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某剛入職就懷孕了,一直在請假,後發現其本科學歷造假,可以開除A嗎?

落長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除因由女職工自行提出解除勞動關係或女職工構成嚴重違紀外,用人單位一般不得解除勞動關係。

但是由於學歷造假會導致勞動合同無效,可先與員工溝通勸退,商量補償金問題。如溝通無效,可提供相關證據,向人社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

其實,出來打份工都不容易,如果學歷不是必要條件,員工表現還可以就別為難人家的。如果如題主真實所述,一直請假,影響到了公司正常運營,那確實可以考慮仲裁,畢竟老闆的錢也不是大風颳來的。

最後,祝題主工作順利,事業有成。


海牛Plus


這個問題,要一分為二來看待和處理。一入職就懷孕,這是受女性三期保護的,將心比心,要尊重女員工生育權,誰都有母親子女,儘管一入職就懷孕,明擺著要請長假養孩子的。本科學歷造假,本身還是HR,這一點屬於職場欺詐問題了,當然可以勸退或仲裁的,甚至要求她賠償企業損失。兩件事,交織在一起,就要人性與規則分開處理。

第一,尊重法律。勞動法對女性三期是有明確保護的,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還是尊重法律。勞動法規定,欺詐入職的,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當然,可以開除和辭退的,甚至向造假者保留追溯的權利。

第三,要人性化操作。是不是可以等到三期過後,進行勸退,並不予補償,理由是學歷造假。一拍兩散,好聚好散。既講人情,也講法律。如果她不服,可以仲裁,勝訴概率很大。

第四,怎麼看待學歷造假這件事。有人說,得饒人處且饒人,她能勝任這個崗位,就不要追究學歷造假責任了。那麼,請問,對其他有學歷的、無學歷的人公平嗎?都不公平。因為現在許多企業招聘,學歷是第一門檻。有些崗位,其實很簡單,並不需要高學歷,只要招進來就能幹得了。但是,你造假,就是對不造假的人不公平。對有學歷的更不公平,你想想千軍萬馬拼高考為了什麼?還不是為了好找工作嗎?你花5塊錢造一個假證書,就抵人家十多年寒窗苦讀,這難道公平嗎?

所以,保護女性三期,既是法律,也是人情。對造假,還是應該追求造假責任,輕者勸退,重者除名。該講人情的時候講人情,該講規則的時候應該講規則。


職場火鍋


雖然我是女生,而且是兩個娃的媽媽,目前在休產假;但是真的特別討厭這種女的。這種人,直接搞壞女性的就業市場。

(工作八年,休產假兩次,公司沒有任何為難,當然犧牲了一定的職業發展,人都是相互的,有付出有所得)

1.在目前法律內,懷孕期間是受特殊保護,但是並不是完全不能開除。

2.學歷造假,公司在其的入職表、簡歷表或者入職通知書有沒有要求提交資料的真實性以及違反後果。

另外,公司的規章制度有沒有此類規定。如果有就按照規定和約定辦理。

3.以後入職體檢加一個X光類項目可以杜絕。我知道有些公司就是這麼杜絕這種不道德的求職者。


禮67093015


我今年就開除了個孕婦,也是入職第一週就說懷孕了開始休假。勸退無效,妹子要補償給她24個月的工資,最後經過勞動仲裁,賠了她21塊錢(這個不知道怎麼算出來的)

仲裁成功與否還得看實際狀況,我是這邊有實際給她安排的任務計劃,並且有微信記錄證明她未經請假同意無故曠工;並且她提供的病假記錄時間還是正常上班時間(我們是手機打卡),說明她偽造了打卡記錄;並且也給了她兩次機會整改,但是都是不超過一週就故技重施,再次自行休假…等等等等

綜上,孕婦不是不能開除,關鍵是要走正規流程,注意好取證


你五行缺對象啊


講真,從職前菌的角度來看,這個女職員這種入職就懷孕,完全就是有預謀的行為。企業遇到這種情況也很頭痛。但是由於在孕期,企業無法通過常規的方式來解除勞動合同,所以只能表示深深的同情。

至於學歷造假,已經毫無疑問的可以判斷這個員工誠信有問題,而且接下來的一系列假期,肯定也會影響正常的工作,所以從公司的角度考慮,無論如何都是要裁員的,只是看具體怎麼處理的問題。

首先,比較人性化的處理方式,一般是先勸退,直接跟她說明,她在入職環節中有明顯的造假欺騙行為,作為公司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她也無法獲得相關賠償,還會對其個人的履歷添上不好的一筆,出於雙方利益考慮,先勸說其主動離職,出於人性化的關懷,之前的行為公司不予追究,大家好聚好散。

如果對方不同意辭職,堅決賴著不走,或者要求賠償,那麼就按照相關規定申請仲裁就好了。申請仲裁需要蒐集相關的證據,證明該員工在應聘過程中確實存在隱瞞、欺騙行為,以及該員工在工作期間工作態度惡劣、不能適應崗位等證據。如果證據足夠,仲裁是可以成功的。

站在企業的角度來說,最後給個建議,如果企業招聘未育的女員工,可以在面試的時候詢問意向懷孕時間並記錄在案,如果企業接受就錄取,不接受就不錄取。雖然說懷孕是女員工的權利,但是,員工也不能惡意採取這種入職就懷孕然後一直請假的做法,有違職場操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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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根據該規定,《勞動合同法》在女職工三期期間只是禁止用人單位已不能勝任工作,合同訂立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經營狀況惡化確需裁員這些情形下解除合同的權利,並非排除用人單位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對此,勞動部辦公廳給上海市勞動局的覆函作了如下解釋:"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在合同規定的試用期內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以辭退;女職工在三期內違紀,按照有關規定和勞動合同應予辭退的,可以辭退。"

但是國務院頒佈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四條規定,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從國務院的這一規定來看,只要在女職工"三期"內,就禁止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當然從法律適用上來說,《勞動合同法》是人大頒佈的法律,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屬於國務院頒發的行政法規。在法律法規出現衝突情形下,應當適用法律的規定。

對於女職工通過偽造學歷騙取入職的行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及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的規定,用人單位可以據此解除勞動合同。

  

 

 


葉律師


作為公司來講,遇到這樣的情況,肯定是非常氣憤。作為hr來講,這又是一個無奈和涉及到道德與公司利益相互依存的一個難點。實際上這個情況也沒有想象中的那麼難,但是情況要把相互之間的一些問題說清楚。那麼我們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考量:

  1. 我們首先應該相信人在做,天在看。如果她是存心欺騙,也就是說從題主,問的問題當中來看,她已經知道她自己已有身孕。那麼她的主觀意圖和她的想法,就是為了相關的補助。我們首先相信一個善良的人,自始至終的善良。不會因為補助和相關的補貼去做這樣的事情,從性質上來講,她的這種做法就屬於小人行為,終究會在生活中,因為他的這種小人行為而付出一些代價,即使現在不報,未來也有可能。運氣不可能一直好下去。

  2. 從法律意義上來講,和勞動法相關規定來講。是可以以正當理由將她開除,

    尤其學歷造假和相關的履歷造假,屬於誠信問題。可以將其記錄到人力資源相關檔案中。到目前為止,整個社會的人力資源管理,針對誠信問題管控問題是比較嚴格的。即使他申請勞動仲裁或者其他法律手段維權,公司是佔有有利條件和有利的證據在的,因此,如果需要通過法律手段開除處使用法律的意義上來講是可以直接開除。

  3. 從主觀意識上主動辭職。跟她講清楚相關的利害關係,如果她能聽得懂,她一定能聽懂,因為她能利用這個關係去做這個事。或者在對自己的未來和前途有著想,那麼她必然能夠,主動去辭職。因為從主觀意義上來講,她本身是自己有意隱瞞的事實。即使是無意,從實際表現形式來講也難以過得主觀意識這一關。

  4. 還有講和的可能性,也就是公司與他之間簽訂其他附屬條約。如果在工作不影響的情況下,可以跟他談相關的條件。因為關於國家的補貼和相關的補助意義上來講,即使公司有損失,對於國家來講也是有損失的。包含產後補貼和相關的問題,通過這一問題,後期他還需要公司加蓋相關的證明以及公司幫她繳納相關的社保還能夠得以延續。如果這個問題僵持,只需要在中間斷一個月的社保其享有的相關福利和相關的優待條件都會被取消。如果公司發相關函件到社保相關部門舉報她騙取相關不足的事實將會納入到個人徵信,以及終身不能再買入社保。因此,可以據此跟她協調和商討相關的條件。

  5. 最後延伸一個社保相關的問題,社保在使用的過程中是不能中斷的。如果是試用員工,那麼社保一般是三個月後才開始購買社保。如果已經購買了社保,中間出現任何中斷,需要三個月之後才能夠繼續生效。而生育險,要求六個月以上不能享受相關的福利和補助待遇。同時如果不滿一年,生育補助和補貼是沒有的,只是住院的過程中生育補貼。

  6. 同樣,我們在遇到這種問題的時候,也需要設身處地的去考慮。對方是否真的有家庭上的困難或者問題?在中國,,我們講究中國式關係和中國式商業。也就意味著中國的這種關係本身就是比較複雜的,因此我們要辯證的去看待這些問題,不可以一刀切。容易造成誤傷,誤解,以及不可調節的矛盾。新生命的到來,本身是對這個世界的一個驚喜,遇到便是一個緣分。


深度數據挖掘


簡歷造假可以直接開除,這是刻意隱瞞自己真實信息用欺騙方式某得的職位,可以直接開除。這裡主要是對方在孕期。這個可以跟她當面溝通,讓其離職,最多可以在孕期幫她把社保一直買著,但人必須走。

當初在一餐飲集團上班,公司招了一個總經理,最後人事部發現年齡造假。那人本是80後,改成自己70後,用他自己的話說怕自己年紀小壓不住,年紀大給人一種經驗履歷豐富。

後面直接被開除。


打火機


很大幾率勞動局不支持公司的訴求。先不談懷孕問題,除非公司舉證說明入職者的能力達不到必須本科學歷才能勝任的崗位要求,不然就算學歷造假,法院也會認為公司設立的學歷要求不是入職的充分必要條件而判決公司輸。不是胡說八道,有類似的案例在前。


莫子曰


首先申明,相關法律法規我不懂,僅僅個人觀點。

偽造學歷,是嚴重的違法行為。所以,即使在孕期,開除應該是合理正常的做法,單位不應承擔相關責任。

對於違法,破壞規則的人,自行為實施起,就應承擔由此造成的後果。如果這種行為使得違法亂紀之人獲得了本不應得的利益,那麼對其他人就是不公。

如果偽造學歷得到職位,對於其他求職者就是不公,而用人單位受到了損失。必須對這種行為嚴懲,以儆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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