25年的3.4%;

參保繳費年限26-30年的3.5%;

參保繳費年限31-35年的3.6%;

參保繳費年限35年以上及退休人員、國家或省政府授予的有突出貢獻專家、勞動模範、“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三八”紅旗手和1-6級因公傷殘人員為4.5%。

2、問:近期,我市對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資金使用進行了調整,請問具體有那些新政策呢?

答:為進一步滿足我市參保人員的就醫需求,充分發揮個人賬戶資金在醫療保障和全民健康等方面的積極作用,提高個人賬戶資金的使用效率,規範個人賬戶資金使用。我市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資金使用作了以下調整:

(一)參保職工在探親、出差、旅遊期間在延安市外門診就醫購藥的,次年的1月 1日到1月15日憑醫療機構、零售藥店出具的正式發票到所屬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報銷,從本人個人賬戶中支付。

(二)辦理了長期駐外備案登記手續的參保職工在外地門診就醫購藥後,憑醫療機構、零售藥店出具的正式發票到所屬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報銷,從本人個人賬戶中支付。長期駐外人員回延期間可在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使用社保卡(醫保卡)就醫購藥。

(三)參保職工在商業保險機構購買經市醫療保險經辦處確定的“健康類”險種,可憑購買保險的正式發票到所屬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報銷,從本人個人賬戶中支付。

(四)參保職工在市外異地就醫住院,醫療費用在就醫地醫院直接結算後,住院個人自費部分可憑報銷結算單,到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報銷,從本人個人賬戶中支付。有公務員補助和補充醫療保險的,待二次報銷後,方可辦理。

(五)除因死亡、醫保關係轉移等終止個人賬戶使用的,個人賬戶資金原則上不得直接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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