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的那些问题,通山人你了解多少?


Q:农户承包林地,县政府向其发了林权证,但没有颁发士地承包经营权证,可以吗?

A:可以。县政府对农户承包的同一块土地,应当只发一个证书,不得既颁发林权证又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如果是林地承包,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向承包方颁发林权证。二、如果一开始是耕地承包,县政府向农户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退耕还林,颁证机关应当收回或者注销先前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再颁发林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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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夫妻离婚分户后,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土地土承包经营权证能否分户?

A:可以分户,但需先变更土地承包合同。合同变更后,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規定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手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第十四条规定:“因转让、互换以外的其他方式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立、合并的,应当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第十五条规定:“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变更的书面请求(二)已变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他证明材料:;(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第十六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上记载。”处理该类间赵的原妙变更土地承包合同可以由离婚双方就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协商一致后,发包方与双方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离婚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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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归村民还是集体?

A:(一)《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二)《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规定:“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包括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镇)农民集体所有。”(三)《物权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四)《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因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应归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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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某农户全家3ロ人,女儿已出嫁落户婆家,2014年其余两人去世,发包方能否收回该户承包地?

A:(一)《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二)《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自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因此,(一)该户女儿出嫁落户婆家,未取得承包地的,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发包方不得收回该户承包地。(二)该户女儿在婆家取得承包地的,该户其余两人去世后,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死亡时权利义务终止。土地承包法规定,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承包地不能继承,发包方应收回该户的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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